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美國警察(二) 兩場官司
一天,我正行駛在401高速公路北約克段,中規中矩,一切正常。後麵有輛警車跟著我,一會兒保持車距二、三十米,一會兒貼近.幾乎要親吻我的車屁股了,卻不超我車。我不以為然,繼續開我的車。一分鍾後,隻見警車閃起警燈,拉響警報,示意我停到左邊的緊急備用車道。
我“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心有不甘地停好車,嘴裏咕嚕著:見大頭鬼了,我犯哪一條王法啦?
警車內的兩位中,那位看上去很年輕、尚未脫孩子氣的警察,下車到我車窗邊,笑嘻嘻地打了聲招呼,索取了我的駕證和車險單,走回警車。幾分鍾後,拿著兩張罰單,笑嘻嘻地來到我車旁,說:給你兩張罰單,一張是因為你的車牌Sticker已經過期了,你沒有按時Renew ;另一張是因為你沒有貼上有效的車牌Sticker。兩張罰單將近300元加幣。
我懵了。那位和藹可親的、高高帥帥的小警察看我將信將疑,就禮貌地請我下車。他領我到我的車後,指著我的車牌Sticker說,現在是2001年8月份,你的Sticker到期月份是2001年7月份。我一瞧。可不是嗎。隻好認罰。
小警察見我沮喪的樣子,忙安慰我:先生,您必須先去Renew你的車牌Sticker,然後可以去法庭上訴,屆時我會出庭的。他向我解釋了上告法庭的詳細步驟。
警察開車走了,我懊惱地在車內靜坐了一會兒,決定先去Renew我的車牌Sticker,然後上訴法庭。
因為我不是故意犯錯。在我以前居住的省份,會提前來函,提醒我辦理同類事項。而我根本就不知道,現在居住的這個省,居然沒有這個“提醒”業務。所謂“不知者不為錯”嘛。
法院的傳票通知我某日出庭,太太和我準時抵達法庭。在法院走廊的那頭,我看見小警察氣宇軒昂地、微笑地直奔我們而來。他問候我們,和我們握手。他安慰我,待會兒開庭,他會提出他的建議的。
我們在法庭內坐定。一會兒,書記官高聲宣布:某某法官到,全體起立。法官就座。
當聽到書記官叫我的名字,我立即起立。法官核實了我的姓名、職業、住址。又當庭問道:某某某警官到庭沒有。小警察起立回答:到了。沒等法官發問,小警察就向法官表示:剛才他已經去停車場查實,上訴人的車牌Sticker已經更新,而且已經貼在指定位置。所以,本警官某某某決定,撤銷本警官給以上訴人的號碼為XXX、XXX這兩張罰單。
法官當即宣布:鑒於罰單的簽發者某某某警官,已經撤銷該罰單,本法官宣判,本案撤銷。
接著,小警察和我都在文件上簽字,此案了結。
這是移民北美後的第一場官司,給我很深的印象。原來打官司竟是那麽地簡單輕鬆。這個“衙門”一點也不是“陰森森的”。法院不是想象中的那麽緊張、拘謹、嚴肅。法官很正經,但是也不那麽太一本正經;法官有威勢,但是絕不亂擺威勢。警察和法院、法官一樣,都蠻人性化的。
雖然官司隻進行了十幾分鍾,但是獲益良多。我今後至少在車牌Sticker問題上很難再犯錯。而且,我會重視少犯所有有關行車方麵的錯誤,以免浪費社會資源。
去年春天,我約兩位朋友一起赴俄勒岡海灘遊玩。在華盛頓州的美國5號公路上一路歡笑暢聊,有點得意忘形。當時,我們行駛在限速65碼的路段。當我看到前方不遠處豎有70碼的限速牌,我下意識地加大油門。速度剛上去,後麵突然響起了尖聲刺耳的警報,從後視鏡望去,原來一輛警車跟在我後麵,警燈忽閃。我隻好靠邊停車。
也是一位高大英俊的年輕警官,說在65碼的限速區域,我的車速72碼,因此給我一張超速罰單。
有什麽話可說?人家是位頂真的警官。無奈,隻好接下罰單。
大概是一個月左右的時間,我接到美國法院的傳票。因為我旅遊回來就上訴到罰單上注明的法院,這個法院離我加拿大的住址較近。
我為什麽上訴呢?我有一位加州朋友,他在離開高速公路,下到匝道時,限速標誌是30碼。這時,他不知道一輛警車神不知鬼不覺地跟在他後麵。警燈、警報交替警示,朋友靠邊停車。警察給了他超速罰單,說他車速達60碼。
朋友後來打官司,勝訴。理由是:那段高速公路的限速是70碼,下匝道的限速是30碼,總不能來個急刹車從70碼突然降到30碼。如果那樣做是很危險的,是對他人和本人都是不負責任的。何況本車已經在降速了,正處在降速的過程中。法官認為很有說服力,判我朋友無須執行這張罰單。
這個故事啟發了我。當時,我已經看到限速70碼的標誌,總要提前預熱,不可能一下子竄到70碼。隻不過是控製油門的功夫不到家,不能精確地踩到那個點上。我正在加速的過程中。我上過加拿大法庭,感覺良好。也想用這個可能成為理由的理由,上上美國法庭,試試看,親身體驗一下美國法庭的審理過程。
美國法庭是一個特別設立的交通法庭。開庭時,不大的審判庭湧入了二十來人,全是吃罰單的主兒。
法官翹著二郎腿,非常隨和。他的桌子上放在我們這批人的案卷。他審完了一個案子,就會馬上讓下一位主兒站到指定位置,由他發問。他一邊翻案卷,一邊審。快的三、五分鍾,慢的二十來分鍾,平均十來分鍾一個案子。
法官的判決非常合情合理,而且很為我們這些吃罰單的著想。
如果罰單被認定是正確的,根據你的經濟狀況,他會判你不必一次性拿出這筆罰款,可以分期,或者減免個幾成。
隻要感覺到罰單有些偏重,他就會判定罰單無效。我想,他也是一位駕車的普通人,可能也有與警察打交道和吃罰單的經曆。對我們這樣的“弱者”,至少會有一些同情心,或者“同病相憐”。
輪到我了,核對了我的身份後。他看著案卷念了出來:65碼限速,車速為72碼?法官可能認為這張罰單有點小題大做,表情有點不可思議的樣子。連續問我兩個問題:你一早從加拿大趕過來的?警察怎麽會開這樣的罰單?沒等我把準備好的理由陳述完,隻見他從案卷內拿出一張紙,自言自語地咕噥了一句:“這就對了。”然後對我說:“你贏了,那位警官不能出庭,已經來電話聲明撤銷了這張罰單。”
這麽簡單就完了?我在回加拿大的路上還在感歎。倒不是僅僅因為省下了這一百來刀,而是我覺著還沒過癮。
在邊境加拿大關口,漂亮的金發女警官接過護照,問我到那邊幹什麽去了?我回答,打官司。
女警官來勁了:“打什麽官司?”我把來龍去脈簡單地說了一遍。
女警官瞪大眼睛有點驚喜地問:“你真的贏啦?”我說:“真的贏了。”她說:“非常好。我吃過不少美國罰單,從來沒想到過打官司,下次我一定去試試。”
您說得很對,謝謝您。
正如您所批評的,違反交通規則,主要原因還在於本人。一切投機取巧、心懷僥幸的態度和行為都是錯誤的,最終總是要付出代價的。吃罰單,還算是幸運的。
我寫的案例大多數還是十七、八年前的事,借此對自己的駕車態度、行為做一個回顧和小結。
為本人和本人家庭的幸福、為他人和他人家庭的幸福,安全行車。
再次謝謝。
您看這位老先生,攜妻女環遊世界各地,的確有的是真功夫。您坐在花園裏看誰都傻是吧。哈哈
您不知道,我們這兒離邊境僅二十分鍾不到的車程,如赴法院再加二十來分鍾,七點鍾半過關不會超過5分鍾。來回大約100公裏,耗油約10升,大約10刀以下。美國汽油便宜,我加一車油,再加上三隻攜帶式油箱,來美國一次至少在油費上就比加拿大少支出50刀左右,也就是賺了50刀。去一趟法院,倒過來淨賺40刀左右。還不包括在美國購買食品果蔬、雜物之類,比加拿大便宜的東西。還有美國的購物稅比加拿大的15%低,隻有8.25%。如果算上加幣升值,兌換的美金就多,用加幣購物就更省錢了。
我們這兒的居民,幾乎家家都會去美國加油、購物,每月至少一、二次。
省錢是一回事,更重要的是,我很在乎親身體驗一下在美國打官司的樂趣。見笑了。
世界多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