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ror number 2 - (2)

本文內容已被 [ 米可 ] 在 2015-05-11 13:52:20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第一天選人,法官大概解釋了一下案子,要我們每個人自我介紹,然後雙方律師過來陳述。警區律師不斷詢問我們是不是可以接受沒有直接證據,用合理推理來得出結論。被告律師就過來說如果一對情侶搶劫珠寶得手,被警察包圍,男方一手拿槍、一手拿珠寶,女方對男方喊"Give to them",男方開槍殺死警察。你要怎麽解讀女方的這句話。我一頭霧水,以我的水平肯定她是要他把珠寶給警方,不過老美都說七十年代牛仔電影裏這句話是她要他開槍。

然後被告律師又說這個案子你會聽到drug, you will not like it,不過不能因為這個就說人偷車啊。我內心同情弱勢的正義心立刻騰升。然後第一天大概到4:30結束,法官說第二天9:30繼續,離開這個法庭後不能討論案情。跟其他陪審員、雙方律師等案情相關人員都不能交流案件。

第二天警方律師叫證人,兩個警察跟被偷車的車主和女朋友。當時被告被審訊時說車不是他偷的,是另外兩個人偷的,偷完車他正好經過,偷車人要買drug,問他在哪裏買,並要他上車帶路,然後他們開去那個民宅買drug。到了後兩個偷車人離開,車本來停路邊,他覺得停路邊車的目標太大,他就把車從路邊開上drive way,並且給車換了另一個牌照。

報歉,先寫到這,我盡量快續,不過真覺得能寫很長,寫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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