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陳案判決如下:
一、查吳陳屬自由雇傭關係,at-will employment。於法雙方可以隨時無原因無過錯解除雇傭關係。對陳訴吳wrongful termination不予支持。
二、吳陳雇傭關係發生前並無簽訂勞動合同,法官不予追究。但會在裁斷時予以充分考慮。
三、吳雇主在遣散員工的時候應發放遣散費,所謂的severance package。被遣散員工陳收取遣散費後應放棄訴訟雇主的權利。
四、以往實踐雇主規定各有不同,一年服務一兩個星期的收入皆有之。查吳服務七年,自帶勞動工具,陪吃陪喝陪睡,認真負責,成績優異,超值服務,年入百萬當為適當收入。以一年兩星期裁判,吳應付遣散費1400萬。
五、帶薪假期按實數折合給付。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考慮到工作性質,陳假期工作更加繁忙,七年35天應予全額給付 100 *35 / 52 / 5 = 13.5 萬。
六、在吳陳雇傭關係結束後,吳應付陳醫療保險半年,或至陳再就業,以先者為限。
七、陳自備的勞動工具,雖有損毀,但屬必然,折舊費主張不予支持。
八、陳無過錯被解職,吳應當資助陳的再就業輔導費用,旅差飯食住宿學雜費實報實銷。
此判。
文學城70村村委會法製委員會合議庭
二零一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