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擇偶標準當時是這樣定的:離異或者感情經曆豐富,最好有孩子,年紀30-40之間,身高長相不論,溫柔賢惠,會做飯做家務(因為我不想再一個人做了),最好懂音樂或者能寫寫,這樣比較容易找到共同語言。
於是就遇到了她,孩子一樣大,32,跟我情況一樣,而且已經離婚三年,會彈鋼琴會唱歌。最打動我的一句話是:我覺得好人就應該有好報,為什麽我就不能等到我的幸福。。。
你們說,這樣的人能錯過嗎?
我不是那隻熊瞎子,左手拿一根玉米棒子,右手拿一根玉米棒子在那裏拚命地掂量。我隻需要一根屬於我的玉米棒子。
你們要覺得快,我也沒辦法,總不能,我看著前任出去約會,自己一個人家裏哭哭啼啼,暗自垂淚吧?這不符合我的性格~~~~
再說,快個啥呀,我就是高調地追求一下,人家也才答應跟我交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