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我就知道孕婦不能看啊!沒氣得發抖不錯了。還一口一個骨肉呢~

誰說孩子是他的?孩子父親取決於婚內婚外,雖然孩子出生時還未離婚,但已經分居一段時間了,孩子父親是誰,由母親決定。說不是你的又怎樣! 私下驗DNA是不能成為審判證供的!而母親有權拒絕提供孩子的DNA。除非先向法院提出關於鑒定DNA的訴狀。

摘錄一點“。。。從社會穩定意義出發, 民事案件中應當僅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時準許作親子鑒定。其理由是: 首先,親子鑒定是公民的一種人身權,當事人一方不同意作親子堅定, 是對自己人身權利的處分。如果強製鑒定, 實質上是對人身權和人格權的間接侵害。而且親子鑒定在具體操作時需要雙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應 該通過強製的方法來進行鑒定。如果沒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親子鑒定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所以,親子鑒定涉及的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鑒定,這個原則是堅決不容動搖的。因為這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在德國這個憲法權利被解釋成為“信息自決權”。。。一個對訴訟至關重要的血緣鑒定問題,在我國的現行立法中卻幾近空白。查我國《民事訴訟法》 可知,鑒定結論雖明定為證據種類,但鑒定所需之程序規定卻付之闕如,更未規定親子關係訴訟中的血緣鑒定的具體條款。目前所見的惟一與血緣鑒定有點關係的規 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條司法批複。按此批複理解:(1)法官不得依職權為血緣鑒定司法程序的啟動,而必須以一方當事人的聲請為前提,且須征得被鑒定 人的同意;(2)法官既然不得依職權啟動司法血緣鑒定程序,自然也不可以強製方式為之鑒定;(3)人民法院對於親子關係的確認,要盡力收集、調查其他證 據,而此等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係的證據之一,還須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經過綜合分析後才可以作出判定。

 

鑒定完了又咋樣,自認經濟條件好就行,增加撫養費就合情合理了。此例情況中撫養權是要不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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