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即使某種草藥中含有的某種成分具有治療效果,其中的劑量可能不足以
達到藥理劑量(這又是一句不講邏輯的昏話,既然“某種草藥中含有的某種成分具有治療效果”,怎麽可能“其中的劑量可能不足以達到藥理劑量”?第一,既有治療效果,就必然已經達到治療劑量,所謂“藥理劑量”不過是藥理學上認定的某種藥物達到治療效果和人體本身能耐受的治療劑量而已。劑量不足,就不可能具有治療效果,一有治療效果,就必然已經達到藥理劑量,這是藥理劑量這個概念本身題中應有之義。這裏語義和邏輯混亂,不講自明。第二,可能某種草藥中含有某種具有藥用價值的成分,但因其含量太少,以至於人們在實踐中不可能實際使用這種草藥以實現其有藥用價值的成分的藥用價值。但是這種情況隻是針對某種草藥而言,又怎麽可以用這“某種草藥”來概括所有的草藥的情況呢?好比說,青蒿裏含有青蒿素,隻要我們用了足夠量的青蒿,就必然使其中所含的青蒿素達到“藥理劑量”,這就是為什麽傳統中醫在實踐中使用青蒿治療瘧疾的緣故。);
因為古代土著根本沒有科學手段和科學理論,沒有辦法對成分進行分析,隻
能憑經驗用藥,而植物或者礦物中的成分是不同的變化的,中醫更沒有定量的藥
劑學和藥理學體係,所以對有效成分根本沒有概念(人類的認識過程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分析和綜合的過程,隻要有認識在進行著,人們就在進行分析和綜合。古人沒有現代科學手段,並不等於古人就不能進行分析,不能對事物的構成成分進行分析,隻是看這個成分分析到什麽水平。古人固然是不能進行分子水平的成分分析,但是可以進行組織和器官等肉眼就能區分的成分分析,而且可以在此基礎上猜測其較肉眼水平更進一層次的成分,雖然不很精確,但應當說古人還是有有效成分概念的。中醫關於中藥藥材的“道地藥材”的概念,就是反映藥物是有構成成分的,而且,雖然是同一種植物或礦物,在不同地區會有不同的有效成分含量,好比說,田七,最初人們認為廣西的田七有效成分含量較多,因而以廣西的田七為道地藥材,後來,雲南的田七進入到人們的視野,人們知道,雲南田七較廣西田七有更多的有效成分,於是以雲南的田七為道地藥材,人們的這種認識並不是一定要在經過化學成分測定後才能得到。科學手段固然能給人類的認識帶來許多便利,但是這並不等於說沒有科學手段,人們就必然裹足不前,無所事事,無所成就,無所作為,如果果真這樣的話,科學甚至都不可能產生。同樣,中醫對藥物的用量是有講究的,某種飲片在一個處方中用多少,雖然沒有必定的算法規定,然而在中醫師的心中是要權衡的,這種權衡並非任意,而是依據最早的方書,主要是張仲景的《傷寒雜病論》中的處方的用量所例示的原則來權衡的,這是前人在實踐中摸索出來的基本用量,雖然沒有數學上的精確度,但長期以來的臨床實踐說明,這種權衡已經能夠滿足臨床的需要。固然可以對此進一步研究,但因此而全盤否定這種做法,顯然是過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