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家屬成廢死律師,台灣激辯死刑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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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法法庭23日針對“死刑是否合憲”展開曆史性辯論,律師、法務部、專家與大法官從死刑是否侵害人性尊嚴、判決是否具有“恣意性”等展開言詞攻防。台灣會不會從此廢除死刑,釋憲最快3個月內就會有結果。

37位台灣死囚提出釋憲,案件23日在憲法法庭展開言詞辯論。其中一位死囚王信福無法到庭發聲,透過廢死聯盟公開其信件:“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難道已不再需要聽其辯解了嗎?”

(德國之聲中文網)“1996年我高一的暑假,把我一手養大的阿嬤在炎熱的夏夜裏遇上搶劫,一個人孤零零地死在街頭…… 當時的我有強大的意圖,想要親手殺了這個犯罪行為人。”這是代表37位死囚聲請釋憲的律師之一李宣毅的開場陳述。

阿嬤的死,讓李宣毅走上法律的道路,不斷試著解答自己的困惑。“我漸漸意識到,我想要追殺的人不是那個被告,而是那個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有可能防止悲劇再度發生……創傷的狡詐需要國家出手研究,進而建立有效的係統來協調。很難我知道,但是心疼被害者就是台灣價值,他們值得。”

李宣毅說,死刑的存在“降低了國家步上艱困道路的決心”,如今更該直麵問題,真正積極協助受害者家屬找尋真相、走出創傷。

在法庭上,犯罪受害人保護協會律師陳淑貞提出該協會的調查數據指出,有超過九成的受害者家屬不支持廢除死刑,其中一位家屬更批評廢死是“沽名釣譽”。

盡管如此,英國人權組織“死刑專案”(The Death Penalty Project)共同執行董事雷紹爾(Saul Lehrfreund)接受DW訪問時表示,從他與台灣許多受害者團體的談話以及國際案例看來,他發現家屬需要的往往不隻是死刑與複仇。

雷紹爾說:“他們要的是得到尊重,要的是犯罪司法體係提供充分資訊,要的是在有必要時獲得補償,要的是支持。”

圖為牛津大學犯罪學教授霍伊爾 (Carolyn Hoyle) 和英國“死刑專案”共同執行董事雷紹爾 (Saul Lehrfreund)2023年訪台時合影。(資料照)

台灣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則告訴DW:“我相信他們(被害者家屬)一再的訴求,就是他們希望被看見,希望可以被好好的照顧到。”然而,台灣政府過去並沒有在這方麵付出足夠努力。

死刑存廢該不該看民意?

23日辯論一大焦點仍圍繞台灣的“民意”。台灣法務部要求大法官謹守“司法自製”,不該“逾越權力分立的界線”。在法務部看來,台灣社會尚未形成廢死的共識,大法官不應貿然宣告死刑違憲,而該把這樣的重大爭議事項,“留給民主機製決定”。

偏向支持死刑合憲的諮詢專家之一、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許家馨認為,死刑存廢是“兩種價值體係的衝突,沒有哪一種必然優越”,不適合由大法官做出“終局決斷”;此外,若直接宣告死刑違憲,亦排除了經由立法來改良製度、找出替代方案的可能。

對此,林欣怡表示:“司法已經自製20年、30年了……在它自製的過程當中,事實上很多人命就消失了,因此現在來讓大法官來做出(廢死與否)的決定,是正確的。”

圖為台灣廢死聯盟執行長去年5月在台北出席“亞洲廢除死刑策略研討會”。(資料照)

國際人權專家雷紹爾則重申“死刑存廢不應單看民意”,強調憲法法庭是“憲法的守護者”。“法庭的作用是保護所有人的權利,就算是邊緣人和脆弱群體。法庭不是來表達多數意見或呈現多數人意誌的。”

雷紹爾說,憲法法庭的角色是審視憲法,解釋並維護憲法保障的權利,考量的是價值、人權原則、國際法律義務和世界各地的判例發展,民意反而不是決定因素。事實上,在廢死議題上,多數國家的人民是在政治或司法的引領之下,才逐漸接受廢死的理念。

部分專家和大法官進一步對司法與“民意”的關係拋出疑問。大法官詹森林以同性婚姻合法化、通奸除罪的釋憲案為例:“難道我們不可以在或許當時跟民意有衝突、甚至完全相反之下……對民眾闡述憲法價值,或對一般大眾做憲法教育的解釋或裁判?隻要跟民意有關,就絕對要和民意妥協?”

認為死刑違憲的諮詢專家、台大法律係教授顏厥安提出另一種論點,主張大法官並非毫無民意基礎,因為他們是由人民選出的總統提名,再經由立法院的民意代表同意;反而是一般法院有權判死的法官,並沒有民意基礎。

目前全球有超過140個國家在法律上已廢死、或在實務上超過十年未執行死刑。台灣、美國、日本是少數仍有死刑的民主政體。

從世界各地的廢死案例來看,包含德國在內的國家是在多數民意不支持的情況下,便先行以立法方式廢死;少數國家則透過憲法法庭解釋的路徑來廢除死刑,例如立陶宛、南非、阿爾巴尼亞等國。

應不應有死刑製度?

這次法庭辯論另一個焦點是死刑存在的目的。許多專家都同意,近期許多證據顯示死刑對犯罪的嚇阻效力不大;不過,開南大學法律學係教授鄭善印仍表示,有必要讓犯罪者“接受自己行為的責任”。

台灣法務部主張,“死刑製度存在,不代表會大量運用死刑”。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提起2014年台北地鐵隨機殺人案和2012年台南電子遊樂場殺童案,“如果刑法沒有死刑的選項,真的能夠全麵評價行為人的惡性嗎?”

據法務部說法,這些案件“犯罪手段凶殘,造成的危害重大,行為人也沒有悔悟教化的可能性”,因此若司法無法采取相應措施,不符合“罪責相當”。

聲請釋憲方則強調,死刑侵害人性尊嚴,而且死刑判決過程當中存在各式各樣的“恣意性”。結辯時,聲請方的李艾倫律師引用台劇《八尺門的辯護人》台詞:“一個人要有多麽的幸運,才能認定世界溫柔,而我們擁有絕對的權力,對罪犯殘忍?”

李艾倫拋出一係列假設,指出罪犯“如果運氣好”,或許沒有嚴重精神障礙、或許能得到有經驗的律師協助、或許能讓法院願意了解他的人生。

“有人會說,這就是運氣啊;我們會說,這就是死刑的恣意。我們認為,在台灣這個國家,沒有任何人的生命,應該被運氣決定;也沒有任何的生命,應該被國家決定,因為生命的價值,不應該被決定。”

台灣是否違反國際公約?

早在2009年,台灣就簽署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國際專家認為,台灣有責任積極朝廢死前進。該公約寫道,尚未徹底廢死的締約國應該在可預期的未來“走上一條不可逆轉的道路”,在事實上、法律上完全廢除死刑;該公約已通過成為台灣的法律。

台灣法務部解讀該公約“並沒有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隻要求必須將死刑判決限於最嚴重犯刑”。人權專家雷紹爾持不同意見,認為台灣違反了該公約規定,因為公約條文確實是要求簽署國廢死,而且強調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該被“無理剝奪”。雷紹爾表示,台灣邁向廢死的道路走得太漫長,“政治上的進展並不足夠”。

23日在法庭上,台灣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高湧誠也說,死刑阻礙台灣成為“亞洲人權標竿”,國際審查委員早已多次呼籲台灣應廢除死刑。他還指出,國際公約強調保障生命權,而“保護被害人”與“廢死”兩者之間,不該被理解為對立。

台灣廢死聯盟也發表新聞稿:“這麽多年來,很多證據已經證明死刑製度是一個時常出錯,恣意且沒有嚇阻效果的刑罰,這樣的刑罰應該被廢止,殺人機器不應該被修補,應該被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