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一些不那麽分明的不成文的rules。soft rules。
舉例子,你去拿簽證,家人的照片大使館說了要麽?沒有。拿去了就一定能簽到麽?不一定。拿幾個房產證明就能簽麽?不一定,可是有人就是用證明說我不會滯留美國的,好用了。
你若讓他做,人家說了,你那是法治國家麽,沒寫的怎麽就是rules呢?怎麽還有不成文的規定呢?
於是這邊隻能點到為止,然後沒成,就變成 “明明我講過2遍3遍,她說沒有。而且“什麽都沒有講過”。”,因為你沒有“強調”,而你是無法強調的。。。
然後你下次強調了,還是沒成,說你說的沒用。 成了,是自己做的如此這般英明。。。
唉。。。
好笑的是,有一次有個親友拒簽,說要告美國,侵犯人權,旅行自由的人權,我樂翻了。
舞女, 你enjoy,萬水千山隻等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