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ror number 2 - 有罪無罪,幾項有罪?

來源: 米可 2015-05-02 08:06:4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234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米可 ] 在 2015-05-02 08:25:54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這次有幸體會了一次做陪審員的經曆,其實剛開始是想著怎麽能讓自己脫身,不過後來覺得是一個非常好的經曆。

最開始我被選上候選席Juror number 15,隨著法官跟雙方律師的篩選,我就坐到了Juror number 2。之前也有過一次類似的經曆,體會就是要努力發言,而且要堅持偏一方,這樣另外一方的律師就會把你剔掉。不過這個案子是女法官、雙方都是女律師,而且時間最開始估計隻要三天,我就沒有故意表現了。當然現在也不太會故意表現了。

這個案子沒有具體的原告,是地區警察局告被告三項罪名:偷車、possess偷來的車、possess偷來的電話。第一項罪比較模糊,裏麵有"taking or driving the vehicle"都屬於偷車或偷車同謀,當然也要分。如果是偷車主謀罪成立,那第二項罪就不成立,因為偷了也同時possess了。也有沒有偷車但銷贓的就算possess the stolen vehicle,我的用詞是根據我的記憶,肯定有記憶漏洞,歡迎專業同學指正。

所知道的事情經過是這樣(完全憑記憶,可能錯漏):越裔被偷車人跟他的越裔女朋友在去年8月23日晚上9:30駕駛一輛2006年的銀色奔馳E350(希望我記的型號正確?)到達一個plaza,先去plaza中的一個ball room跳舞,11:30跳完舞出來走去plaza中的餐館吃飯,淩晨12:30被偷車人讓他的女朋友把一些物品放進車裏,包括一部iphone手機。然後吃完飯1:30出來發現車不見了,而且停車位置的地上有玻璃碎片,馬上打電話給警察。

警察過來,詢問一些情況後聽說有一部iphone手機在車上,問是不是可以用現在手上的電話find my phone app找到那個手機的地點,找到,發現地點在離這裏不遠的一個民宅。警察呼叫另外就近的警察過去那個地址尋找銀色奔馳E350,他本人也往那裏開,被偷車人跟女朋友坐在ball room老板的車裏,ball room老板帶著他們一起前往。

另外的警察先到民宅,全部黑燈到達,看到越裔被告坐在被偷車輛(用語是銀色奔馳)的driver seat,車停在民宅的drive way,drive way上當時有另一個人。警察查詢車牌號跟車的描述不符。警察出來,被告馬上從車裏出來,手上正在用的白色電話拋向旁邊的bush,往民宅走去。警察喊話叫他停,上手銬,到curb詢問。

原來的警察跟被偷車輛的車主到達,銀色奔馳的trunk裏有原車的正確車牌,車牌號查詢結果跟車相符,owner是趕來的被偷車主。手機撿回,問被偷車主的女朋友是不是她的,說是。問車主要不要把車拿走,說要。車跟手機歸還,被告被帶回警察局盤問。

我現在把我理解的事件還原,當初我們開始的時候是一頭霧水。第一天選人。。。一直都有很多花絮。我現在就先寫到這裏。請大家踴躍根據已知情況來投票第一項、第二項跟第三項有罪無罪?
三項罪名:1。偷車 2。possess偷來的車 3。possess偷來的電話

所有跟帖: 

not enough info -猛鯊- 給 猛鯊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5/02/2015 postreply 08:55:08

Exactly how we felt at the beginning... -米可- 給 米可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5/02/2015 postreply 12:32:30

不懂。按照描述認為被告有罪,除非他能說出這車的合法來曆。 -居家- 給 居家 發送悄悄話 居家 的博客首頁 (42 bytes) () 05/02/2015 postreply 09:26:22

是,被告的解釋後來讓我們慢慢理清頭緒 -米可- 給 米可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5/02/2015 postreply 12: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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