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被“霸停”多日後男子焊圍欄封車,當事人:已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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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車位被人霸占了怎麽辦?近日,貴陽一男子發視頻稱,其租來的車位被另一輛車連停多日,自己通過物業、報警都未能解決,隻好找工人焊了欄杆將車位圍起來。4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該男子處了解到,此事已調解處理,對方出了一部分錢,圍欄拆除費用也由對方承擔。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有關車位被占的糾紛屢見不鮮,而在麵對這類事件時公眾似乎都難以找到一個能夠快速解決的辦法。在過往的多起車位被占糾紛中,涉事雙方最後大多以協商解決,但也有少數將事件的相關方訴諸公堂。

對此,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表示,麵對這類糾紛時,當事人應采取正當有效的途徑進行解決,比如進行調解、協商。在平和手段達不到效果時,再采取諸如法律手段、司法途徑等方式來解決問題,“網傳的挪車神器、拖車等方式,從短期來看能解決當時的矛盾,但不利於徹底化解糾紛,甚至容易激化矛盾。”

車位被別人“霸停”

當事人:已調解處理,對方承擔拆除費

4月20日,貴陽一男子發布視頻稱,自己的車位被占,希望能夠在線尋求解決辦法。21日,該男子再次發視頻表示,當日是其車位被占的第五天,此前已通過物業和警方聯係過對方挪車,但對方始終是口頭答應卻未付諸行動,不得已隻好找人將車位焊起欄杆。

在該網友發布的多條視頻裏,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在一地下停車場內,一輛黑色汽車停在一石柱旁,有工人正拿著工具焊鐵架。另外,該車輛四周的圍欄已初見雛形。4月24日,記者試圖就此事聯係相關物業與當地派出所,均無果。



▲相關視頻截圖

據河南廣播電視台都市頻道報道,事件中的男子鞠先生表示,該車位係其從一女子處租來的。對於車位被占一事,其前兩天沒在意,等對方停了三四天以後,便打電話聯係,“他不接,物業通過他的車牌找上門,他說過一會就去開,到晚上他還是沒有挪走,物業拿他沒辦法。(我)就報警了,他承諾第二天早上會開走,但是到下午還是沒開走,我就采取措施了。”同時,小區物業表示,“這種事情我們不參與,物業沒有執法權。”

24日,鞠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有關車位被占一事,已有警方與他聯係,“等我回去調解。”25日,鞠先生再次回應記者稱,此事已調解處理,對方出了一部分錢,圍欄拆除費用也由對方承擔。

記者注意到,近年來有關車位被占的糾紛屢見不鮮。據媒體報道,2023年,湖南長沙的劉女士因車位被人霸占數月,多次溝通無果後請人焊了圍欄,將對方的車“圈”在自家車位裏;今年3月,哈爾濱市道裏區的李先生同樣因自家車位被鄰居持續霸占,在反複溝通沒有結果的情況下,請人用焊條將車位焊死,但對方最後拆掉焊條徑自將車開走……

為何小區停車位被搶占現象如此普遍?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良善表示,這或與汽車保有量遞增、停車位緊缺有關。“現在公共車位常常‘一位難求’,很多人既不願意花錢買車位,又不想找公共車位,便導致他們要麽霸占他人車位、要麽亂停亂放。加之霸占車位屬於民事糾紛,行政及公安部門難以介入,以致於霸占車位違法成本較低,更加縱容了私家車霸占車位的行為。”

車位被霸占如何維權?

律師:調解、協商無果後再走司法途徑

4月25日,紅星新聞記者以市民身份聯係了鞠先生所在地區的交警及派出所等單位,詢問遇到被霸占車位時該怎麽辦。交警部門工作人員表示,此類事件隻能聯係物業,若物業不能協商再報警處理。而警方則回複表示,警方不能強製挪車,建議走司法程序。

那麽,公眾在麵對這類事件時,到底有無一個能夠快速解決的辦法?

“網傳的挪車神器、拖車等方式,從短期來看能解決當時的矛盾,但不利於徹底化解糾紛,而且容易激化矛盾。”四川一上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小明告訴記者,麵對這類事件時,當事人應當采取正當有效的途徑進行解決,比如進行調解、協商等,在平和手段達不到效果時,再采取諸如法律手段、司法途徑等方式來解決。

林小明表示,被占用車位的車主在溝通未果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占用者賠償自己去其他地方停車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在該情況下物業也可以把車輛拖到安全位置停放,相應費用由占用者承擔。

林小明建議,物業可以通過安裝相應設備來進行管控,“比如有停車位的車輛才能進入小區相應車庫,或者根據公共車位的剩餘情況有序放行等;車主也應當自覺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和規則,比如在臨停車輛上放置挪車電話,或者將車鑰匙托付給物業人員,以方便在自身難以及時挪車時由物業人員幫忙挪車或泊車。”



▲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據了解,在過往的多起車位被占糾紛中,大多以協商解決,但也有少數將事件的相關方訴諸公堂。去年12月,江蘇省江寧開發區法院就曾公布一起類似案例。

案例信息顯示,2021年7月,業主小羽花10萬元購買了所在小區車庫的停車位,並按約向物業公司支付了每月80元的停車管理服務費。但自同年10月以來,小羽的車位一直被同小區的業主王某塗改車位標識並占用。小羽與該車主協商後無果,於是要求物業公司履行管理職責。物業公司采取了告知及恢複車位標識的措施,但該業主仍繼續占用。在小羽進一步提出要求後,物業公司未采取其他措施。為維護合法權益,小羽訴至江寧開發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違約金及損失共計5萬元。

江寧開發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某小區的物業管理企業,在小羽所有的案涉車位被侵占後,對實施侵占行為的業主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製止,其措施不符合雙方管理服務協議及臨時公約規定的標準,導致小羽無法正常使用案涉車位,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結合小羽的實際損失及物業公司的違約情形,江寧開發區法院酌定物業公司賠償小羽違約損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