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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伊斯蘭國家的政治體製漫談

(2018-01-09 16:45:29)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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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從誕生之初就與政治緊密聯係在一起。發展至今,也未曾經曆過類似基督教的那種宗教信仰與政治剝離的轉變。那麽到了今天,當我們從新聞報刊中見到這些耳熟能詳的伊斯蘭世界中的國家的時候,比如沙特、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印尼等等,在你的印象中,是不是伊斯蘭國家的政體都是類似的?隻有最高領袖的稱呼有所不同;或者潛意識中認為穆斯林國家之間理應有所不同,但又不清楚具體的不同之處,就隻好默認以“一視同仁”的眼光來看待這些國家。

雖然伊斯蘭教、基督教和佛教被稱為當今世界的三大宗教,但伊斯蘭教相比後兩者還是大為不同的。基督教誕生於羅馬帝國的壓迫之下,原始教義不涉及國家政治。這一點在《新約》中耶穌的一段話便是最好的引證“上帝的歸於上帝,凱撒的歸凱撒”。後雖然經曆中世紀“政教合一”時期,但近代經過宗教改革,基督教而今已經完全世俗化。伊斯蘭教是典型的政教合一的宗教,這一點是有其曆史原因的。在創建之初,政治目的便是伊斯蘭教的主要目標。團結當時分布在阿拉伯半島上的各族居民/組織,組成一個強有力的政治勢力,便是默罕默德家族的最初目標。從伊斯蘭教最初的擴張,到古代曆史結束,這段時期內伊斯蘭教的政治體係被稱作“哈裏發國”。這個名稱的來源於,“哈裏發國”的最高宗教領袖與最高政治領袖同為一人,被稱為哈裏發。

“哈裏發國”施行政教合一的政治體製,主要表現在國家的法律要以“伊斯蘭教義為準則”,“伊斯蘭教義”涵蓋了政治、經濟、金融、商業、婚姻等等社會各個層麵。這種“哈裏發國”式的“政教合一”政治體製一直延續至今,目前還有部分穆斯林國家在不同程度上繼續采用。比如沙特以及阿拉伯半島的許多國家,另外伊朗也在很大程度上屬於“政教合一”的國家。

目前世界上的大部分穆斯林國家采用的是“政教分離”的政治體製。其中有些國家在社會關係方麵的法律采用伊斯蘭法作為基礎。比如涉及到婚姻、性別、遺產繼承方麵的法律事務;有些國家允許國內的伊斯蘭文化群體內部適用伊斯蘭法律,或者以其作為道德準則和約束。當然,也僅指上述社會關係方麵的法律情況。這類具有“政教分離”政治體製的國家,在對外關係、經濟活動等方麵多施行世俗國家的政治製度。

那麽是什麽導致伊斯蘭世界從近代開始的這些變化?其源自地理大發現後,歐洲民族國家勢力的興起和傳統哈裏發國的衰敗以致崩潰。為了對抗西方國家的民主與民族化運動,伊斯蘭政治家/思想家提出了伊斯蘭教與世俗相結合的“伊斯蘭國”的政權形式。這個“伊斯蘭國”不要混淆與目前國際上的恐怖組織ISIS。後者僅僅是一種伊斯蘭教極端思想指導下的恐怖組織,而前者是伊斯蘭世界為了適應時代變化而想出來的應變對策,盡管這僅僅是一個不斷得到修改和補充的指導思想。它的主導思路是:

1. 反對自由資本主義的經濟政策

2. 反對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幹預為主的計劃經濟政策

3. 提出在伊斯蘭文化框架下的民主選舉與社會主義原則下的社會福利製度相互結合的政治思想。

雖然這種思想在很多方麵還很空泛,尤其是對經濟發展方麵沒有一個明確的理論框架。在隨後的2,3百年間,不同穆斯林勢力不斷在不同方向上為此做出了許多嚐試。

比如,在傳統伊斯蘭文化主導一切的社會,建立了沙特以及阿拉伯半島眾多國家為代表的君主製伊斯蘭政權。

埃及、突尼斯、也門、利比亞以軍人獨裁政權作為起點,試圖推行伊斯蘭世俗化運動。失敗以後,近年又嚐試借助民主化重新複興。

伊朗、巴基斯坦、阿富汗、毛裏塔尼亞、岡比亞為代表的“伊斯蘭共和國”。伊斯蘭共和國的政治體製采取“共和製”(注1)。共和製下的國家最高統治者是依照法律由選舉產生,這被認為是伊斯蘭世界由政教合一的哈裏發國家過渡到與世俗政權相結合的一種產物。但這種政權形式下的的不同國家,伊斯蘭法與社會的結合程度也是大為不同的。

注1:共和製度下的國家一般都自稱為共和國。“中華民國”也是實行共和製的國家,“民國”是舊時代對“共和國”的稱呼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從廣義上來說也屬於共和製,但“人民共和國”應該作為一個統一的概念來看待,特指以共產主義思想為指導的“共和製”國家。

在伊朗,伊斯蘭法就是最高法律;巴基斯坦的憲法規定:所有現行法律必須與《古蘭經》中的原則保持一致;另有一些國家(敘利亞、利比亞、馬來西亞等)規定伊斯蘭教為國教。

總的來說,現代的伊斯蘭國家的政權根本為:以伊斯蘭教為指導思想,以宗教控製或者影響下的一套政治體係和意識形態。這一點要有別於近現代興起的以共同的血緣與文化背景為基礎的民族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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