吳陳案判決如下

吳陳案判決如下:

 

一、查吳陳屬自由雇傭關係,at-will employment。於法雙方可以隨時無原因無過錯解除雇傭關係。對陳訴吳wrongful termination不予支持。

 

二、吳陳雇傭關係發生前並無簽訂勞動合同,法官不予追究。但會在裁斷時予以充分考慮。

 

三、吳雇主在遣散員工的時候應發放遣散費,所謂的severance package。被遣散員工陳收取遣散費後應放棄訴訟雇主的權利。

 

四、以往實踐雇主規定各有不同,一年服務一兩個星期的收入皆有之。查吳服務七年,自帶勞動工具,陪吃陪喝陪睡,認真負責,成績優異,超值服務,年入百萬當為適當收入。以一年兩星期裁判,吳應付遣散費1400萬。

 

五、帶薪假期按實數折合給付。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考慮到工作性質,陳假期工作更加繁忙,七年35天應予全額給付 100 *35 / 52 / 5 = 13.5 萬。

 

六、在吳陳雇傭關係結束後,吳應付陳醫療保險半年,或至陳再就業,以先者為限。

 

七、陳自備的勞動工具,雖有損毀,但屬必然,折舊費主張不予支持。

 

八、陳無過錯被解職,吳應當資助陳的再就業輔導費用,旅差飯食住宿學雜費實報實銷。

 

此判。

 

文學城70村村委會法製委員會合議庭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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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至少得仨人,你可以是庭長。 -海上垂釣的貓- 給 海上垂釣的貓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1/22/2019 postreply 02:04:01

我這是私刻公章到處亂蓋。 -wtd999- 給 wtd999 發送悄悄話 wtd999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22/2019 postreply 07:17:37

Mark! -舞女- 給 舞女 發送悄悄話 舞女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26/2019 postreply 10: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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