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呀.

來源: 美國共產黨總書記 2013-01-23 14:02:0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31 bytes)

1. 重複性地; 2. 惡意; 3. 造成心理或身體上的威脅.

這些都不滿足.要上法庭去告很難說服法官的.

不過我還問了.這個前妻可以通過律師取得回避令,編個理由就可以.有了這個回避令,她看見他的時候就可以叫警察了.

所有跟帖: 

難說那前妻還故意讓他跟蹤,意在折磨……最毒婦人心啊。 -苗盼盼- 給 苗盼盼 發送悄悄話 苗盼盼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23/2013 postreply 14:08:48

她沒有必要啊. 他已經痛得不行了. -美國共產黨總書記- 給 美國共產黨總書記 發送悄悄話 美國共產黨總書記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23/2013 postreply 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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