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有兩個途徑.一是協議離婚.二是通過法律.
一,當然不用說.一方不簽名.另一方急死也沒用.
二,如果有個方麵的證據,立即就能勝訴.
1,是對方有外遇. 這個我要拿到可以到法庭去說理的證據幾乎是不可能的.
2,是對方有暴力行為. 這個因為對方奸詐狡猾,他從來不動手,因為我不舍得失去我這個完全免費的保姆.
至於你說因為婚內分居,因為精神虐待,因為被限製自由等等原因想單方離婚的.我為此谘詢過很多律師了.也花了不少錢,所有的律師多很同情我.他們告訴我,我聽到過的一些案例不是危言聳聽,在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想打這樣的官司,即便就是你放棄所有財產,打上一年兩年沒有判決是很正常的事. 而且,在日本,律師肯為女方承接離婚官司的,一般都是貪圖女方從男人哪兒得到高額損失費,而我知道.我不能要求那些,因為對於一毛不拔的他來說.要求損失費隻會增加我離婚的難度.而不要求的話,哪個律師會幫外國人賣命打官司.(日本的國情是,和日本人離婚的外國人,直接被視為為了騙簽證結婚的.受同情的總是日本人.) 首先.連律師和法官都不同情你的情況下,想離婚.就別想那麽順暢了.
我不是沒有勇氣去打那個沒頭沒尾的官司.而是,沒有精力. 就每天應付他的各種無事生非,無禮取鬧我已經精疲力竭.更不要說經曆漫長的長達一年兩年的被法庭傳喚,在法庭上和的胡絞蠻纏應對,說心裏話,以我現在脆弱的精神狀態,我一次也應付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