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始終是一紙合同,而愛情從來不屬於可商議條款,所以不要把愛情和婚姻混為一談,那是沒法談的。愛情可以和婚姻無關,婚姻當然也可以和愛情無關。隻是有饑餓感的時候什麽東西都容易覺得好吃,沒有饑餓感的時候才可客觀的品嚐和談論美食。愛情永遠是美食,饑餓的時候撲上去很過癮也很浪費。
婚外情被譴責的不是情,情是抽象的個體的感覺,不可能成為被譴責的主體,婚外情被譴責的是婚外性行為以及為表達婚外情而所做的所有偷雞摸狗的行為,比如撒謊,掩蓋,隱瞞等等。
單方麵毀約是要付出代價的,這肯定是簽定婚姻合同時就達成過共識,當然雙方也可以簽訂開放式合同,合同也可以雙方協商隨時修改,但這隻是本著互敬互愛的前提下,互敬互愛不等同於愛情這也需要雙方有共識。以合同為依據強行占有對方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也是不人性不人道的,因為任何合同從簽訂到執行都應該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有一方有解約的意圖那雙方都應該拿出誠意談清楚解約的條件,婚姻這事兒就算了了。接下來化任何愛情熱情奸情為行動也沒人有權利打攪你,再炙熱的情你也是一把火把自己燒了,不要傷及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