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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種姓製度之我見

(2018-01-09 16:23:47)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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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最近與同team的印度小哥無意間交流了種姓製度(Caste system in India)的問題,發覺印度人本自身的描述與我們從曆史課上學到的,總的說來差別很大。筆者不禁問自己:我們是不是被教授了“假”種姓製度?經過一番調研,發現了下麵這些被有意或無意忽略的部分(以下內容請準備參加中考或者高考曆史學科的同學自動忽略,因為可能會影響對教學大綱的正確理解)。

筆者所說的“假”並非是指我們接受了完全杜撰、或者被歪曲的知識,而是指我們隻接收到了完整的知識體係中很有限的一部分;或者說是被簡單化到無法展現其原本色彩的描述;也可以說我們的教科書中回避了能夠幫助讀者了解當時真實社會的關鍵因素。為什麽這麽說?

讓我們討論“種姓製度”這個定義是怎麽來的;“種姓製度”本身是否是一個合格的概念;討論“種姓製度”本身應當包含哪些方麵;“種姓製度”的發源、倡導者、存續時間等等。這樣一步步來還原真實的“種姓製度”的來龍去脈。

我們現代所定義的種姓製度包含下麵幾個原則。第一,潔淨與不潔,這是核心。不潔分兩種,即暫時性的不潔與永久性的不潔。如果經常性的接觸“不潔”的事物,像做專門替死者或者產婦洗衣服、埋葬死者、清理排泄物等工作的人,他們和親人必須被長期隔離於大多數人之外,以防汙染到其他人。於是他們便首先被從種姓係統中分割出來,成為“不可觸碰”的賤民。

第二,瓦爾那體係。印度教按照上麵潔淨與不潔的標準,輔以職業分類,定義了社會地位由上至下的瓦爾那體係(婆羅門、刹帝利、吠舍、首陀羅),並將賤民排除在社會之外。

在這套體係下的運作方式主要反映在下麵幾點。食物接觸:低種姓隻能吃由相同種姓或者高級種姓準備的食物,素食戒酒者比相同種姓中的肉食者地位高。婚姻:婚姻隻能發生在相同種姓之間。高種姓男子可以娶低一級種姓的女子(但隨之種姓降低一級),反之不可。政治權力:在國家、區域和地方範圍的政治權力掌控者都宣稱自己屬於刹帝利階層。分工:社會上的不同工作都是世襲的,並且工作的潔淨與不潔已經被預先定義好。

但是,上麵這個定義並沒有反應出印度地區在1947年獨立前的完整社會狀態。如:雖然潔淨與不潔的觀念在印度社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瓦爾那這套理想化的社會階層原則未必能夠對應實際上的社會階層。特別是除了婆羅門與賤民這兩個極端的社會階層外,其它瓦爾那階層在現實社會中常常沒有明確的對應關係。

而真正將印度地區社會聯係成一個有機體的是一種被稱為加提(Jati)的係統。有些人喜歡將加提納入種姓係統,成為其概念中的一部分,這是因為加提係統本身就與上麵提到的瓦爾那係統有重疊的部分。但加提係統更加強調一種自我認同,通常與傳統的職業、部落淵源和宗教信仰有關。在現實的印度社會中,你可以看到人們沿襲加提係統群聚居住。不同的加提可能會對應瓦爾那係統中的階層,但大多數情況下你很難做出判斷。但不同的加提之間,你可以從謀生技能、飲食習慣、穿著服飾、語言、宗教禮儀、甚至相貌特征或者名字來區分。

自殖民地時期開始統計,印度地區存在著數千個加提團體/社區。在這個係統下,一個人從出生開始就固定了社會角色和婚姻對象,即婚姻隻能在本加提內進行。加提為成員提供了合理的身份、安全保障和社會地位,這一點上有些類似中國古代的宗族社區。據分析,由於印度曆史上分裂的時期遠遠長於統一的時期,為了在各種混亂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下獲得穩定的生存保證,於是逐漸形成了加提係統。所以說,與其說印度的社會基石是種姓係統,反而不如說是加提係統更為準確。

種姓係統定義的起源

這個名字最早來自於葡萄牙人,是他們在15世紀開始,最先在印度次大陸建立了貿易站。在葡萄牙人與土著的接觸中,發現了當地人特殊的社會結構。於是他們便從葡萄牙語中選出一個詞:castas(本身的意思是"種族"),來代表與解釋印度地區的這個社會特點 — 是一個等級森嚴的階級社會。後來這個說法傳回歐洲,便普及開來。到了19世紀,英國人徹底殖民了印度(包括現今的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緬甸地區),也沿用了這個定義。同時隨著殖民者對印度社會的了解加深,進一步擴展了這個定義。將本來僅僅泛指印度是一個複雜的階級社會同瓦爾那/加提混淆起來,形成了後來學者們激烈爭辯的這個似是而非的概念。

對於印度的社會形態,印度人自身原本有自己的定義,就是前文從梵文音譯過來叫做“加提”,反映了印度定居的人們,按照社會分工聚集成社區,各個社區又共同組成聚落的社會形態。但由於種姓這個定義來源於西方,從一開始就反映了西方文化視角對印度的看法,與實際情況,以及印度人自己的認識有不小的差別。直到近些年,隨著學術上的不斷爭論,這個定義也不斷發生變化,目前普遍認為近代印度的種姓製度是一種在聚落內有嚴格的社會區分的體係。

曆史上的“種姓製度”

對這個體係的描述最早可以追溯到印度吠陀社會,從吠陀教,其後的婆羅門教,直到印度教將瓦爾那體係最終定型,我們都可以在當年的宗教典籍中找到這個體係一步步發展起來的脈絡。那麽,這樣是不是就可以證明種姓製度是印度大陸自古以來就有的呢?宗教典籍是一回事;宗教在不同時期對社會的影響力是另一回事;另外,宗教典籍中所提倡的社會體係,是一種理想化的情況,還是已經成為社會的主流?這些問題都需要大量的旁證來輔助我們判斷。

首先,在公元前1500 — 1000左右的吠陀時期,可以肯定印度地區存在階級差異,雅利安人與他們的盟友處於高等階級;一些部落處於奴役狀態,處於低級階級,充當仆人或者奴隸。這個時期有婆羅門的提法,但沒有證據表明不同階級之間有對於婚姻和食物的限製。

後吠陀時期,在公元前1000 — 600年。我們可以看到階級分化加劇,但仍然沒有形成種姓係統的證據。

第二次城市化時期,公元前500 — 200年,婆羅門教(即後來的印度教)與佛教的激烈論戰時期。這個時期在婆羅門教中出現了種姓劃分(按照職業分類的階層劃分)。如高等級人可以從事農業、貿易、計算、會計等,低等級人從事編籃子或者掃地等等工作;同時從這個時期婆羅門與佛教的激烈辯論中也涉及到了種姓分類的內容,如婆羅門宣稱自己有從神那裏繼承的優越性,並具有使役低種姓的權力。而佛教則從每個人的生理角度出發,強調所有的人都是一樣的,不存在統治與被統治的權力;並且,這個種姓劃分基本上停留在婆羅門教的典籍中的一種理想化的社會形態,那個時期的社會上還沒有形成大規模的種姓限製。

古典時期,公元320 - 650年。首先,玄奘在7世紀留下的著作中沒有提到印度地區存在過種姓製度。在8世紀的耆那教中強調了致力於不傷害與非暴力為原則的人是神聖的婆羅門人。

中古時期與中世紀早期至莫臥兒帝國時期,公元650 - 1750 年。沒有證據表明種姓製度是社會的組織原則,以及職業與社會地位的固化現象。

莫臥兒帝國末期,公元1700 - 1850年。隨著18世紀伊斯蘭莫臥兒帝國分裂,各個區域性的政治精英憑借著不同的宗教、地理與語言背景,在印度的不同地區企圖建立自己的權力。同時,由於這個社會處於分裂狀態,不同的社團在不同社區,紛紛以各種原因團結起來,進行自我分類,塑造社會分層。他們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在動蕩的社會變革中保護資產和自身免受損失。

英國統治時期, 1857年 - 1947年。這段時間裏,經過親英曆史學家美化過的說法是:東印度公司的官員為了減少印度與穆斯林的衝突,平衡他們的利益,與各個土著王國與僧侶集團聯合,采取了宗教與種姓隔離的法律。形成了憑借職業“純度”來決定誰優於誰的社會價值與道德。所以說,無論以何種角度來描述,可證實的印度的種姓製度始發於莫臥爾王朝末期,被強化於英殖民地時期。

可以說,印度曆史上在宗教典籍中提出的理想化的種姓分類,目的主要是為了在社會上建立一種“政教分離”,同時又彼此依賴的社會關係。曆史上印度地區的種姓是相當寬鬆和流動的。而在殖民地時期,英國政權嚴格地強製執行了種姓歸屬,建立了僵化的社會等級製度,讓一部分種姓受到政策優惠,另一部分則按照罪犯對待。同時,英國統治者極力把種姓製度塑造為一種宗教為本質的製度,這樣就可以將印度社會定義為一種宗教專製社會。這使得殖民統治者可以合理的提供一種“仁慈的”家長製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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