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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消滅地主階級的必要性————再談“地主是招誰惹誰了” (轉)

(2016-07-11 07:22:51) 下一個
淺論消滅地主階級的必要性————再談“地主是招誰惹誰了”

  地主,一般指封建社會地主製經濟下,憑借土地所有權,主要以地租形式剝削農民的土地所有者。
  在曆史上,中國的封建地主對自有土地曾采取多種經營形式:早期是由自己經營,采取剝削僮奴或剝削雇工、依附農的形式,如漢、晉時的莊園經濟;但唐宋以後,分租給佃農的形式逐漸排斥和代替莊園經濟和其它形式,成為地主經營的典型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買賣、實物地租和小農經營。
  中國不同於西方中世紀以前的神權統治,統治階層始終都在強調道德、倫理的重要性,而地主、倫理、宗法製度三者的緊密聯係,起到了維護道德體係的作用,許多地主同時身兼宗族領袖、“鄉紳”、“村老”、“保甲長”等等,構成了封建社會的基石。
  “皇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的結果就是:這些由地方“推舉”、官方任命卻不付一文薪水(除宋代)的“鄉紳村老”也同時身負行政體係的“禮樂教化、排難解紛、止訟息爭、懲奸弭盜”職能,皇權對鄉村,除了賦稅和徭役之外,唯一的要求就是“我不找你你也不煩我”。而“鄉紳階層”就處於“道德”與“行政”二合一體係和鄉村權力經濟結構的核心,不僅有公職在身可懲奸弭盜、征稅征伕,並且收租、放高利貸,壟斷鄉村手工業和商業(如酒坊),同時還管理著廟宇、宗族事務和一些迷信組織。整個農村都在“鄉紳村老”和宗法製度的控製之下,祠堂中可定小民生死(聽說過浸豬籠吧),一念間能斷“官司”勝負,而“鄉紳村老”合計下就決定征誰的稅、征多少稅……每個鄉鎮都有類似紅樓夢中那種“護官符”,隻是粗俗的多,如“張頂子(官帽)、楊銀子、王定子(拳頭,指武力)”等等。在縣城周邊以外的農村,除了自己的道德約束外,“鄉紳階層”的權力在和平時期幾乎不受任何製約,尤其是對自己的佃農,其心理優勢更遠高於現在最跋扈的老板。“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就是部分地主欺壓佃農魚肉鄉裏的根源。
  當然,修橋鋪路興修水利的好地主也不少,但是和“地主”龐大的基數相比,其比例大概和曆代帝王中“明君”的比例差不多吧。更何況還有水利設施的不可分散性、係統性、公共性,與土地所有權經營權分割細碎無法協調利益得失的尖銳矛盾;所以,更普遍的是爭水糾紛甚至大規模械鬥頻繁發生。
  而靠特權或者貪贓枉法當上地主者,特權對於他們更重要,道德底線便會變得更低。
  但是,這個還不是關鍵。
  地主階級的原罪在於:農業社會中地主階級在農村對土地、財富、勞動力的壟斷性占有,及其與自然經濟的相互依存,嚴重阻礙了工業化進程!
  “地主+佃農”經濟的運作模式是:地主本身不從事耕作,也不幹涉佃農耕作,生產組織方式是土地分割出租給佃農單戶獨立耕作,以收取地租(絕大多數是實物地租,有定額、分成等多種形式)獲利,土地出產是以滿足地主和佃農的自身消費為目的,隻有少量無法自產的鹽、鐵器等通過“三日一場五日一墟”的零星商業活動交易。
  這種模式和工業化之前的自耕農模式一樣屬於小農經濟,是最典型的自然經濟,它把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緊密結合在一起,男耕女織,以織助耕,不僅能夠滿足個體家庭維持生存的最低級,最基本的需要,而且也使之與市場的聯係降到最低限度。但是,這種自給自足、封閉保守、土地分割細碎、生產單位小、散、多的生產方式決定了它是和工業化和現代農業所要求的社會化大生產完全背道而馳的,是沒有出路的。因而隨著時易勢變,當進入19世紀工業化逾發迫在眉睫的時候,小農經濟讓中國成為了世界上最大最危險的火藥庫!
  火藥的構成如下:
  其一:農業社會的平均糧食畝產從不曾高於100公斤,1949年因耕地劣化水利荒廢等原因全國平均糧食畝產僅為70公斤!
  其二:1949年,雖然以大量劣質耕地開墾為代價換取耕地總麵積較明清有很大增長,但中國人均耕地已下降到3畝這個前所未有的超低值,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僅3.6畝!
  當然,如果全國1.1億噸的糧食總產能平等合理地分配到全國5.4億人頭上,即使有飼料用糧、工業用糧和購、貯、運的損耗,老幼弱壯人均200公斤糧食也還能吃飽。
  但是,導火索在這裏:
  土改以前,全國平均地租為主收獲物的5成(好田可達6成,如要用地主的牛等生產工具可達7成甚至以上),全國3億無地或少地農民每年視年景須交納地租3000~3500萬噸糧食!
  此外還有被層層加壓、轉嫁到農民頭上後高達正稅十多甚至數十倍的“皇糧國稅”……
  也就是說:這3億無地或少地農民人均不到100公斤糧食!
  這隻相當一個壯勞力在缺油少葷時4、5個月的食量,而即使老弱病殘每年也至少需120公斤糧食。“如果貧富的差距就是生死之別,即使是貧富差距不那麽明顯,也會構成最嚴重的問題。”

  麵對這些冰冷的數據,所有把當年粉飾成一片田園牧歌的企圖都是如此的可笑和可恥。
  誠然,地主並不是元凶首惡,在外國經濟掠奪、戰亂、苛捐雜稅和小農經濟的低效麵前,他們也是受害者,在貧困地區有時所謂的地主與佃農的區別也隻是能否吃飽而已。
  但是,他們對“地主+佃農”經濟模式及小農經濟的維持就是“謀財害命”,他們的存在就是一種罪。
  因為小農經濟有著致命的缺陷:
  1、落後
  土地分割細碎、生產單位小、散、多,嚴重阻礙、減緩了農業技術進步,而這在“時間充裕”的農業社會不成問題的問題在耕地日削月瘠的緊迫危機前卻成了嚴重問題。
  造成阻礙、減緩農業技術進步的主要原因是:
  A、風險問題。因小農經濟生產單位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差,即使是1、2畝耕地的減產絕收都可能是滅頂之災。太小的種植規模和薄弱的經濟基礎讓農戶承擔不起任何失敗的代價,所以通常對新技術、新品種是“一看二等三嚐試”,表現得極為保守,不願冒險。
  B、成本問題。農業生產中有很多成本是邊際下降的,比如農機使用成本、產業化成本、水利建設維護成本等等。但因為個體種植的規模太少,無法象規模種植一樣分攤降低成本,因而在經濟上不可行。本來可以由一台大型聯合收割機就可以完成的收割任務,小農經濟必須由數十台小型收割機來完成;本來可以由一個合作社100萬元建立的農機係統或噴灌係統,現在數十家農戶花費200、300萬元也不一定能建成;實際上現在高效、廉價、友好的農業綜合防治卻無法推廣也是相同原因。在土地分割細碎的小農經濟下,人力和資源的極大浪費導致了生產效率的低下成為必然結果。
  C、培訓問題。由於中國有數億農民,這就使得每推廣一個新技術、新品種都涉及到要對數億農民進行培訓,具體到鄉鎮就是每個農技推廣工作者要麵對1千甚至上萬個生產單位,這就使新技術、新品種的推廣成了不可能較快完成的任務,嚴重地遲滯了新技術、新品種的更新速度。
  D、利潤問題,由於中國人均耕地麵積太小,新技術所能增加的效益對農民而言往往無足輕重。例如,水稻畝產增加10%已經是極具突破性進展的新品種了,可是一戶農民隻有幾畝水田,新增純利潤極為有限;再加上農戶抗風險能力差,成功的收益與失敗的風險在農民的算盤上明顯失衡。
  在小農經濟下,農業技術推廣體係根本無法開展工作,優良新品種和農藥、化肥、農膜等新技術推廣速度極慢。例如玉米在我國基本普及,從1531到1718年用了不到二百年,這已經是同時代相當高的速度;印度1987年自中國引入雜交稻起至2008年(隻能找到這年的確切數據)已21年,在6億畝水稻播種麵積中雜交稻不到0.23億畝,占3.8%。而中國70~80年代普及雜交水稻在高效的農技推廣體係作用下卻僅用了十餘年。
 
 
  2、保守
  “皇權不下縣,縣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倫理,倫理造鄉紳”,地主作為這一體係的既得利益者和優勢群體,在有意無意之中都是這一模式的維護者。一個“成功的地主”的標誌就是“求田問舍”,積累財富後就大肆買地,買不到地就兌換成銀元埋藏起來;而無論什麽原因的賣田賣地都隻能是反麵教材。正如從不曾踏出沙漠的撒哈拉人絕不可能夢想征服大海,局限於習慣、傳統、視野、見聞,同時也局限於當時農村極為落後的基礎教育普及水平,自幼以來就耳提麵命以置地購田為夢想的地主如果忽然想起去賣地興業辦廠隻會被家人認為是得了癔病。另一方麵,因為“鄉紳階層”的權威和話語權來源於其處於“道德”與“行政”二合一體係中的位置,這就決定了他們為維護自身利益在暗地裏可以男盜女娼無惡不作,但光天化日之下一定會是“衛道士”的形象;宗族之間、之內有各種明爭暗鬥但對於其威權基礎的威脅一定是團結一致全力撲滅。
  所以“鄉紳村老”開祠堂、清族譜、用私刑、浸豬籠、懲處“傷風敗俗”、組織械鬥都很常見,以有傷風化、風水、龍脈為由而阻礙修路辦學辦廠也很尋常,“鄉紳村老”賣地辦廠辦學卻是極難一見的奇聞。之所以解放後正式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居然是《婚姻法》(1948年10月起草)並不是共和國有多麽同情癡男怨女們,實際上槍口瞄準的就是宗法製度。
  3、封閉
  自給自足是小農經濟的基本特征之一,當年在中國的絕大多數農村,由於商業因素極小和小農經濟實行的小戶經營模式,基本上不可能有農民有意願有財力有能力主動拋開土地從事商品生產和非農生產,也極少有地主跳出“農門”賣地投資工商業。單家獨戶、“三日一場五日一墟”的少量手工業和商業活動在自給自足、封閉保守的大環境下作用極為有限。農業社會中地主階級對農村土地、財富、勞動力的壟斷性占有和鄉土觀念造成了一個封閉的農村——剩餘勞動力除迫於無奈的逃荒外根本無法轉移到非農產業;遠超民國政府田賦正稅征收額(除各種雜捐外,各地占農業收入3%~10%上下),高達全國糧食總產27%(3000多萬噸)的地租也隻能被地主用於買地建宅、奢侈消費甚至深埋地下卻不能投入工業化。
  另一方麵,即使是交通便宜通訊發達工業化已經達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單家獨戶的小農經濟在進入市場時,由於信息的不對稱,規模的不對等,所有的個體農戶都必然是處於弱勢地位。因規模太小農民自己銷售連運費成本都收不回來,所以不能直接進入市場而隻能任由中間商盤剝魚肉。但這樣不僅讓農民利潤被壓得很薄,關鍵是往往會被中間商轉嫁市場風險,在市場波動時壓價收購或拒絕收購,造成農產品濫市農民血本無歸。這就讓農村在工業化起步之初往往對市場,對商品化、規模化種植頗為抵觸和排斥。
  這也就是《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中提到的情況:“雖然青島經過德國和日本幾十年的經營,但隔著海灣邊上不到20英裏的一座村莊卻依然如故。除了新建的基督教堂與傳統的神祇並肩存在以及花生殼被城市新工業收買之外,當地人民的生活幾乎與近在咫尺的大城市毫不相幹。農作的方法與工具仍是千百年的舊習,商業也限於趕集及流動小販往來。”小農經濟的農村是“封閉”的,而且這種“封閉”如果沒有政治經濟環境天翻地覆的大改變並以強製手段,根本無法在短期內打破。
  4、頑固
  在習慣和傳統的束縛下,不僅是地主,甚至每一個農民都是“地主+佃農”模式或至少是小農經濟的擁護者,“十五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的願景深入每個農民之心。如果說佃農的夢想是成為自耕農,自耕農的夢想就是成為地主,為子孫置業購田。這就意味著,在當年的中國農村,小農經濟是極為頑強的;如果沒有強力的社會變革措施和外力幹預,甚至戰爭也隻是“死水微瀾”,就象曆史上那樣,戰爭灰燼上將很快重新生長出大大小小的地主,重新開始被戰爭打斷的土地兼並。當然,即使隻是坐而等待小農經濟被工業文明和社會化大生產慢慢地侵蝕破壞,等待宗法製度、地主階級自行瓦解冰消,幾十上百年後地主也一定會分化變成工商業主和農場主。但是,我們等得起嗎?隨著人口增長耕地日削月瘠,僅僅建國25年後中國人均耕地已不足2畝,幸而當時畝產已由70公斤增長到152公斤,並因工業化進一步推進再10年後增至240公斤,否則大饑荒就不可避免。
  事實上,如英國這樣重商意識濃鬱的國家,在戰爭和大革命的助推下,封建貴族和地主大部轉變為牧場主和工商業貴族也耗用了百多年,“羊吃人”的圈地運動更是圈了3、4個世紀。

  如果,當年中國的農村真如某些人描述的一樣是一片田園牧歌的祥和;如果,當年中國沒有耕地日削月瘠的緊迫危機;如果,當年中國能有殖民地、對外掠奪獲得工業化所需的龐大資金、糧食和原材料……我們慢慢等待地主階級在工業化的衝擊下轉化為工商業主和農場主也無妨,但是,這隻是如果。
  所以,
  上世紀40年代,對佃農而言,地租成了“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巨石’”,3億無地或少地農民對生存的渴求,出於本能的平均分配土地要求讓中國農村已經成了世界上最大最危險的火藥庫!隻有土改可以暫時熄滅“嗤嗤”燃燒的導火索。而隻有摧毀地主階級在農村對土地、財富、勞動力的壟斷性占有,破壞其與自然經濟的相互依存,才能徹底解決“火藥庫”,為工業化進程掃清道路!
  所以,
  當年的地主招惹了整個中國!
 
 
  補充資料:
  1、
  據1933年福建上杭的調查,該縣43293戶居民中,地主占3.6%,占地30.5%;自耕農(實際即富農和富裕中農)占5.3%,占地5.4%;自耕兼租種農戶占88.4%,占地64.1%;佃農占2.7%.(注:《上杭縣概況初步調查》,《統計月刊》第3卷第3期,1933年3月。)福建龍岩1943年調查自耕農、半自耕農占66.62%,佃農占33.38%.(注:林詩旦、屠劍臣:《龍岩之土地問題》,龍岩縣政府,1943年編印,第69—70頁。)江西省1936年的統計數據顯示,該省自耕農占農戶總數的28.7%,半自耕農占34.2%,佃農占37.1%.(注:《江西省農業統計》,江西省政府秘書處,1939年編印,第1頁。)
  中共方麵材料以毛澤東所做一係列調查最具參考意義。從數據最為詳細的尋烏調查看,尋烏全縣農村人口中地主占3.445%,富農占4%,中農占18.255%,貧農占70%,手工工人占3%,遊民占1%,雇農占0.3%。土地占有情況是:公田占40%,地主占30%,農民占30%。(注:毛澤東:《尋烏調查》,《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05頁)中共有關報告提供的江西萬安農民成分是:自耕農約30%,半自耕農約45%,佃農約13%,雇農約7%。(注:張世熙:《萬安工農鬥爭及1927年10月至1928年3月大暴動經過情形》,1928年7月12日,《江西革命曆史文件匯集(1927—1928年)》,中央檔案館、江西省檔案館,1986年編印,第267頁。)
  這些調查結果顯示的數據雖然來源不同(土共或國府),在分類上有所區別,但從不同角度反映的土地分配狀況是相近的:即以佃農和半自耕農占人口多數(2/3以上);包括其實際控製的公田族田在內,地主以約5%的人口占有遠超過其人口比例的土地(各地在1/3~2/3以上不等),租佃給佃農和半自耕農耕作;租佃關係是農業生產關係的最主要構成,包括富農在內,自耕土地比例不到一半。

  2、
  根據日本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1930-1940年代在中國農村所做的調查資料,以河北沙井村的農民杜鄉(音)為例。沙井村人均有3.1畝土地,而杜鄉家9口人共有11.5畝,人均隻有1.3畝。由於土地不足,杜鄉租種了7畝地,而租這7畝,杜鄉要先繳100元的租佃押金,這對已經負債的杜鄉來說更是雪上加霜。沒有足夠的土地,租金和押金的壓力下杜鄉家將永遠負債貧窮。因此,土地分配的不均是窮人期望改變和中國革命的社會經濟原因。(注:Philip Huang,"Analyzing the twentieth-century Chinese Countryside:Revolutionaries Versus Western Scholarship,"in Modern China,1975,vol.1,no.2,pp.132-160.) 
  但從另一個角度,把土地分給杜鄉並不解決問題。沙井村人均隻有3.1畝土地,把這些土地重新拉出來平均分配一遍有什麽意義?它既不能改變沙井村人多地少這一事實,也不能根本性為沙井村實現農業的現代化。無論3.1畝或1.3畝,數量都微不足道。
  1973年出版的伊懋可(Mark Elvin)《中國曆史的範型》一書中認為,中國農業經濟在近代以前就達到了所謂“高度均衡陷阱”,即農業的傳統技術已發展到了頂點,資源的使用也發展到了頂點,人口的增長也達到了農業耕作所能支撐的頂點,使得農村的生活隻能維持在生存線水平,經不起自然災害和戰爭等人為破壞。跳出這個陷阱需依靠工業革命,但中國卻恰恰缺乏工業革命一項最起碼的條件:資本。由於人口壓力和農業停滯所造成的糧食和其它物價的上漲,中國無法積累起剩餘的資本而自己跳出高度均衡陷阱。(注:Mark Elvin,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3,pp.310-319.)因此,平分土地沒有意義,因為土地已經稀少,並且越來越難以支撐日益增長的農村人口。假如沙井村將土地平分了,過20或30年後人均地下降到1.3畝,那麽整個村莊都可能會象杜鄉家一樣困難重重。而事實上在長江三角洲江南的一些地區,1930年代人均土地已經隻有1.3畝左右(鬆江區為1.1畝,無錫和江陰縣各為1.4畝)。(注:Philip Huang,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1350-1988.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0,p.342.)

  3、
  “火藥庫”的危險在民國之初,包括堅決反共的國民黨右派如沈定一、朱家驊、鄭道儒、陳誠等在內的大批有識之士早就了然於胸,是否願動手解決隻在於當政者及其追隨者的立場和利益。不談孫中山的“平均地權”和土共,如果有興趣,可以自己去百度一下民國鄉村建設運動及“二五減租”、“三七五減租”的背景資料。
  實際上在所謂的“黃金十年”中,朝野上下、社會各界的共同結論就已是:農村“破產”!這種破產,表現為大量農業人口因戰亂和災荒而損失或者流離失所;農產品滯銷、價格慘跌,並致土地價格下跌;農村金融枯竭,農民購買力下降,高利貸負債比例和幅度上升;農民逃荒土地拋荒現象嚴重,等等。與經濟落後相伴而生的,是文盲充斥、科學落後、衛生不良、陋習盛行、公德不修等不良現象。正是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以救濟農村、改造農村為目的的鄉村建設運動才成為時代潮流……而到1945年以後,中國農村更已可以用“瀕臨絕境”來形容!全國糧食的平均單產還不到70公斤,人均耕地3畝,交納的地租卻高達五成,再加上被提前數十年“預征”,加上雜捐、浮收、攤派高達正稅數十倍以上的“皇糧國稅”……雪上加霜的是因水利荒廢,農村對旱澇災害抵禦能力幾乎為零,民國10年到27年間就發生了11次大災荒,每年有300萬-700萬人死於饑餓!全國僅僅因患血吸蟲病而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就有一千多萬,此外廣泛傳播的還有鼠疫、天花、結核、瘧疾、霍亂、黑熱病、回歸熱……戰亂、饑餓、疾病、災荒已使農村趨於崩潰。解放後有“三年困難時期”卻不知民國時年年都是困難時期!
  然而,麵對如此嚴重的問題,作為一個90%國民是農民,農業(含手工業)占國民經濟比重達到90%的純農業國的領導人,老蔣終其大陸執政的20餘年,執政理念卻是抱殘守缺,維持沒落的地主階級和自然經濟,從未對農村農業的困境絕境提出過解決方案,對“鄉村建設運動”淡漠視之,甚至查封陶行知的曉莊學校,前有1928年浙江和1941年鄂西“二五減租”被背後捅刀,後有“留蘇太子”贛南新政無疾而終,所以轉進台灣也就成了必然——甚至如果沒有《耕者有其田法》大概連孤島容身也辦不到。
  《抗戰時期陳誠與鄂西地區的土地改革》http://www.doc88.com/p-747553413402.html
  《從二五到三七五-近代浙江租佃製度與國民黨浙江二五減租政策的嬗變》http://club.topsage.com/thread-783985-1-1.html
  《民國時期農業稅率辨析》http://www.doc88.com/p-3083750011833.html
  農業社會中地主階級在農村對土地、財富、勞動力的壟斷性占有,及其與自然經濟的相互依存,沒有任何一個國家能在這一階級存在的情況下進入工業社會,這是地主階級的原罪!
  既然我們沒有時間等待它消亡,就隻能把它消滅,別無它途。
 
 
  4、
  有的人也提出,大陸土改應該學習台灣。
  1949年台灣共有耕地1224萬畝,稻穀平均畝產約130公斤(1938年曾達180公斤)。中國農村複興聯合委員會調查報告:占農村人口12%的地主擁有56%的耕地,“公地”占22%,88%的農民隻有22%的耕地,40%的農民沒有耕地。他們向地主繳納的地租,一般都在收獲總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達70%~80%。主抓土改的台灣省主席陳誠說:“地主享受的輕鬆快樂生活完全建築在佃農的痛苦上”,然後他得出結論:這是“中國大陸落入共產黨手中的一個主要理由之一”。於是通過“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三步,先後有200多萬畝公地和政府“公平贖買”或農民直接購買的600多萬畝耕地轉入農民手中,最終實現台灣自耕農占82%,半自耕農占11%,佃農隻占7%。結果:一是原本活躍在北部桃竹苗台地的中共地下黨人瞬間失去社會憑藉;二是許多地主被迫轉而從事工商業,比如板橋林家、鹿港辜家等;三是土地改革使地主失去了地位和權力根基——土地,改變了台灣地方政治權力操縱在少數鄉紳地主手中的權力結構;四是社會的階級落差被拉近,地主原本享有政治、經濟的半封建特權在強迫他們放棄土地後喪失殆盡,貧富差距由此穩定地縮小。
  也有相當多的中小地主無法適應這個改變、家道中落,其家族終生痛恨國民黨,不少人成為“台獨”運動的基礎,和後來“黨外”運動和民進黨的經濟資助者和社會基礎。
  《中國國民黨在台灣的土地改革》http://wenku.baidu.com/view/4fefb135eefdc8d376ee32ce.html?re=view
  首先“公平贖買”就是一個神話。
  根據《耕者有其田法》,所謂的“公平贖買”價格僅為耕地2.5倍年產量(土改之前5年的純收益),而且其中7成是土地債券(年利率為4%,在10年內分20期償清本息),3成是公營企業的股票,一分錢現金也沒有!
  並且,50年代台灣通貨膨脹每年都在5%以上,四厘的利息低於通貨膨脹率,實際上是在強製征購土地後還要地主給政府提供無息貸款。
  如果你有一間年收租金2萬元的門麵,有人用3萬元的聯想公司股票和你交換,外加每年付8400元,共付10年結清,你願意嗎?
  而參考台灣經驗和《耕者有其田法》,大陸以贖買8億畝耕地(約占全國一半),贖買價為{耕地2.5倍年產量×平均單產70公斤}計算,共需約1.4億噸糧食。再以官方匯率2.227和每斤糧價0.06元人民幣計算,折合約75億美元,或約168億人民幣!或超過112億億元的金圓券(以每石糧價400,000,000金圓券計算)!
  但是,要真正的公平贖買、和平土改,就必須有較合理的價格——20年的耕地年產值,這至少需11.2億噸糧食,或603.5億美元!
  而恢複到抗戰前最高水平之上的1952年中國GDP僅679億人民幣,財政收入僅174億人民幣,按官方匯率2.227分別折合305億美元和79億美元。
  即使是前麵那個大打折扣的超低價,國府也是依靠席卷全國資一島,以運台黃金為台幣準備金穩定幣值,以人均232美元的美國無償經援、遷台工廠和沒收的日企為支持才完成了土改,如果以大陸數十倍於小島的規模,誰有這個能力?
  不僅“公平贖買”,“和平土改”同樣是一個神話。
  斷人財路猶如殺人父母,1928~1929年,清黨之後唯一推行了《佃農保護法》的浙江省,僅僅“二五減租”就導致國民黨基層黨員被槍殺,鄉村黨部被搗毀,甚至地方士紳武裝叛亂。此後1941年鄂西“二五減租”和蔣經國贛南新政也同樣被背後捅刀。如果蔣介石在大陸搞《耕者有其田法》,上午頒令,不用到下午就會去見孫中山匯報了。不要告訴我台灣地主比浙江地主覺悟高,更熱愛民國政府。
  幸好台灣人民剛經過“二二八”的洗禮,幸好是由六十萬國軍看守著不到千萬的“國民”,最關鍵是,幸好這時候國軍軍官和國府官員都沒了土地……
  所以,在1941年鄂西失敗了的陳誠在台灣可以下令:對反抗“三七五減租”的地主,即抓送警備司令部以軍法審判。他在台中視察“三七五減租”情況時,曾公開宣稱:“搞‘三七五減租’,我相信困難是有的。但誰要反對就來跟我講,調皮搗蛋不要臉皮的人也許有,但是我相信,不要命的人總不會有。”
  “三七五減租”就已是“調皮搗蛋不要臉皮”,到1953年1月《耕者有其田法》執行時,要財“不要命的人”就更多了,隻不過他們“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呼聲都淹沒在了1949~1956年最為血腥的槍聲之中,在當時和後世被國府以“共諜”、“台獨”等各色名目掩蓋了,成就了台灣土改“和平的圓滿收官”的神話。
  一群地主,在家鄉被土共強行剝奪土地之後,又到異鄉以“反共”的名義,把另一群地主的土地強行剝奪了,這算一種黑色幽默嗎?
  台灣的土改,成功確實是成功,“和平”卻未必!而從它的成功基礎來看,它這個“典範”恐怕全世界也沒有誰有條件學習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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