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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把人臉識別搞成現代“刺黥”

(2019-12-10 17:45:34) 下一個
有焚書(《新京報》圖書館“焚書”,要經得起文明和法律審視也了表態,但該文隨後被刪,接鏈是古狗快照),有視覺中國、東方IC被約談、整頓(新浪專頁),置攪亂整個網上世界之不顧(公共圖片沒了),又來北京地鐵“講效率”,人臉識別。
 
中國城市幾乎所有街道都安裝了監控攝像,已經夠可以的了,社會信用係統也已遍布整個社會,問題是中國老百姓的容納程度到底有多少。
 
【後記】
焚書事件甘肅鎮原縣委縣政府表態
事情發生後,縣委縣政府對縣圖書館處理盜版非法出版物的不當行為提出了嚴厲批評,對當事人將進行深入調查並嚴肅追責。“下一步,全縣圖書館係統要進一步加強管理,規範程序,強化措施,汲取教訓,引以為戒,依法依規處理各項事務,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下麵是兩個意見,光明網評論員和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
 
 
(光明網評論員)別把人臉識別技術搞成現代“刺黥”(原文已下架,接鏈是海外版本)
 
10月29日有媒體報道說,在當天舉行的“2019年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展論壇”上,北京市軌道交通指揮中心官員就北京地鐵大客流應準備的應對措施做了主題演講。該官員認為,人物同檢效率低,與軌道交通海量乘客出行形成的量、力矛盾十分突出,為此,北京地鐵將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乘客實施分類安檢,提高乘客通過效率。
 
據報道,上述官員在主題演講中說,新技術也逐漸要應用於大客流安檢的實踐中,北京地鐵要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實現乘客分類安檢,研究建立人員分類標準,並形成對應的人臉庫,依托人臉識別係統對乘客進行判別,並將信息推送給安檢人員,安檢人員據此對應采取不同的安檢措施。
 
保證地鐵等公共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最重要的部分。為了實現公共交通安全,中國的公共交通係統,特別是地鐵運輸係統,實施了世界上最嚴格的乘車安全檢查措施,其中北京的地鐵交通運輸係統的安全檢查措施又堪稱嚴中有嚴。在北京的個別地鐵線路或車站進行人物同檢逐步擴展為全路網的人物同檢後,乘客進站的速度減慢,以致影響到整個地鐵運輸係統的效率,這個結果應該是決定采取人物同檢措施時所應預料得到的。
 
加強安全措施,必然影響運輸效率,並且這種影響還不小。這個影響也正是世界各國在公共交通安全與運輸效率之間尋求平衡時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這可能也是大多數國家的公共交通部門不願意犧牲效率,而不采取乘車安全檢查措施的主要原因。顯然,如果提高效率,就要放鬆安全檢查的措施;反之,則要做好犧牲效率的準備。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既不想犧牲效率,也不想放鬆安全檢查的措施,而是要向其他方麵要效率,如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乘客實施分類安檢,這就麵臨著法律問題。
 
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乘客實施分類安檢,首先麵臨著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限製問題。在中國,雖然現今尚無對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法律規定,但是相關憲法精神以及民法原則還是現成的。這裏麵涉及到公共交通部門有無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依據這些信息將公民進行分類的法定權力問題。其二,公共交通部門依據什麽標準對公民進行分類,這些標準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公民有否權利知曉自己被分在哪一類,有否權利表達對所分之類的不滿,依據什麽程序申張自己要求變類的權利,等等等等,不一而足,所有這些都對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乘客實施分類安檢的想法構成法律上的挑戰。
 
假使一個城市的公共交通部門有權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乘客實施分類,那麽,分類後的安檢實施也會成為問題。分類之後,如何讓不同類別的人走不同的通道是一個大問題。如果讓部分乘客通過嚴格安檢通道,而同時卻讓另一部分乘客通過無安檢或者不那麽嚴格安檢的通道,那麽,這不就是在公共場合進行赤裸裸的歧視嗎?尤其是構成這種歧視的理由並不公開,乃至被歧視者個人都不知道時,這種歧視的傷害就更大。
 
一個人即使是涉嫌犯罪或涉違約侵權,其有罪與否、違約侵權與否,都要經過法庭的公開審理才可定論。審理期間,公訴人與律師、原告和被告之間,都要對各自的證據進行質證,而後經庭審法官依法判定,即使這樣,還不能避免冤錯案件。而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對乘客實施分類,則是公民被一個技術設備看了一下臉,在無知情況下就被定類。這,可行嗎?
 
 
 
前日從新聞中得知,北京地鐵將要應用人臉識別技術,來對乘客實施分類安檢,理由是提高乘客的通行效率。
 
讀到這個新聞,我的第一反應是,瘋了吧。幸好,昨日看到光明網評論員的文章《別把人臉別技術搞成現代“刺黥”》,心有戚戚焉。不然,看輿論如此之悄然,似乎沒多少人關注此事,我要懷疑是不是自己瘋了。
 
進出大學校園要出示證件,郵寄東西要核查身份證,住個賓館要人臉識別,坐地鐵人物同檢尚嫌不夠,還要進一步運用所謂的新技術,來繼續提升安保級別。我想問一句,還有完沒完?接下去,是不是要在所有的馬路上,所有的公共場所,全麵安裝人臉識別的機器,以便隨時將行人攔截下來盤問與搜身,將那些被認為危及安全的人進行拘押呢?
 
對安保的無節製投入,究竟是要防誰,要保護誰,我是越來越困惑了。我原本以為,自己應該是被保護的對象,但在這樣的連番舉措之下,我分明感到,自己就是被防控的對象。作為一名合法公民,自己平時遵紀守法,沒有違法犯罪的前科,工作比較敬業,也能與人和睦相處。不知道為什麽要這樣防著我?
 
生活在這個社會,我經常感覺自己不被信任。無論是科研費的報銷,還是不斷升級的安保,所能感知到的,就是無上限的提防。在前一場合,覺得自己被當作盜賊一樣防著;在後一場合,則是作為社會潛在的黑惡勢力被提防。這應該不是我個人特有的經曆與感受。
現代的刑事訴訟法,普遍推行無罪推定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任何人被法院判定有罪之前,都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無辜。然而,當下的各種安保措施,怎麽看都是基於有罪推定的思維。所有人都被推定為對公共安全具有危險,需要無一例外地經受越來越嚴格的安檢。要說這樣的安檢措施,竟是用來保護包括你我在內的一般公眾的,除非人格分裂,不然誰信呢?
 
或許有些人會不以為然,認為是我對這樣的事件反應過敏了。大致歸納一下,可能存在四種看法。
 
其一,有人會認為,是我自己想多了,竟不能體味與感恩政府如家父般的保護善意。
我隻能說,這樣的善意恕我不願領受。
試想一下,所有的個人數據,包括平時上什麽網,看什麽新聞與視頻,購什麽物,微信上與哪些人聊天,具體聊什麽內容,有什麽樣的好惡等等,本就已收集得夠多了。現在還要再加上生物識別方麵的個人信息,都交由一個龐大的組織來掌控。要知道在我們這個社會,任何的個人數據,隻要是為企業或其他機構所掌控,也就等於為政府所掌控。
由於這個龐大的組織是由具體的人在運作,這就等於說,所有的個人數據,包括識別性極強的生物學數據,都是由群體中的少數人來掌控。這些人究竟掌控我們多少的個人信息,為什麽要掌控我們的個人信息,掌控這些個人信息是要用來幹什麽,都是細思極恐的事。
掌控數據的人顯然不是上帝,他們有自己的私欲與弱點。所以,他們會如何使用我們的個人數據,會如何操控我們的生活,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說,這些數據因保管不善而被泄露或是被黑客侵入,導致為不法分子利用所可能產生的危害結果。
 
其二,有人會說,隻要不幹壞事,便無需擔心政府掌控你的個人數據。
我隻能說,我不想成為透明人;成為透明人的想法,讓我覺得非常不安。
在一個正常社會中,個人理應擁有正當的權利,反對任何組織隨意獲取自己的個人生物學數據。法律之所以保護個人的隱私權與住宅自由,就是要讓個人有自治的空間,這個空間不允許他人侵入。
這裏的他人,不單指其他的個人或是一般的組織,也包括政府,包括國家。倘若個人的生物學數據也能以安全為名未經同意而隨意獲取,則法律上對隱私權與住宅自由的保護,還有什麽意義?無隱私即無自由。
 
其三,有人會提出,自己並非什麽重要人物,別人想必也沒有興趣來了解我們的個人信息。
持這種看法的人想來不少。對於大規模收集個人數據的做法,即便自身是作為被收集的對象,很多人也不以為然,並不覺得有什麽問題。主要的理由無非是,我們又不是什麽重要人物,別人應該不會有興趣來關注。所以,自己仍然足夠地安全。
我隻能說,當你把個人安全的問題,寄希望於別人的忽視時,基本上就活得如亡命的賭徒一般了。並且,你賭的不隻是自己的運氣,同時還在賭,掌控數據的人是天使一般的存在。非要一廂情願地認為自己能賭贏的人,我在佩服你鴕鳥性格的同時,竊以為大概還需要上交一些智商稅。
此類樂觀人士,最好能認真去看一下《國家的敵人》這部二十多年前的電影。電影本身的結局還不錯,惡人最終遭到了惡報。不過,倘若你是劇中主人公的話,怕是沒有那份才智與幸運,隻能等著悲劇收場。最慘的是,到最後大概都不知道自己是怎麽死的。
 
其四,還有人會辯解,這樣的技術推廣是有些問題,但反對也沒什麽用,就懶得花力氣反對了。
我隻能說,攸關自身重大權益的事項,如若我們自己不站出來反對,做出應有努力,自然更不可能指望別人出來幫著呼籲。在沒有做起碼的努力之前,怎麽就知道反對無效呢?即便反對最終無效,也終歸比馴服地給自己套上枷鎖要強。至少我們曾經努力過,做過一些抗爭。
作為被侵害一方的我們,如果隻是一味地默默地忍受,甚至不敢表明反對的立場,就等於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幫助對方來算計與加害自己。在這樣的事情上,退一步並非海闊天空,而很可能從此墜入深淵。因為這根本不是靠一味忍讓就能解決的問題。眼看著一步步地走向深淵,這樣的遭遇,至少部分是我們自己一味地隱忍所釀成的。
 
對於北京地鐵即將推行人臉識別技術的做法,我表示堅決的反對。以下是具體的理由。
 
首先,人臉識別涉及對個人重要的生物學數據的收集,相關組織或機構在收集之前,必須證明這種做法的合法性。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普通的個人信息,包括住址、電話號碼、郵箱、賬戶以及行蹤軌跡等,因為具有可識別性,在收集時必須經過被收集人的事先同意。同時,如果收集方將相應信息不當地予以使用、出賣或是泄露,還可能引發包括刑事責任在內的法律責任。
 
生物學數據的個人指向性更為明確,而且對個人而言,也顯然比一般的個人信息更為重要,為什麽在收集時反而不需要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並且,對收集的主體、目的、方法、範圍與程序等問題,完全沒有做任何的限定,也沒有對違規收集或使用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政府是作為收集的主體,顯然需要法律明確予以授權;法無授權即不可為,政府無權以安全為名,來搜集普通公民的生物識別數據。倘若是企業或其他機構所為,則其收集個人的生物學數據,起碼需要獲得被收集人的明示同意;不經同意而收集,屬於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
 
其次,地鐵實施人臉識別,涉及公眾重要的人身權益,不經聽證就要推行,也缺乏起碼的合理性。
 
幾年之前,北京地鐵票價調整,曾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並經過嚴格的聽證程序。如果票價調整都需要廣泛征求意見並經曆聽證程序,則推行人臉識別技術,明明涉及更為重要的人身權益,怎麽就可以在既不征求意見也不進行聽證的情況下,直接決定予以推行?難道個人的生物學數據,在重要性上還不如幾元人民幣的價值?
 
不經任何論證,就準備輕率上馬大規模的人臉識別,人們有理由懷疑,這其中是否涉及違法的利益交易,或者是否是被相關利益集團遊說之後的結果。
 
再次,聲稱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是要實現分類安檢,但標準本身所牽涉的問題本身就沒有解決。
 
一個交通管理部門,有什麽權力來對乘客進行分類?依據的又是什麽法律?不止如此,相關部門準備采取怎樣的標準來對乘客進行分類,采取的標準具體包含什麽內容,又是由哪些人以及如何確定的標準,標準是否應當公之於眾等,這些問題難道不應當在推行人臉識別之前先行解決嗎?垃圾的分類標準都要明示,更何況是對人的分類。
 
如果相關部門意欲采取內部標準,那麽請問,我們如何得知標準是否合法合理?如何得知是否存在為法律所禁止的歧視?如何得知是否存在隨意設定標準內容的問題?若是利害關係人對分類標準不服,或是認為不當的分類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又應當怎樣進行申訴,如何確保其權利得到有效的救濟?在這些問題沒有解決之前,怎可如此輕率地決定,要在地鐵這樣的場所,大規模地運用人臉識別進行分類安檢?
 
若是任意采取內部標準而將乘客分為三六九等,並據此采取不同的安檢舉措,我們有理由懷疑,這樣的做法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也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權利。《憲法》第37條明確規定,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最後,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在地鐵運用人臉識別能夠提升通行效率;即便有證據予以證明,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為推行的充分依據。
 
軌道交通指揮的官員聲稱,在地鐵推行人類識別技術是要提高大客流時段的通行效率。問題在於,聲稱不代表客觀事實。在沒有做紮實的實證調研之前,如何讓我們相信,在地鐵運用這項技術有助於提升通行效率?根據在機場與賓館的親身經曆,我很難相信這樣的結論。
 
即便有來自專家的一些支持,我們也有理由懷疑專家的判斷是否準確。因為這涉及對未知事態的預測與評估,專家的判斷完全有可能陷於錯誤。譬如,在放開二胎之前好多年裏,很多人口專家都言之鑿鑿,宣稱全麵放開二胎會造成我國人口的急劇增長。自放開二胎之後,實際生育率情況如何呢?大家有目共睹。
 
退一步而言,即便運用人臉識別真地能夠提升通行效率,單是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為推行的充分依據。不要以效率為名糊弄公眾,好不好?要說效率的話,不對地鐵進行所謂的安檢,最能提升大客流時段的通行效率。
 
我不知道相關部門有沒有做過起碼的調研。現行的人物同檢,尤其是其中的人檢,無論在高峰時段還是一般時段,都形同虛設。除了浪費納稅人的稅款,實在是看不出這樣的人物同檢,究竟有什麽現實的作用與意義。
 
基於前述相應的理由,尤其是考慮到其中潛含的重大危險與負麵作用,我不僅反對在地鐵運用人臉識別技術,也反對在機場與賓館等場合,強製人們接受人臉識別的檢查。
 
商業機構以微利或是便捷安全之類的因素相引誘,讓人們“自願“地使用人臉識別,由於大多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的問題,很難成立有效的用戶同意,故而其運用也難謂合法。
 
不久之前,我曾參加一次關於人臉識別技術的講座。在那次講座上,得知國內有一些企業,近年來一直在大力發展人臉識別的技術。為了防止公共輿論的關注,這些企業甚至還刻意保持低調,使得相應技術在實現大規模推廣的同時,成功地避免成為公共話題。
 
這樣的刻意,讓我不寒而栗。在一心謀求自身利益的同時,這些企業與相應的技術人員,難道就沒有想過,這樣的技術推廣會給社會帶來什麽樣的災難嗎?難道不知道自己有一天也可能成為被反噬的對象嗎?
 
不要與我扯什麽技術中立之類的套話。當人臉識別技術被大肆用來獲取普通公民的個人信息,並源源不斷地匯集於龐大的組織之手。從事相應技術研究與推廣的這些企業與技術人員,敢說自身就沒有任何的責任嗎?假如電幕的世界有一天真地降臨,你們是當之無愧的功臣;但願到彼時,還能有人身自由去暢飲慶功宴上的美酒。
 
當時參加講座的一位媒體從業人員,在沒有聽完講座之前,就把微信與支付寶中的人臉識別給刪了。在發言中,她說自己倒不怕個人信息被警察使用,就是擔心被商業機構濫用。
 
在回應時,我坦言,作為法律從業人員,尤其是做公法研究的,我從來不太過擔心,自己的個人信息被商業機構所濫用;因為商業機構的濫用,至多不過是讓我損失一些錢財。
 
真正讓我擔憂與恐懼的是,自己的信息被公權力部門所濫用;因為當他們濫用時,我完全不知道自己與家人會付出什麽樣的代價,財產、名譽、職業、自由、健康或是生命,一切皆有可能。
 
以安全為名,對於地鐵這樣日常有大規模人流出入的公共場所,先是施行物檢,之後進行人物同檢,現在又要推行人臉識別,再過幾年,是不是還要進一步實行基因或是指紋識別?按當下的趨勢推測,完全存在這樣的可能。不久的將來,或許乘坐地鐵這樣的公共交通,都將成為一種特權,隻允許一部分社會成員享有。
 
這個社會,若是還沒有陷入被迫害妄想症的狀態,就該在安保問題上適可而止。歇斯底裏地追求安全,帶給社會的,根本不是安全,而是全麵的壓製,還有恐慌。
 
最後,我鄭重建議,對於北京地鐵將運用人臉識別進行分類安檢的舉措,全國人大常委會有必要做基本的合法性審查;與此同時,應當考慮啟動相應的立法程序,對於隨意運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做法進行法律上的規製。
 
2019年10月31日
作者:勞東燕,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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