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私人擁槍,是個爭議的話題。從中國人角度看,覺得很可怕。但在美國,私人擁槍有著深刻的背景。這裏不是來討論是否應該允許私人擁槍問題,也不是討論發生多次的校園槍擊案。而是從新聞報導中歸納的,與私人擁槍有關的三個小故事。雖然每個故事隻死了一人,但特別令人惋惜。一個比一個更悲慘,一個比一個更讓人遺憾。這裏沒有犯罪份子,沒有心理失衡,都是正常人,甚至是正在做好事的好人。
故事一
每年十月末,美國有個萬聖節,也叫鬼節。商店賣南瓜以及鬼怪裝飾品。有一年的萬聖節,有一個日本留學生,應邀參加一個萬聖節派對,大概在某個老師或同學家舉行。到了那天,他與一個美國同學同行。美國一個社區的房子往往同時建造,風格一樣。那天他們走錯了房子,向另一家走去。按說也不是什麽大問題,敲錯門,說聲對不起,也就是了。由於這次派對是化妝舞會,他們準備了假麵具,是鬼臉。年輕人淘氣,一麵走,一麵就帶上了假麵具。那家被認錯的房主不知道他們走錯,一看兩個人帶著假麵具向房子走來,懷疑來打劫,馬上準備槍,並且叫他們停止前進。也可惜,這個美國人叫停沒有說stop,而是說freeze。那個美國學生聽懂了,就停止前進了。而日本學生英語不好,沒聽懂,繼續前進。房主開槍把他打死了。事情發生後,日本輿論嘩然,但美國法院判決那個美國房主無罪。美國的私人房子,好像一個國家的領土一樣,沒有主人允許,是不可以隨便闖入的。
一個極為普通的差錯帶來殺身之禍。
下麵的故事比這個還要悲慘。
故事二
有一個美國家庭,父母,女兒。女兒上中學。有一個星期六,女兒一早要出去。並且對父母說,我今晚住同學家,不回來了。這也很平常。過一會兒,父母也外出了。不知由於什麽原因,女兒臨時改變主意,晚上又回來了,比父母先到家。過一會,她聽到汽車聲,知道父母也回來了。小孩子淘氣,她想,爸媽還不知道我回來,我跟他們開個玩笑。她不開燈,躲在壁櫃裏。等父母進來,還沒來得及開燈,她突然跳出來。父母當然嚇一跳。但父親反應很快,也許槍正好在附近,馬上拿起槍,對準黑影就是一槍。等打開燈,才發現打死了自己女兒。
一個玩笑造成父親殺死女兒的悲劇。
下麵的故事比這個還要悲慘。
故事三
有一個人深夜開車,在高速公路出了車禍,可能是撞了圍攔。人還清醒,但車開不了了,停在高速公路邊上。過一會,有一輛車經過。車上有兩個人,看見那輛車停在路邊,知道有問題。下來詢問以後,好心幫助,讓那個受困的人上他們的車,送他回家。他的壞車先不管了,第二天再來處理就是。到了他家,黑著燈。那兩人向他要大門鑰匙。他發現,鑰匙忘在自己車裏了。於是,對他們說,屋裏沒人,你們砸窗玻璃進去吧。他們兩人就砸開玻璃。一個人剛要往裏鑽,一聲槍響,馬上死於非命。另一個人趕緊往回逃。原來,那個發生車禍的人忘了家中還有一個八歲男孩。孩子等著父親一直沒有回來。忽然聽到有汽車聲音。一看,一輛不是父親的車停在門前,很警惕,拿起槍等著。後來看到車上下來兩個陌生人,砸玻璃要進來,無疑是壞人,於是開槍防衛,造成悲劇。
做好事反遇難。而原因隻是疏忽和誤解。
近一段時間,給國內的許多親戚朋友同學打電話聊天,發現他們關心最多的一個問題是關於美國的槍殺事件及私人持槍。他們對此感到很不理解:"那麽多槍殺事件,為什麽還允許私人擁有槍支?"。我給他們的解釋(或曰答案)是:美國私人擁槍和槍殺事件的關係就如良藥與其副作用的關係:利大於弊。不能因其副作用而徹底禁止使用。比如青黴素。
其實,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也是有一個從不理解到理解的過程。也是一個中美兩國各生活多年的比較和思考。多年前剛來到美國時,看到電視報紙經常報道一些槍殺事件,覺得很不理解,就想"為什麽讓個人有槍?有槍殺人當然容易了,為什麽國家不把所有的民間槍支收走?".
有一次去一個美國人家作客,發現他家專門有一間大屋子存放槍支,他們的槍足夠武裝一個班去當胡傳魁。他還津津有味的象一個博物館講解員一樣給我們講解每一支槍的故事。可以看出他們已把槍作為他們家及他們文化的一部分。這使我更不理解,難怪美國有那末多槍殺事件。尤其是1999年的Columbine High School槍殺事件 (Colorado), 死了十幾個人, 使我對美國私人擁槍的反感達到了頂點。
直到後來有一天我看到一個搞憲法學研究的學者寫的一篇文章使我對美國私人持槍有了一個從更深層次上的理解:公民持槍是美國憲法的一部分。美國憲法賦予公民持槍權的真正意義在於限製政府濫用權力, 保護公民權利. 在於"威懾和防止"暴政,是除民主選舉三權製衡新聞監督外保衛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在於使政府動武之前三思而行,迫使政府最大限度地通過民主協商法製等和平方式解決問題。
這對我震動很大(我以前從來沒往這裏想過), 使我想起了在我們國家所經曆的一係列事情,曆曆在目,記憶猶新。
我們的反右大躍進三年大饑荒十年文革,不知多少人被冤死被打死被餓死(在那個文革時代我國有從國家主席劉少奇到一般公民張誌新數百萬無辜的人慘死在這種暴政之下)。這全是因為我們政府的權力無限擴張, 而沒有任何限製。
在文革中,要是公民家裏有槍,毛主席發動的紅衛兵造反派就不會那麽無法無天的抄家毆打老教授老科學家了。要是公民家裏有槍,"六四"鄧小平動武之前會三思而行,在民主法治軌道上解決問題的主張將會成為當時解決問題的共識,從而避免流血。
在談到這裏時,我國內的朋友很不以為然的說"你的說法不成立,你私人的槍怎能比得上政府的坦克機槍衝鋒槍,根本沒用". 其實在這裏公民持槍權"的真正意義並不在於真要用槍與政府的現代化軍隊打仗。而正好相反,其在於迫使政府在濫用職權侵犯人權之前三思而行有所顧忌依法辦事, 在於"威懾製衡和防止"暴政,在於保障有一個憲政民主的政府,在於創造一個不必用槍解決問題的政治環境。這樣,公民的權利也就得到了保護,也就得到了私人擁槍的目的。
說到這裏,我想談一下發生在我國內一個同學身上的一件事情。該同學還是我們當時的班長,每天早上還帶我們全體同學鍛煉身體(跑步做廣播體操)。幾年前回國,聽別的同學說我們的這個班長同學已經去世了:因殺人被判死刑,立即執行。聽後很吃驚。事情是這樣的:我這個同學的弟媳婦被我們的鄉黨委副書記性侵,我這個同學見弟狀告無果,一氣之下去討說法,用土槍(打兔子的獵槍,裝有鐵沙子)把那個仗勢欺人的副書記一槍打死,替弟報仇。我並不是說我這個老同學殺人無罪,我要說的是:倘若我國允許私人有槍,政府官員都知道他們的百姓家裏有槍,那麽(1)那些官員可能不會仗勢欺人,(2)如果在他欺人之後,獨立的司法可能會公平辦案,伸張正義。這樣我這個同學也就不會(也沒必要)用他的槍去犯這個殺人罪而被判死刑了。這樣,那個副書記和我這個同學這兩條命也就都"保"住了.
我想,在這裏,憲法允許公民擁槍的核心邏輯(RATIONALE)是:(1)雖然國家允許公民擁槍,但殺人是違法的犯罪的,會受到法律懲罰(以至死罪)的. 所以即使你有槍,也不會輕易使用它的,除非是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或自己的利益尊嚴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以致於不用槍討個說法就無法再活下去。(2) 濫用職權侵犯人權的官員既使知道用槍殺他的人會受到法律懲罰以至死罪,但他若知道他所欺負的百姓手裏有槍,他會三思而行的,則不會濫用職權去欺壓他的百姓而冒被槍殺的危險的。就是說他會考慮欺負百姓要付出的代價的。這樣的話,這個副書記和我這個同學也就不會有被槍殺和因槍殺被判死刑的結局了。
美國前國務卿賴斯在她的回憶錄裏是這樣描述公民擁槍權的:"當這個政府沒有能力保護我的安全時,我用槍來自衛;當這個政府不但沒有能力保護我的安全,反而侵犯我的權利威脅我的安全時,我用槍來反抗這個政府(RESIST IT)". 這正是美國憲法賦予公民持槍權的真正意義: "威懾和防止"暴政,是除民主選舉三權製衡新聞監督外保衛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我並不是說一夜之間就讓我們的人民每人一槍,我隻是說應該在一個更大的CONTEXT下來全麵地看"公民持槍權"問題。我欣賞的是在其背後的那樣一種理念: 限製政府濫用權力, 保護公民權利.
對槍應加強管理以減少槍殺案件,但不能剝奪公民的持槍權。正如不能因其副作用而完全禁止青黴素的使用一樣。
這幾個故事明顯是事故。第一,當事人有錯。就像氣車事故會死人。但帶來的好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