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陷害關押17 個月--清華才子,譜度博士,"千人計劃"專家在杭州江幹區的創業遭遇 轉載

來源: alex5419 2015-05-31 02:58:4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1954 bytes)

杭州奇葩案件——阿裏巴巴還敢在杭州經營嗎?

——第三十五屆財產保護與財富創造論壇浙江杭州國家特聘專家李港案研討會專家發言摘要

(清華大學畢業生、海歸學者、浙江“千人計劃”人才、浙江省委組織部授予的“特聘專家”李港僅因借款20萬給他人、出資50萬資本金成立合資公司(兩者皆有證據),竟被有關人員誣陷為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而被拘押1年多。專家一致認為:對李港的指控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應立即宣告李港無罪,予以釋放。如果李港被定罪,將是對每一位公民的威脅:隻要你與他人有經濟上的往來,都可能麵臨刑事指控。李港如果被胡判,將是對法治、正義的肆意踐踏。馬雲如果看見此案件,他還敢在杭州經營嗎?)

論壇原則:“法治、正義、公益性、建設性”。

論壇宗旨:以法律解決矛盾衝突,以研討代替上訪,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申冤,以疏導的方式促進社會穩定,協助政府化解不穩定因素,幫助民眾伸張正義。

本論壇以法律為準繩、專家發言不用偏袒當事人,以正義為目標、本論壇不承接明顯的非正義案件;它以公益性、低成本為手段,以建設性、為當事各方建言為基本任務,最終目的是改善營商環境,推動法治進步。

本論壇僅僅依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討論,由當事人對於材料的真實性、全麵性負全部責任,論壇(研討會)的主辦者、發言者、發布者均不對由於案件資料的真實性、全麵性之瑕疵或錯誤所造成的不良後果承擔責任。

出席論壇的嘉賓:

湛中樂,著名學者,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

熊文釗,著名學者,中央民族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法治政府與地方製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憲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行政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國家行政學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王文華,著名學者,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後美國德保羅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仲大軍,著名學者,北京大軍經濟觀察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新華社世界問題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

王剛,著名律師,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中央直屬機關青聯委員。

龐紅兵,著名律師,法學博士,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趙曉亮,著名律師,北京建研律師所主任。

湛中卓,著名律師,中卓律師事務所主任。

黃獻華,著名律師,主任,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企業維權辦副主任、東城區仁合公益與法律研究中心理事長,2014年北京市社會組織公益服務品牌金獎獲得者。

姚堯,資深媒體人,價值中國網總監。

李丹,資深媒體人,中央電視台主任。

司利臣,檢察日報公訴人雜誌發行總監。

黃海星,資深媒體人,中央電視台社會與法頻道高級編輯。

季慶雲,著名維權人士、人民中國網編輯。

李智勤,資深媒體人,央視采編部副主任。

張銀平,《名家論改革》主編。

陳義歡,資深媒體人,國際商報綠色周刊副主編。

白琳,中國商報記者。

專家論證意見:

本案案情著重涉及三筆款項10萬、50萬、20萬是不是行賄款的問題。

首先,關於10萬的性質問題。

兩辯護律師出席專家論證會並詳細陳述一審首次開庭時基本情況;公訴機關業經撤回首筆10萬(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賄指控(以下所有出現的“行賄”其字麵意思在本專家論證意見中僅限於涉嫌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意思),或者說公訴機關指控行賄款尚未包括該筆10萬,專家們不就本案該筆10萬的性質進行論證。

其次,關於50萬、20萬是否屬於行賄款的定性或定罪問題。

專家們一致認為,公訴機關指控50萬、20萬兩筆款項是行賄款,證據不足。

關於50萬的問題,公訴機關沒有直接的、充分的、完整的證據或者證據鏈能夠徹底排除該筆款項不是李港給夏劍威注冊公司之用的。

在刑事訴訟中,對案件事實與性質的甄別,必須是有完整、真實、充分、直接證據與證據鏈證明案件事實或者事物性質的唯一性、排他性,而不可能存在其他也許、可能的任何情況。

本案李港自己沒有直接證據(比如手機短信內容明確、或者書麵說明用途之類的打收條式的證據)確鑿證明這50萬是注冊公司用,但李與夏的短信往來中確實反映有合作開公司、且有注冊中焓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也就不能排除李港自身辯護該50萬是注冊公司用的真實性。因此,本案50萬的性質,僅僅隻有夏劍威一方供述(言詞證據),沒有其他重要、關鍵、核心的證據能夠直接或主要輔助證明是行賄款的話,就不能排除不是行賄款、而可能是注冊公司款,也就是說,如果公訴機關沒有直接、主要的證據能夠徹底排除該50萬是用於注冊公司之用的話,要確認或者定性該筆50萬是行賄款,就顯證據不足。加之,兩辯護律師當庭質問夏劍威50萬是以何種理由要的該筆錢時,夏劍威當庭回答的內容中明確沒有“以回扣理由”而是以“記不清”來回答,更使得本案目前僅有夏的言辭證據認定該50萬是行賄款,還遠不夠充分。

關於20萬的問題。在這20萬的問題上,李港有確鑿、完整的證據(在案發前與夏劍威的手機往來短信),能夠非常明確認定是夏劍威以不真實的理由騙取李港的借款。因此,該20萬完全不是行賄款。

從夏以自身“上海工商黑名單”的謊言借口來要取或索取李的20萬元的事實來看,夏的言辭證據的真實性確存重大懷疑,以致其說50萬的行賄事實更顯得沒有證明力;相反,李港的供述一直非常嚴謹、符合邏輯、事實的進展又能吻合事物發展規律,因此,李港供述的證明力遠大於夏劍威供述的證明力。

是故,專家們一致認為,涉案的10萬、20萬不屬於行賄範疇;涉案50萬指控為行賄款證據不足,關鍵在於公訴機關沒有直接、合理的證據能夠直接排除該筆款項不是用於注冊公司之用的合理懷疑;另一方麵夏劍威的供述不斷發生變化,某些重要部分逐步與李港陳述部分偶合,其又在取保之中,不能排除其重大說謊的可能,可見,就各自供述的證明力來看,夏劍威的遠遠比不上李港。

最後,就本案而言,關於夏、李所涉罪名,專家們認為,行賄罪與受賄罪並非一一對應,就李港給夏劍威50萬元款項的性質問題,夏也許存在索賄之心,而李可能並無行賄之意,李給夏50萬完全有作注冊公司之用的可能。

總之,對於證據不足,性質存疑的刑事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八十三條第一款“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複,但庭審中供認,且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審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複,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的規定,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的罪行法定、疑罪從無的法治原則,本案不應對李港做有罪之判決。

李港家屬:我接下來講一下這個案子的背景以及一些疑問。首先介紹的就是這個案子牽扯到一個公司就是西子公司,它是杭州江幹地區最大的一個民營企業,納稅大戶,其老板是有名的企業家,是人大代表。第二西子公司投標杭州電化集團有限公司節能項目時,邀請李港回國創辦的霖汰為其製作技術方案,並承諾一旦電化項目中標,便和霖汰簽訂150萬的技術服務合同,通過共同努力,最終西子公司順利中標電化節能項目。

西子公司20125月中標杭電化項目並簽訂合同,霖汰就已經為西子公司服務大半年時間。李港多次催促西子和霖汰簽訂技術服務合同,西子不但回避,還要求霖汰製定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李港為了簽技術服務合同,在沒簽合同的前提下繼續為西子提供技術服務。本案的第一被告夏劍威在裏麵有些證言涉嫌做偽證,他說到:“李港要求如果不采購北京清源公司的設備,他就不提供技術支持,在此情況下,西子公司與北京清源公司簽訂了三台設備買賣合同。”霖汰能有這麽強勢嗎?李港在多次催促西子和霖汰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未果,仍要繼續為西子提供技術服務,由此可見,李港和西子合作中間是處於弱勢地位的。

在西子公司開完標後,西子公司對價格不滿意,西子公司決定和所有供應商直接價格談判,采購均拋開霖汰獨立進行,並直接與北京清源公司簽訂了三台熱泵的采購合同,不是和霖汰簽訂的,這是一個很關鍵的背景。

霖汰被西子公司拋開後自行采購,李港再次要求西子和霖汰簽訂技術服務合同。但西子公司在合同條款上極為苛刻,李港即發了封郵件給西子節能公司總經理陳剛,宣布中止為西子提供任何後續技術服務。20128月底,西子公司已完成清源采購,電化項目因幹燥烘幹生產經關停而麵臨失敗,已買回來的800餘萬的設備,裝不了也退不了,麵臨在此項目上被套牢,怎麽辦?這就是這個案子的一個起因。

第一招想到的就是將風險轉移,以三台設備產品質量有問題為由,要求北京清源公司回購,並解除協議,經過多次協商,最終西子與清源沒有達成解除協議。最後西子向杭州江幹區法院就與清源買賣合同糾紛進行起訴,目前被杭州中院中止審理。

第二招是精心策劃讓夏劍威咬住李港行賄受賄,進而達到采購合同無效和撤銷,達到退貨退款的目的。本案出現的係列疑問和有違常識的事情發生,都不得不讓人懷疑是在此目的的驅動下精心策劃的結果。

我們對這個案子提出的疑問,站在家屬的角度,有以下幾個疑問,當然還有很多疑問可以列出來,因為時間關係,我隻列以下幾點。

疑問一,為什麽西子公司要對北京清源公司進行民事訴訟呢?如果真的有犯罪,通過刑事訴訟完全可以解決合同效力和貨款退還問題。為什麽夏劍威害了西子公司,西子還要幫他取保候審,幫他從輕減輕處罰,好像他立了功似的?為什麽李港根本沒有害西子,卻落得不能辦取保候審,十足羈押了16個月?為什麽夏劍威已經暴露出明顯的其他犯罪事實,公安機關、西子公司就是視而不見不予追求?為什麽要讓李港認罪?

疑問二,為何隻信夏劍威口供,不去核實扣押手機短信?2014117日,李港在第一次去江幹分局配合調查詢問時就表示涉案20萬,我有當時手機短信證明為夏向我借款,50萬為注冊款,我有夏欲與我成立中焓的相關工商核名審批記錄為證。江幹分局為何隻信夏劍威口供,不去核實扣押手機短信,有意向檢察院隱匿對李港有利證據,導致第一次被詢問就直接拘留。

李港在本案辦案各環節流程經過描述中提到,辦案民警直接對我說:“你不認罪,西子陳老板那兒肯定過不去,你明白的,現在是領導命令要我必須執行。商業賄賂滿大街都是,我也不想管,但你得罪了江幹區最大的土豪,我也沒辦法。”

疑問三,為何本案各個環節都是故意一拖再拖,將法律允許期限用盡?我們家屬詢問每個環節的辦案人員都說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真是如此,江幹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後,在審查起訴期間,為什麽還要退回補充偵查兩次,並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呢?江幹區人民檢察院在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於141019日向江幹區人民法院強行起訴,如果是證據確實、充分,江幹法院為什麽不在正常期限內審理宣判,而在15129向杭州中院對本案申請延長三個月的審理,15319320日開庭後為何又遲遲不宣判結果,檢察院庭後仍申求補充證據材料退回。

疑問四,為何有罪推定、長期羈押且取保采取雙重標準?如果法定程序確實還需要時間,在被告人被羈押很可能無罪的情況下,長時間拖延時間羈押可能無辜的人,為何不遵循疑罪從無的司法精神,采取保守的做法,先對被告人取保,然後繼續查證呢?本案第一被告夏劍威陰謀得逞,卻在147月已給予取保,因取保在外,與西子公司串通,並不斷編織謊言和偽證陷害本案第二被告,為何第二被告李港卻不讓取保?

疑問五, 在一審開庭後,為何江幹檢察院申請延審要求補充新證據,其法理依據在哪裏?這也是我想谘詢專家的,據律師了解到新的證據都是夏劍威為了判緩刑的立功證據,並申請法院給予第一被告緩刑判決。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第一是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第二是監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第三是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首先在法庭於15319日、20日庭審之中第二、第三均未提及,況且本案檢察院階段兩次補偵兩次延長。按刑訴法171條,若證據不足,不應起訴。檢察官以證據確實充分為名,違背事實真相,強行起訴,何以仍要補充材料呢?庭審中無人請求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亦無人提出調取新的物證。李港律師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而審判長認為沒有這個必要。那麽本案無法吻合刑訴法第198條延審之條件,故對延審提出異議。刑訴法第195條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當判無罪,是謂疑罪從無,為何本案至今絕無公平公正可言?

仲大軍:我簡單看了一下材料,聽了聽陳述,首先我感覺這是一個商業文明的問題,聽到這個案例,這麽複雜的案情,就使我考慮到中國的商業文明怎麽這麽惡劣!

這裏麵牽扯的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商業文明的問題,還有一個司法文明的問題。司法公檢法是幹什麽的,這麽一點小事看不清楚嗎?你把這個案子拖這麽長時間,你檢察院、法院法官們幹什麽吃的!所以現在中國不僅存在商業文明的問題,還存在司法文明、政治文明的問題。

司法人員是不是和被告有不正當關係的問題,就幾十萬塊錢的事,居然羈押這個人一兩年時間,造成的成本有多高?一個社會的服務業,政府的角色是服務的功能,如果政府司法服務功能如此低效,甚至如此腐敗的話,一個案子拖一兩年,三四年,把人才,把經濟全搞黃了。你是配合經濟建設嗎?你是搞發展嗎?司法這麽惡劣的話,這麽低效,甚至腐敗的話,我們的經濟建設沒法搞,我們還想追趕世界先進,還想搞崛起,都很困難。

我們出國回國的專業技術人才,我們要進行保護,浙江省把這些人才請進來,還搞一個浙江省千人計劃,把李港搞成浙江省組織部頒發的特聘專家,這麽高級的人才,你就輕易的讓他蹲到監獄去了。浙江省政府負不負責任?你把人家請進來,你對人才到底怎麽關心的?現在坦率的說,我們要給浙江省委組織部門提出質疑,你怎麽關愛我們的人才?我們出國人員你抓回來就行了,光給你幹活,他碰到了問題,你們要不要關心?你們省委組織部幹什麽去了?

這種案例在國際上說出去真丟人。

王文華:從這個案子來說,我們無非還是從事實證據、法律兩個方麵去看,從法律關係來說,我們無非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麵去看。從事實證據方麵來看,其中涉及到三筆,第一筆十萬塊錢,當中沒有提到,不說了。對於後麵的兩筆,我個人的感覺,對50萬、20萬到底是不是行賄款,其實這個材料裏麵也說明了,很難排除它不是李港他所說的注冊公司所用的資金,因此,作為一個行賄款,我們說你行賄受賄,這個賄賂的性質是很重要的,它到底是不是賄賂。而賄賂的本質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但是現在材料裏確實有一部分證據能夠反映,與注冊公司的資金關聯性很大,這是第一個疑點,第二個疑點,家屬、律師都提到,李港一直說他自己的手機有重要的信息反映出50萬、20萬都不是行賄款,這麽重要的事實證據,公安機關在拘捕時為何不立即調取核實,或者給予充分的重視,直到2014520日檢察官提審時,李港反複提到扣押的手機有短信證明這兩筆款用途,直到2014626日左右,公安機關才向檢察院提交手機短信,這是第二個比較大的疑問。第三大疑問,從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來說,你得證明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這一點現在看起來,也是很難證明的。沒有材料顯示出他到底是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在主客觀方麵都存在這麽大的疑點,而我們講定罪量刑,定罪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現在看這個疑點在事實方麵還是存在較大問題的。

包括取保候審,司法機關所說的,你認罪就取保候審,不認罪就不取保候審,無論從刑事訴訟法上來說還是從其他各方麵的規定,兩高的規定來說,從來沒有說取保候審必須以認罪為條件。

建議法官去全麵審查這些疑點,最終定案,你不能僅僅以夏劍威的口供來定案,我們刑事訴訟有句話,孤證不能定案,口供必須補強,僅有口供是不能定案的,一個單獨的證據是不能定案的,刑事訴訟一定要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才能認定。我就講這些。

龐紅兵:結合本案,公訴方指控李港的兩起犯罪,一筆是20萬,一筆是50萬,那麽兩起指控是不是能成立呢?從兩方麵論述,一是從本案的證據看,我認為指控的罪名,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第一從證據數量上來看,我看了一下這個材料,辯方麵的證據有三個,即李港他的證據是三個,第一是李港本人的供述,第二李港所謂的手機短信,第三他提供了注冊公司的備案材料。控方的證據是什麽呢?是夏某的供述,從證據的數量上看,從目前來看,辯方的證據從數量上具有優勢,足以壓倒控方。

第二,從證據的類型上來看,比如李港提供的證據,我有手機短信,我有注冊公司的備案材料,這是書證,什麽是書證呢?是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其客觀性我感覺要強於被告人的供述。而控方的證據是什麽呢?是夏某的供述,夏某的供述有沒有其他證據相左呢?沒有,所以在具有利害關係的案件中,夏某的供述可信度差,主觀性強,這是第二。

第三,從證據的穩定性上看,通過這些背景材料可以知道,李港清華大學畢業,品學兼優,沒有前科,沒有劣跡,其供述基本上具有連貫性、一致性、穩定性,與其他本案的證據能夠相左,客觀性強。再看一下被告人夏某,夏某是個什麽樣的人呢?夏某2012年曾經犯過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兩個月。除此之外,夏某是什麽人呢?夏某在學曆上有造假的行為,還有欺騙別人的行為,但是這些東西是不是查證核實了,我不知道,一旦這些證據查證核實,夏某這個人的人品就值得懷疑,他的口供值不值得信賴,具不具有客觀性,就要大打折扣。從證據穩定性上來看,我感覺辯方的證據優於控方的證據。

第四從刑事證據的證明標準看,我們說本案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定案標準,我感覺從本案目前的證據看,連民事上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目前辯方的證據具有優勢,控方的證據是處於劣勢,因此,從以上的證據特征,我是這麽認為的,李港犯罪的證據是不足的,指控的罪名不足以認定。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同案共犯的口供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為什麽要談到這個問題?同案共犯的口供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是個現實而複雜的問題,專家學者看法也不一致。但我認為同案共犯的口供在不能補強的情況下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理由在於,同案共犯之間有著嚴重的利害關係,其供述一般是趨利避害、避重就輕,違背客觀事實,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左的情況下,不宜作為定案的依據。我感覺夏某這個口供目前來看,我沒有看到其他證據,並不代表沒有其他證據。結合本案,指控李港犯罪的重要證據或者唯一證據就是夏某的口供,而夏某和李港是共犯,夏某的歸屬在沒有其他證據補強的情況下,不宜作為定案的的“證據之王”。

綜上所述,我認為控方對李港的犯罪指控,證據不足,並且沒有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案件證明標準,其指控的罪名不足以認定。

熊文釗:證明犯罪,證明的要求是很高的,要形成一個證據鏈,你現在對證明李港犯罪的證據是嚴重不足,為什麽對這個案件不采取一個改變措施,幾次補充偵查,這個案件好像沒有那麽複雜,要補充偵查那麽長時間。從14年元月份到現在一年多了,就這麽一件事情,真的覺得不可思議。究竟這個案件背後有什麽問題?案件不斷的補充偵查,證據不足,這個案子要撤了,這個案子不成立,這是案外因素的問題,一定要排除。

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浙江杭州法院一定要用法治的精神,排除案外因素,公正嚴明地處理好這個案件。剛才前麵仲大軍講的這個問題,對於千人計劃,2010年回來的一個人才,可以說是一個正常的商業活動,而且你是鼓勵他們回來創業,采取這麽一個莫名其妙的方式,把他們用這種方式做個套子,對於我們整個千人計劃的推進,政策上是有負麵影響的。對推進千人計劃這個問題,誰還敢回來?幾十萬塊錢,隨便給你找個理由,這還能搞千人計劃嗎?

王剛:首先我講我對這個案件總體的一個判斷,我認為這個案件確實是不構成犯罪的。因為它不符合刑事案件確定有罪的證明標準,我講的第一個問題,刑事犯罪的證明標準問題,我們刑訴法有非常明顯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還要排除合理懷疑。在這個案件當中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現在是在審判階段,偵查階段裏麵又包括立案和刑拘。現在這個案件所體現出的這些有罪的證據來看,我認為這個偵查階段的立案和刑拘標準都不夠,在庭審中,本案第一被告夏劍威在兩次庭審中對20萬和50萬是以什麽名義要的,所做的陳述連有罪證據當中夏劍威這個證據也已經喪失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立即宣告李港無罪,將他釋放。

同時,在司法機關如果采用這樣的標準來立案,來刑拘,來批捕,來起訴,來宣判的話,是不是我們每個人隻要你和別人有資金上的往來,有經濟上的往來,你都麵臨著被追究刑事責任,都麵臨著被羈押在看守所,這個案件就體現了這個邏輯。

我要講一個非必要羈押問題,現在我們看守所關的犯人越來越多,看守所越蓋越大,蓋的再大也乘不下,幾乎人滿為患,現在北京建一個看守所要花好幾個億,為什麽會造成這種現象?就是很多沒有必要被羈押的人,像本案當事人,他是清華的高材生,是海歸,是我們浙江省委組織部千人計劃,這樣的人為什麽非要羈押他?把他放出來,多讓他創造點社會價值好不好?我們蓋看守所的錢騰出來,多蓋點養老院,多蓋點希望小學好不好?這個問題如果要解決了,剛才前麵所講的一些選擇性執法的問題,恐怕也不存在了。因為本身就不該羈押的人就不存在取保的問題。

仲大軍:這麽一個小事,把人關一兩年,這有法律依據嗎?太奇葩了。

湛中卓:我表達一個意思,對當事人來說是不公平,受冤的一個案件,法治需要努力,法院為什麽這麽一個簡單的案件不快速的了結呢?從法院的角度來講,他有兩個難處,一個難處,本來是簡單的,可以單獨宣判無罪的事,為什麽落不下錘呢?說明背後有因素,越慢,說明中國法治的步伐還在艱辛的前行著。我呼籲一下家屬還要耐心地等待,正義不是不會來,肯定會來,隻是會緩緩而來。

趙曉亮:法院司法機器一個齒輪,他送來了,前麵的公安檢察院送來了,我如果想名垂青史,我可以當場宣判無罪,但我相信“依法治國”的杭州浙江做不出來,他們寧可失去這個名垂青史的機會。

在中國的司法界,我們就很難拿出一個找不到毛病的刑事案件,即便他持刀殺了人,也有刑訊逼供,有誘供,有不嚴謹的地方,何況還有栽贓陷害呢。

湛中樂:這個案件我隻談幾點看法,第一,關於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實體和程序的規定方麵,我認為本案存在諸多疑點,對最終的結論,基於目前案件的材料,我相信未來一定法院會作出公正的判決,這個法院可能是一審法院,也有可能二審法院,也有可能是再審程序,基於目前的材料,嚴格按照刑法的規定,嚴格按照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往下走,結論不悲觀,未來的結果一定是好的。

第二,我們通過這個案子反思政府依法行政的問題,首先是公安,公安是兩種身份,一種是刑事訴訟法裏麵的刑事偵查問題,依然涉及到依法行政的問題,公安機關他是不是依法行政,因為一個案件判是涉及到違反刑法的責任問題還是一個民事糾紛問題,他有基本判斷,這裏麵涉及到公安機關是不是違反我們早期所說的插手經濟糾紛的問題,是不是濫用權力的問題,盡管走了檢察院公訴,審查,批捕,這個案件假如一審判有罪,假如二審判有罪的話,這可能就是一個冤假錯案。它的負麵結果,一定引起國家賠償,如果是無罪的,或者檢察院作出一個起訴的決定,假如說檢察院最後不起訴,撤回起訴,按照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這個案件一定最後由國家機關公檢法來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我是預測,基於前麵所謂證據材料,如果宣布無罪,最終的結論,實際是我們國家機關要承擔國家賠償,這是國家賠償法實施的另外一個例子。

第三點,如果這個案件不嚴格的審查相關的證據,如果說是胡判或者枉法裁判,它的負麵效果是極其大的,它傷害的是商業文明、司法文明。

一個誠實的,一個能幹的,回國報效祖國的人,有追求的人,如果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嚴懲的話,我們的司法公正何在?正義何在?

黃獻華:為什麽他會一直拖到法院,而且現在的問題,他可能也知道有這方麵那方麵的問題,但是一直沒有判,我感覺打官司,我同意老師的觀點,應該要發動多方的力量,你麵對的對手不僅僅是夏劍威,有可能是西子公司後麵一些情況。

基於我們司法的現狀和實務的情況,我們希望媒體朋友對司法不公的問題來予以報道,共同維護我們司法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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