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得閑,到處瀏覽新聞消息。剛看了一個,說鐵道部長情婦達兩位數,由此定了他一項罪名就是玩弄女性。
野狼並不對此劉誌軍情婦的事感興趣,兩位數的情婦隊伍估計在官員中已經不稀奇了。10年前,江蘇的一個司局級官員就有108個情婦。與此比較,兩位數的情婦對於鐵道部長太普通了。
讓人質疑的是那個罪名。“玩弄女性”到底算個什麽罪?劉誌軍部長找情婦應該不是強奸,那些情婦也不是他強拉到家裏的,因此可以剔除強迫的可能。
當然,這種行為不一定合法。如果劉誌軍給這些情婦都買了房子讓她們住,應該算事實婚姻,這樣可以以“重婚罪”治他。但即使是重婚,也不該冠以“玩弄女性”的帽子。因為,重婚和正常婚姻一樣也算婚姻,如果重婚就是“玩弄女性”,那正常婚姻也該算“玩弄女性”,推之,天下男人都“玩弄女性”。
但如果劉誌軍沒有給這些情婦們買房子,或者這些情婦同時有丈夫和其他性夥伴,劉誌軍沒有了“重婚罪”帽子。如此,他的行為隻能算通奸。大陸的法律沒有通奸罪,所以這種行為隻能算違反道德,並不違法。
估計劉誌軍得了“玩弄女性”的帽子估計還是那情婦數目惹出來的事。如果他隻有一兩個情婦,估計沒人說他“玩弄女性”。但要是這數目到了15個,拿“玩弄女性”來套他似乎就順理成章了。
不管這個隱藏規則了。我們看看“玩弄女性”這個罪名本身。野狼認為,這個名詞本身明顯帶有兩性不平等的色彩。試想一下,如果劉誌軍是女的,有了15個情人,會因為這個說他是“玩弄男性”嗎? 絕對不會,頂多說他生活糜爛而已。
還有個可能,“玩弄女性”這個罪名來自於劉誌軍如何和這些女性的私密生活。不過這個就更難有標準了。國內公開的性產品都公開展示手銬呀,皮鞭呀,頸套呀等等口味重的產品,劉誌軍即使搞了些創新也是為了他和情婦們之間的性福,從而和“玩弄女性”扯不上。
實際上,即使有玩弄行為存在,劉誌軍那麽大歲數了,在兩位數的年輕情婦們包圍下,到底誰玩弄誰,還真說不清楚。
大家說說,“玩弄女性”到底是什麽罪,犯了這個罪,該判多少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