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微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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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糾紛

(2015-03-15 06:41:21) 下一個
   我曾經有過一次租房糾紛。當時我因為找到一份工作,離家太遠,就想在離公司較近的地方租房。周日住那裏,周末回原來住處。找了一處私人房產,租一間。房東也是中國人。說好月租380元。房東要我先付一個月房租的押金,即380元。第二天,我因故改變主意了,決定不租了。當然責任在我。但我想付一點罰金就是了,希望她把押金退還給我。不料她一分錢也不肯退我。她說昨晚她接到兩個電話,詢問租房,因為我要了,她回掉了。我就與她評理。我說,租房時的預付款有兩種,即定金與押金。定金是要求房東保留這個房間,不要再答應別人。如果房客改變主意,定金不退。押金是房客入住以後,由房客交給房東,長期由房東保存,直到房客離開才歸還。押金的目的有兩個。一是,如果房客不付當月房租,房東追討需要時間,房客還住在那裏,如果追不回來,房東為了避免損失,用押金作補償。二是,房客搬走時,東西有損壞,房東從押金中扣除。定金一般幾十元,押金一般等於一個月房租。我當時給你380元說是押金,其實包含定金。如果我進一步簽約,那麽,這錢正式轉為押金。但是,我還沒有簽約,沒有拿到房間鑰匙,沒有入住,沒有動用你任何東西。你沒有理由扣我押金,隻能扣我定金。雖然我們事先沒有講定金,但性質是這樣。我去調查了兩家公寓,雖然政策各有不同,但基本精神都符合我講的原則。有的比我想的條件還寬鬆。沒有一晚上扣人家一個月房租的。至於你說,當晚有兩個電話來詢問,想租房,因為我要了,而回掉了,造成你的損失。這就難說了。假定沒有我予留房間,他們詢問以後,也許兩個人最後都沒有入住,也許有一個一住十年。如果是後者,難道我要賠你十年房租損失嗎?你損失的隻是“機會”,還沒有構成事實。假定你買了一件衣服,發現口袋漏的。你去商店交涉,人家隻能賠你一件衣服。你不能說,我在口袋中放了1,000元,由於你們的口袋不好,丟了,你們應當賠我1,000元。商店隻能負有限責任,不能無限延伸。經過進一步交涉,她退了我一半的錢,我也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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