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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審判林彪、四人幫集團的判決書(轉貼)

(2017-08-20 21:07:21) 下一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判決書
1981.01.23;

特法字第一號
 

   公訴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兼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副廳長喻屏、史進前,檢察員馬純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聲、王耀青、馮長義、曲文達、朱宗正、江文,孫樹峰、李天相,沈家良、張中如、張英傑,張肇圻、孟慶恩、圖們、鍾澍欽、袁同江、敬毓嵩。
    被告人江青,女,現年六十七歲,山東省諸城縣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組”副組長,中共第九、十屆中央政治局委員。現在押。
    被告人張春橋,男,現年六十三歲,山東省巨野縣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組”副組長,中共第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第十屆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上海市革命委員會主任。現在押。
    被告人姚文元,男,現年四十九歲,浙江省諸暨縣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組”成員,中共第九、十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副主任。現在押。
    被告人王洪文,男,現年四十六歲,吉林省長春市人。原任中共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副主任。現在押。
    被告人陳伯達,男,現年七十六歲,福建省惠安縣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組”組長,中共第八、九屆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現在押。
    被告人黃永勝,男,現年七十歲,湖北省鹹寧縣人。原任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長。現在押。
    被告入吳法憲,男,現年六十五歲,江西省永豐縣人。原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兼空軍司令員。現在押。
    被告人李作鵬,男,現年六十六歲,江西省吉安縣人。原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兼海軍第一政治委員。現在押。
    被告人邱會作,男,現年六十六歲,江西省興國縣人。原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兼總後勤部部長。現在押。
    被告人江騰蛟,男,現年六十一歲,湖北省紅安縣人。原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部隊空軍政治委員。現在押。

    辯護人律師韓學章、張中,為被告人姚文元辯護;
    律師甘雨霈、傅誌人,為被告人陳伯達辯護;
    律師馬克昌、周亨元,為被告人吳法憲辯護;
    律師張思之、蘇惠漁,為被告人李作鵬辯護;
    律師王舜華、周奎正,為被告人江騰蛟辯護。
    被告人江青、張春橋、王洪文、黃永勝、邱會作沒有委托律師辯護,也不要特別法庭指定辯護人為他們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是根據一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成立的。這個決定規定本法庭的任務是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案,對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於一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向本庭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於一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至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進行審理,聽取了公訴人支持公訴的發言;審問了各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辯護和最後陳述;聽取了辯護人的辯護;聽取了證人的證言;聽取了部分被害人的陳述;核實了各種與本案直接有關的證據。
    本庭確認,以林彪為首的反革命集團和以江青為首的反革命集團,都是以奪取黨和國家最高權力為目的而進行陰謀活動的反革命集團。這兩個反革命集團有共同的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包括國家機構、軍事機關,在本案中也包括上述機構的領導力量中國共產黨)的犯罪動機和目的,有共謀的犯罪行為,形成了一個反革命聯盟。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和已經死亡的林彪(原中共第八、九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國防部部長)、康生(原“中央文化革命小組”顧問,中共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副主席)、謝富治(原中共第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公安部部長)、葉群(原中共第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林彪之妻)、林立果(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司令部作戰部副部長,林彪之子)、周宇馳(原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副主任),都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動亂中進行反革命犯罪活動的。在“文化大革命”中,國家政治生活陷於極不正常的狀態,社會主義法製受到嚴重破壞。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憑借他們當時取得的地位和權力,采取公開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有預謀地誣陷迫害國家領導人,誣陷迫害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領導人,陰謀顛覆政府和破壞軍隊,鎮壓迫害廣大幹部、知識分子和社會各階層群眾,毒害廣大青少年,危害各少數民族人民的生命財產和自治權。林彪反革命集團策動武裝政變,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江青反革命集團策動上海武裝叛亂。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活動,前後共達十年之久,殃及全國各個地區各個領域,使我國人民民主專政製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受到特別嚴重的危害,使國民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遭到極其嚴重的破壞,給各族人民帶來極大的災難。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危害國家和社會的行為,無論按照當時的法律、法令,還是按照自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都構成了犯罪。本庭的職責是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審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刑事犯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本庭不審理各被告人的不屬於刑事犯罪的其他問題。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犯罪事實如下: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策劃顛覆政府,推翻我國人民民主專政。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林彪確定奪取黨和國家領導權的方針說:“無論上層、中層.下層都要奪。有的早奪,有的遲奪”;“或者上麵奪,或者下麵奪,或者上下結合奪”。同年一月二十二日,張春橋說:“我們對所有的權都要奪”。從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五年,張春橋多次宣稱,“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換代”。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上述反革命目的,雖然由於黨、政府、軍隊和人民的抵製,未能完全得逞,但是他們確實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嚴重地破壞了政府的機構,嚴重地妨礙了政府的工作,嚴重地破壞了人民公安保衛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控製了中共中央的組織、宣傳部門和國務院的文化、教育、衛生、民族等部門的領導權;奪取了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領導權;一度“砸爛”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和奪取了一些軍事機關的部分領導權。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共謀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一九六六年八月,林彪讓葉群把他們捏造的誣陷劉少奇的材料口授給總參謀部作戰部副部長雷英夫,指使雷英夫寫了誣陷劉少奇的材料。同年十二月,張春橋單獨召見清華大學學生蒯大富,指使他組織遊行示威,首先在社會上煽動“打倒劉少奇”。一九六七年七月,江青夥同康生、陳伯達決定對劉少奇進行人身迫害,從此剝奪了他的行動自由。從一九六七年五月開始,江青直接控製“劉少奇、王光美專案組”,夥同康生、謝富治指揮專案組對被逮捕關押的人員進行 逼供,製造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特務”、“反革命”的偽證。一九六七年,江青為了製造誣陷劉少奇的偽證,決定逮捕關押河北省副省長楊一辰(原中共滿洲省委組織部幹事)、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承祚(原輔仁大學教授,王光美之師)、天津市居民王廣恩(原奉天紗廠協理)和劉少奇的炊事員郝苗等十一人。在楊承祚病危期間,江青對專案人員說: “要突擊審訊,把我們所要的東西在楊死前搞出來”。江青的決定,使楊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揮的專案組也使得王廣恩被迫害致死。江青夥同謝富治還指使對病勢危重的河北北京師範學院教授張重一(原輔仁大學教授,王光美之師)多次進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後僅二小時即死去。江青夥同康生、謝富治等人,指使專案組對一九二七年在武漢同劉少奇一起進行工人運動的丁覺群和一九二九年同劉少奇在沈陽同時被捕的孟用潛進行逼供,製造偽證,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由於林彪、江青等人的誣陷,致使劉少奇遭受監禁,被迫害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誣陷迫害黨和國家其他領導人。一九六七年七月,“中央文化革命小組”成員戚本禹在康生同意下,指使北京航空學院學生韓愛晶組織實施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彭德懷的人身迫害,致使彭德懷被打斷肋骨,造成重傷。一九七○年十一月三日,黃永勝同意彭德懷專案組提出要對彭德懷“判處無期徒刑,終身剝奪公民權利”的意見,對彭德懷進行迫害。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誣陷迫害,彭德懷被折磨致死。一九六六年七月,康生誣陷國務院副總理、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賀龍等人在北京“調動軍隊搞二月兵變”。同年八月,林彪指使吳法憲編造誣陷賀龍的材料。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鵬誣陷賀龍等人“篡軍反黨”。由於林彪、康生等人的誣陷,致使賀龍遭受監禁,被折磨致死。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黃永勝批準廣州市公安局軍管會負責人報送的《關於揪叛徒調查工作的請示》及所附的“第一號調查方案”,陰謀陷害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葉劍英為“叛徒”。一九六八年六月,黃永勝把誣陷葉劍英“密謀發動反革命政變”的材料交給葉群。一九六八年八月,黃永勝和吳法憲捏造事實,誣陷國務院副總理羅瑞卿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一九六六年底至一九六八年,陳伯達多次誣陷國務院副總理陸定一是“現行反革命”、“叛徒”、“內奸”,並決定對他進行人身摧殘。
    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青、康生製造了一個誣陷中共第八屆中央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同年八月,康生又製造了誣陷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單和誣陷第四屆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常務委員的名單。同年十二月,謝富治製造了“中國(馬列)共產黨”假案的名單。在這四個名單中,中共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一百零三人,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五十二人,第四屆全國政治協商會議常務委員七十六人,被分別誣陷為“特務”、“叛徒”、“裏通外國分子”、“反革命分子”、“叛徒嫌疑”、“特務嫌疑”。這些被誣陷的人先後都受到了迫害,其中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八人,國務院副總理十二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二十二人,中共中央總書記、書記處書記、候補書記十四人,中共中央軍委副主席六人,各民主黨派領導人十一人。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年,江青在各種會議上,點名誣陷中共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二十四人,使他們一一受到迫害。煤炭工業部部長張霖之被江青點名誣陷後,遭到非法關押,被打成重傷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誣陷迫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大批幹部,企圖使中國人民解放軍完全受他們的控製。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林彪提出“徹底砸爛總政”。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分別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空軍、海軍誣陷迫害了大批幹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製造了大批冤案,使八萬多人遭到誣陷迫害,一千一百六十九人被迫害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誣陷迫害各級黨政幹部,以圖奪取他們尚未奪取的部門和地區的領導權。一九六八年一月,康生等人誣陷中共中央組織部的幹部,直接控製了中共中央組織部的領導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誣陷迫害各級人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大批幹部、民警,被他們迫害致死的一千五百六十五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誣陷迫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批幹部。在康生、謝富治等人的指使、策動下,奪取了北京市的領導權,北京市領導幹部十三人遭到誣陷迫害,市委書記劉仁、鄧拓和副市長吳晗、樂鬆生被迫害致死。在張春橋、姚文元的指使、策動下,奪取了上海市的領導權,上海市領導幹部十二人遭到誣陷迫害,市長曹荻秋、副市長金仲華被迫害致死。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八年,張春橋直接操縱、指揮上海的“遊雪濤小組”,從事跟蹤盯梢、綁架、抄家、拘禁、刑訊和捏造情報等特務活動,製造冤案,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誣陷華東地區領導幹部在“長江以南搞一個地下武裝”,“密謀兵變”。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製造大量冤案,在全國範圍內煽動“打砸搶”,迫害廣大幹部和群眾。一九六七年,康生等人製造了“新疆叛徒集團”冤案。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八年,黃永勝等人先後製造了“廣東地下黨”和廣州部隊“反革命集團”冤案。一九六七年,由於陳伯達的煽動,使冀東冤案造成嚴重的後果,大批幹部和群眾受到迫害。一九六八年,康生、謝富治製造了雲南“趙健民特務案”冤案。同年,由於康生、謝富治的煽動,使所謂“內蒙古人民革命黨”的冤案造成慘重的後果,大批幹部和群眾被迫害致死致殘。一九六七年至一九六九年,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煽動下,製造了“‘東北幫’叛黨投敵反革命集團”冤案。一九六六年十月,江青勾結葉群,指使江騰蛟在上海非法搜查鄭君裏、趙丹、顧而已、童芷苓、陳鯉庭五人的家,致使他們受到人身迫害。由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指揮和煽動而造成的冤案,使各級黨政軍機關、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社會各界的大批幹部和群眾以及大批歸國華僑遭受誣陷迫害。社會各界知名人士被迫害致死的有:著名作家、藝術家老舍、趙樹理、周信芳、蓋叫天,潘天壽、應雲衛、鄭君裏,孫維世等人,著名教授熊慶來、翦伯讚、何思敬、王守融、顧毓珍、李廣田、饒毓泰、劉盼遂、馬特等人,著名科學家趙九章、葉渚沛、張宗燧、劉崇樂、陳煥鏞、周仁等人,衛生界著名專家胡正祥、張昌紹、計蘇華、陸瘦燕、葉熙春、李重人等人,體育界優秀教練員傅其芳、容國團、薑永寧,著名勞動模範孟泰、時傳祥等人,僑務界知名人士方方、許立、黃潔、陳序經、黃欽書、陳曼雲等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嚴重破壞民族團結,使各少數民族的大批幹部和群眾遭到殘酷迫害,吉雅泰等人被迫害致死。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在全國範圍內挑動群眾組織之間的大規模武鬥,借此奪權和殘酷鎮壓廣大群眾。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張春橋的指使下,製造了上海康平路武鬥事件,打傷九十一人,在全國開創了利用武鬥奪權的惡劣先例。一九六七年五月,張春橋、姚文元在濟南支持山東省革命委員會主任王效禹製造了省革命委員會大院武鬥事件,拘捕關押三百八十八人。同年八月四日,王洪文組織、指揮了圍攻上海柴油機廠的武鬥,關押和傷殘六百五十人。
    林彪反革命集團和江青反革命集團都各自圖謀奪取黨和國家的最高權力,它們在結成聯盟的同時,又有尖銳的矛盾。一九六九年,林彪被確定為毛澤東主席的接班人。一九七○年,林彪意識到江青、張春橋等人的勢力的發展有超越自己的趨勢,圖謀提前“接班”。林彪明知江青的野心決難得逞,但是要毛澤東主席支持自己提前“接班”是絕不可能的。因此,一九七一年九月,林彪反革命集團決心撕破一切假麵具,策動武裝政變,陰謀殺害毛澤東主席。早在一九六九年十月,空軍司令員吳法憲把空軍的一切指揮權、調動權交給林立果。一九七○年十月,林立果組成了武裝政變的秘密骨幹力量,取名為“聯合艦隊”。一九七一年三月,林立果、周宇馳等人在上海製訂了武裝政變計劃,取名為《“571工程”紀要》。三月三十一日,林立果根據《“571工程”紀要》建立“指揮班子”的計劃,在上海召集江騰蛟和七三四一部隊政治委員王維國、七三五○部隊政治委員陳勵耘、南京部隊空軍副司令員周建平秘密開會,指定江騰蛟為南京、上海、杭州“進行三點聯係,配合、協同作戰”的負責人。同年九月五日和六日,林彪、葉群先後得到周宇馳、黃永勝的密報,獲悉了毛澤東主席察覺林彪在密謀奪權的談話,決定對在旅途中的毛澤東主席采取謀殺行動,發動武裝政變。九月八日,林彪下達了武裝政變手令:“盼照立果、宇馳同誌傳達的命令辦”,並由林立果、周宇馳對江騰蛟和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王飛以及“聯合艦隊”的其他骨幹分子進行具體部署。正當林彪反革命集團緊張地策動武裝政變的時候,毛澤東主席對他們的陰謀有所警覺,突然改變行程,於九月十二日安全回到北京。
    林彪反革命集團的謀殺計劃失敗後,林彪隨即準備帶領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等人南逃到他當時準備作為政變根據地的廣州,圖謀另立中央政府,分裂國家。根據林彪的命令,空軍司令部副參謀長胡萍安排了南逃廣州的飛機八架,於九月十二日將其中的256號專機秘密調往山海關供在北戴河的林彪、葉群、林立果使用。當晚十時許,周恩來總理追查256號專機突然去山海關的行動,命令將該機立即調回北京。胡萍一麵謊報256號專機去山海關是飛行訓練,並偽稱飛機發動機有故障,拒不執行調回北京的命令;一麵將周恩來總理追查飛機行動的情況報告周宇馳。周宇馳隨又報告了林立果。當晚十一時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時六分,李作鵬兩次向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下達命令時,將周恩來總理關於256號專機必須有周恩來和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四個人一起下命令才能飛行”的命令,篡改為“四個首長其中一個首長指示放飛才放飛”。九月十三日零時二十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已經發現當時情況異常,打電話請示李作鵬:飛機強行起飛怎麽辦?這時李作鵬仍然沒有采取任何阻止起飛的措施,致使林彪、葉群、林立果得以乘256號專機叛逃。林彪得知周恩來總理追查專機去山海關的情況後,判斷南逃廣州另立政府的計劃已不可能實現,遂於十三日零時三十二分登機強行起飛,外逃叛國,途中機毀人亡。
    九月十三日三時十五分,在北京的周宇馳等人得到林彪外逃消息後,劫持3685號直升飛機外逃,被迫降。從直升飛機上繳獲了林彪反革命集團竊取的大量國家機密文件和策劃武裝政變的材料。
    林彪等人叛國外逃死亡後,江青反革命集團為了奪取黨和國家領導權,繼續進行誣陷迫害各級領導幹部的犯罪活動。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七六年,江青反革命集團指揮“梁效”、“池恒”、“羅思鼎”等寫作班子進行反革命煽動,誣陷重新出來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是“從資產階級民主派到走資派”,已經成為他們所謂繼續革命的對象。一九七六年,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誣陷迫害大批領導幹部,圖謀最終顛覆政府。三月,江青在對十二個省、自治區負責人的一次談話中,點名誣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領導幹部。同年,張春橋指使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副主任馬天水、徐景賢在上海召開的萬人大會上,誣陷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從資產階級民主派變成走資派”。同年,王洪文和姚文元指使《人民日報》總編輯魯瑛派入到國務院一些部門和一些省,按照他們的意圖編造材料,誣陷重新出來工作的老幹部“組織還鄉團”,“翻案複辟”,並且以此作為向他們尚未控製的部門和地區進行奪權的根據。一九七六年三月至五月,江青反革命集團捏造事實,誣陷南京,北京和其他各地悼念周恩來總理的群眾是“反革命”,誣陷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是天安門廣場“反革命政治事件的總後台”,煽動鎮壓迫害廣大幹部和群眾。
    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張春橋、王洪文以上海為基地,建立和擴大由他們直接控製的“民兵武裝”。早在一九六七年八月,在張春橋審批的《上海市革命委員會關於成立“文攻武衛”指揮部的打算》的報告中,就提出所謂“以槍杆子保衛筆杆子革命”,積極建立他們控製的武裝力量。王洪文從一九七三年至一九七六年多次對江青反革命集團在上海的骨幹馬天水、徐景賢和王秀珍說:“軍隊不能領導民兵”;“上海民兵是我和春橋搞起來的”;“你們可給我抓好”;“我最擔心的是軍隊不在我們手裏”;“要準備打遊擊”;要他們加緊發展“民兵武裝”。江青反革命集團計劃利用他們自認為屬於已有的這支武裝力量,在上海策動武裝叛亂。一九七六年八月,投靠江青反革命集團的林彪餘黨、南京部隊司令員丁盛到上海,對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說,駐在上海附近的六四五三部隊,“我最不放心”,“這個部隊我指揮不動”,“你們要有所準備”。馬天水隨即決定由他們所控製的武器倉庫中發給“民兵”槍七萬四千二百二十支,炮三百門,各種彈藥一千多萬發。九月二十一日,張春橋在北京聽取徐景賢匯報丁盛談話和給“民兵”發槍的情況後,對徐景賢說:“要注意階級鬥爭的動向”。九月二十三日,王洪文在電話中對王秀珍說:“要提高警惕,鬥爭並未結束,黨內資產階級他們是不會甘心失敗的”。十月八日,徐景賢、王秀珍等人獲悉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被拘禁的消息後,決定發動武裝叛亂。他們所組織的武裝叛亂的指揮班子進入了指揮點,架設了十五部電台,溝通了聯絡。他們還調集和部署了“民兵”三萬三千五百名。十月九日,上海市民兵指揮部負責人施尚英命令“民兵”集中,攜帶各種槍炮二萬七千餘件。十月十二日,上海市民兵指揮部另一負責人鍾定棟製定了取名為“捍一”、“方二”的兩個作戰方案。當晚,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副主任王少庸、上海寫作組負責人朱永嘉、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工交組負責人陳阿大等人開會,策劃停產罷工、遊行示威,提出“還我江青”,“還我春橋”、“還我文元”、“還我洪文”的反革命口號,宣稱要“決一死戰”。由於中央采取了有力措施和上海市人民的鬥爭,他們的武裝叛亂計劃未能實現。
    本庭經過四十二次法庭調查和辯論,有四十九名證人和被害人出庭作證,對各種證據八百七十三件進行了審查。大量的物證、書證、鑒定結論、證人的證言以及被害人的陳述,充分證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所犯的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十六名主犯中,林彪、康生、謝富治、葉群、林立果、周宇馳等六人已經死亡,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決定對他們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檢察廳並決定,對江青等十名主犯以外的本案其他人犯,另行依法處理。本庭確認,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的犯罪事實和應負的刑事責任如下:
    (一)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為首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江青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一九六七年七月,江青夥同康生、陳伯達作出決定,對劉少奇進行人身迫害,從此剝奪了他的行動自由。自一九六七年五月開始,江青直接控製“劉少奇、王光美專案組”,夥同康生、謝富治指揮專案組對被逮捕關押的人員進行逼供,製造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特務”、“反革命”的偽證。一九六七年,江青為了製造迫害劉少奇的偽證,決定逮捕關押楊一辰、楊承祚、王廣恩和郝苗等十一人。在楊承祚病危期間,江青決定對他“突擊審訊”,使楊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揮的專案組也使得王廣恩被迫害致死。江青夥同謝富治指使對病勢危重的張重一多次進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後僅二小時即死去。江青夥同康生、謝富治等人指使專案組對丁覺群、孟用潛進行逼供,製造偽證,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由於江青等人的誣陷,致使劉少奇遭受監禁,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青夥同康生密謀誣陷中共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八十八人是“叛徒”、“特務”、“裏通外國分子”。
    一九六六年至一九七○年,江青在各種會議上,點名誣陷中共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二十四人,使他們一一受到迫害。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點名誣陷張霖之,使他被非法關押,並被打成重傷致死。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江青誣陷全國勞動模範、北京市清潔工人時傳祥是“工賊”,使時傳祥遭受嚴重摧殘,被折磨致死。
    一九六六年十月,江青勾結葉群,指使江騰蛟在上海非法搜查了鄭君裏等五人的家,致使他們受到人身迫害。
    一九七六年,江青夥同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同年三月,江青在對十二個省、自治區負責人的一次談話中,點名誣陷中央和地方的一批領導幹部。
    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首要分子。江青對她所組織、領導的反革命集團在十年動亂中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顛覆政府、殘害人民的罪行,都負有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被告人江青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
    (二)被告人張春橋,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同江青一起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在十年動亂中,張春橋是向人民民主政權實行奪權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終的煽動者,策劃者,對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危害。
    一九六七年一月,張春橋說:“我們對所有的權都要奪”。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五年,張春橋多次宣稱,“文化大革命”就是“改朝換代”。張春橋夥同江青領導他們的反革命集團進行了奪取黨和國家領導權的大量活動。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張春橋為了奪取上海市的領導權,製造了上海康平路武鬥事件,打傷九十一人。
    一九六七年五月,張春橋在濟南支持王效禹製造武鬥事件,拘捕關押三百八十八人。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張春橋單獨召見蒯大富,指使他組織遊行示威,首先在社會上煽動“打倒劉少奇”。
    在張春橋的指使、策動下,奪取了上海市的領導權。上海市領導幹部十二人被分別誣陷為“叛徒”、“特務”、“反革命”,曹荻秋、金仲華被迫害致死。
    張春橋操縱、指揮“遊雪濤小組”進行特務活動,製造冤案,誣陷迫害幹部和群眾,誣陷華東地區領導幹部在“長江以南搞一個地下武裝”,“密謀兵變”。
    一九七六年,張春橋夥同江青、姚文元,王洪文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同年三月,張春橋指使馬天水、徐景賢在上海召開的萬人大會上,誣陷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從資產階級民主派變成走資派”,是他們所謂繼續革命的對象。
    張春橋夥同王洪文等人,以上海為基地,建立由他們直接控製的“民兵武裝”,策動上海武裝叛亂。
    被告人張春橋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條策動武裝叛亂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
    (三)被告人姚文元,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姚文元積極參與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姚文元直接控製宣傳輿論工具,長期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一九七四年至一九七六年,姚文元指揮“梁效”、“池恒”、“羅思鼎”等寫作班子,誣蔑重新出來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是“從資產階級民主派到走資派”,已經成為所謂繼續革命的對象,煽動對他們進行誣陷迫害。
    一九六七年,姚文元積極參與奪取上海市領導權的活動。姚文元參與誣陷上海市領導幹部曹荻秋等人。
    一九六七年五月,姚文元在濟南參與支持王效禹製造武鬥事件。
    一九七六年,姚文元夥同江青、張春橋、王洪文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同年一月至九月,姚文元指使魯瑛派人到國務院一些部門和一些省,按照他們的意圖編造材料,誣陷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一九七六年三月至五月,姚文元捏造罪名,誣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來總理的群眾是“反革命”,誣陷鄧小平是天安門廣場“反革命政治事件的總後台”,煽動鎮壓迫害廣大幹部和群眾。
    被告人姚文元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
    (四)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王洪文積極參與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王洪文參與製造了上海康平路武鬥事件,打傷九十一人。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王洪文組織、指揮了圍攻上海柴油機廠的武鬥,關押和傷殘六百五十人。
    一九七六年,王洪文夥同江青、張春橋、姚文元在全國製造新的動亂。王洪文指使:魯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們的意圖編造誣陷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的材料。
    王洪文夥同張春橋,以上海為基地,建立由他們直接控製的“民兵武裝”,多次指示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加緊發展“民兵武裝”,策動上海武裝叛亂。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九十三條策動武裝叛亂罪,第一百零一條反革命傷人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
    (五)被告人陳伯達,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陳伯達積極參與林彪,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陳伯達控製宣傳輿論工具,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一九六六年提出“橫掃一切牛鬼蛇神”等口號,煽動對廣大幹部和群眾的迫害鎮壓。
    一九六七年七月,陳伯達夥同江青、康生決定對劉少奇進行人身迫害,從此剝奪了他的行動自由。
    一九六六年底至一九六八年,陳伯達多次誣陷國務院副總理陸定一是“現行反革命”、“叛徒”、“內奸”,並決定對他進行人身摧殘。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陳伯達在唐山說:中共冀東地區組織“可能是國共合作的黨,實際上可能是國民黨在這裏起作用,叛徒在這裏起作用”。由於陳伯達的煽動,使冀東冤案造成嚴重的後果,大批幹部和群眾受到迫害。
    被告人陳伯達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
    (六)被告人黃永勝,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黃永勝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一九七○年十一月三日,黃永勝同意彭德懷專案組提出要“撤銷彭德懷黨內外一切職務,永遠開除黨籍,判處無期徒刑,終身剝奪公民權利”的意見,對彭德懷進行迫害。
    一九六七年六月,黃永勝批準廣州市公安局軍管會負責人報送的《關於揪叛徒調查工作的請示》及所附的“第一號調查方案”,陰謀陷害葉劍英為“叛徒”。’一九六八年六月,黃永勝把誣陷葉劍英“密謀發動反革命政變”的材料交給葉群。
    一九六八年,黃永勝夥同吳法憲捏造事實,誣陷羅瑞卿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黃永勝還誣陷總參謀部的領導幹部。同年十二月,黃永勝誣蔑總政治部“招降納叛”,積極參與林彪“砸爛總政”的犯罪活動。
    一九六七年十月至一九六八年三月,黃永勝提出審查中共“廣東地下黨”,決定對廣州部隊副司令員文年生等人進行“審查”,製造了“廣東地下黨”和廣州部隊“反革命集團”兩個冤案,致使大批幹部和群眾遭到誣陷迫害,副省長林鏘雲和文年生被迫害致死。
    一九七一年九月六日,黃永勝向林彪密報了毛澤東主席察覺林彪在密謀奪權的談話,致使林彪下決心采取行動謀殺毛澤東主席,發動武裝政變。
    被告人黃永勝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
    (七)被告人吳法憲,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吳法憲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一九六六年八月,吳法憲受林彪的指使,於九月三日寫了誣陷賀龍在空軍陰謀奪權的材料送給林彪。一九六八年八月,吳法憲夥同黃永勝捏造事實,誣陷羅瑞卿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
    吳法憲在空軍誣陷一些領導幹部要“奪權”,批準關押、迫害空軍幹部和群眾一百七十四人,致使南京部隊空軍司令部參謀長顧前和空軍學院副教育長劉善本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九年十月,吳法憲把空軍的一切指揮權、調動權交給林立果,使林立果得以組成林彪反革命集團謀殺毛澤東主席、策動武裝政變的骨幹力量“聯合艦隊”。
    被告人吳法憲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
    (八)被告人李作鵬,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李作鵬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一九六八年四月,李作鵬誣陷賀龍等人“篡軍反黨”。李作鵬在海軍點名誣陷迫害一百二十名幹部。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十一時三十五分和十三日零時六分,在林彪、葉群叛逃前,李作鵬兩次篡改了周恩來總理的命令。十三日零時二十分,海軍航空兵山海關場站站長潘浩打電話緊急請示:飛機強行起飛怎麽辦?李作鵬沒有采取阻止起飛的任何措施,致使林彪得以乘飛機叛逃。事後,李作鵬修改電話報告記錄,掩蓋罪行。
    被告人李作鵬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
    (九)被告人邱會作,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邱會作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一九六七年,邱會作指使人竊取總政治部的檔案材料,誣陷總政治部的幹部,在林彪“砸爛總政”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
    一九六七年至一九七一年,邱會作在總後勤部私設監獄,刑訊逼供,直接誣陷迫害了幹部和群眾四百六十二人,致使湯平、周長庚、顧子莊、張樹森、申茂興、王述臣、張淩鬥、華迪平八人被迫害致死。
    被告人邱會作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二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一百三十八條誣告陷害罪。
    (十)被告人江騰蛟,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江騰蛟在上海參加林立果為建立武裝政變“指揮班子”召開的秘密會議,被指定為南京、上海、杭州“進行三點聯係,配合、協同作戰”的負責人。九月八日,江騰蛟接受林立果傳達林彪發動武裝政變手令,參與策劃部署謀殺毛澤東主席,並擔任上海地區第一線指揮。江騰蛟在殺害毛澤東主席的計劃失敗後,積極參加林彪、葉群準備南逃廣州的反革命行動。
    被告人江騰蛟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第九十三條策動武裝叛亂罪,第一百零一條反革命殺人罪(未遂)。
    上列被告人王洪文、陳伯達、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各自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江騰蛟在林彪叛逃的第二天,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吳法憲、邱會作,江騰蛟揭發了林彪、江青等同案犯的犯罪事實。黃永勝供認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姚文元把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成是犯錯誤,不承認是犯罪。張春橋不回答法庭對他的審問。江青破壞法庭秩序。
    本庭根據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判決如下:
    判處被告人江青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張春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王洪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處被告人陳伯達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黃永勝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吳法憲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李作鵬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邱會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判處被告人江騰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以上判處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羈押的日期,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兼特別法庭庭長:江華
    副庭長:伍修權、曾漢周、黃玉昆
    審判員:王文正、王誌道、王戰平、甘英、史笑談、寧煥星、司徒擎、曲育才、朱理之、任成宏、任淩雲、劉麗英、劉繼光、許宗祺、嚴信民、蘇子蘅、巫寶三、李明貴、李毅、吳茂蓀、沈建、張世榮、張敏、範之、費孝通、駱同啟、高朝勳、高斌、黃涼塵、曹理周、翟學璽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印)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郭誌文、黃林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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