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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好撒馬利亞人法》

(2011-10-23 05:56:08) 下一個
關於《好撒馬利亞人法》與玄野網友商榷
最近在佛山發生的事情讓很多人有機會寫了很多文字,不管這些文字有沒有用,但是還是把《好撒馬利亞人法》究竟是個怎麽回子事先搞清楚再說為好。
玄野網友在他的帖子《一個拾荒者的心靈照亮了全中國》裏說了很多,絕大部分是他的看法或常識和抽象的東西無法討論,這裏我說一個具體的,那就是《好撒馬利亞人法》。
玄野網友說:“歐美發達國家對這樣的情況有一個特定的法律,以保護救助和被救助雙方,很多國家都稱作好撒馬利亞人法。其命名取材於福音書中的故事:(路加福音十章三十節)"耶穌回答說,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 偶然有一個祭司,從這條路下來.看見他就從那邊過去了。又有一個利未人,來到這地方,看見他,也照樣從那邊過去了。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行路來到那裏.看見他就動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傷處,包裹好了,扶他騎上自己的牲口,帶到店裏去照應他。 第二天拿出二錢銀子來,交給店主說,你且照應他.此外所費用的,我回來必還你。"利未人和祭司是猶太貴族,撒瑪利亞人地位低下。當下這個事件所反映的國人的心態與此何其相似?當前中國製定相似的緊急救助法已經迫在眉睫。”
哈哈,還迫在眉睫哪!也許在每一個街角派一個城管更快呢!
我上網搜了一下“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這是中英文的link:《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 - Wikipedia, the free encyclopedia 供大家參考。
“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法律也不例外,法律有法律的好處,法律也有法律的麻煩。雖然見死不救不好,但是常識告訴我們見死不救也不是什麽大罪過,至少沒到超市開槍殺人那麽大的罪過。同時,無論多麽的義正詞嚴,如何的義憤填膺,怒目而視的口誅筆伐別人見死不救,文字也不救命。因此,再偉大的文字也不比見死不救好多少。但是,不懂裝懂以訛傳訛或者根本上就是臆想出來的自以為是的文字就比見死不救不好了。
因為此事,很多人呼喚法律,其實恰恰是法律束縛人的手腳使得人們無法以人之常情行事。我現在就《好撒馬利亞人法》這個例子現學現賣跟大家具體說說。
首先,《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救助者的救助是在被救助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說:“同意:作出回應的人,不應該在未經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幫助而使人受傷害。
也就是說如果人家不要求你救助,你別自告奮勇見義勇為,再就是你最好要有人家要求你救助的證據,不然的話事過之後也就說不清了,一來因為人可能會改主意,人也可能會忘記,再就是你如果非專業,移動傷員還可能造成附加的傷害。
網友或許會問,為什麽要當事人同意呢?可能是為了避免好心辦壞事吧。網友或許會問,如果當事人失去知覺了的情況下呢?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說:“默許同意:當病人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這樣──的情況下,則可視為病人已默許回應者的幫助。在法律擬製下,人遇上危難時會願意接受其他人援助("peril invites rescue"),故法庭宣判時常會較寬容,若病人不被視為成年人(無論病人聲稱如何),當未能聯絡上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也可視為病人已默許。
大家看見“故法庭宣判時常會較寬容”沒有?
大家以為法庭宣判時是宣判誰哪?宣判救助者!因為這種情況下救助者肯定是沒有我前麵剛剛提到的人家要求你救助的證據,所以法庭要宣判救助者是否是在當事人默許同意的情況下實行救助的。不然的話,嘿嘿,後果自負。
最後,如果當事人是兒童,這個跟佛山發生的事情直接有關,那就是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說:“父母同意:若受害人不是成年人(請注意:有多個定義),必須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但是,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在場、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時(如前述情況),也可視為默許同意。但若有虐待兒童的嫌疑,特別的情況也可出現。
大家看見“必須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沒有?
就佛山發生的這個事情就事論事,我請大家想一想,
1,如果以後你遇見類似情況,在中國沒有《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情況下,就是在目前的中國,你會怎麽做?
我估計你可能會做玄野網友說的用心靈照亮了全中國的那個拾荒者做的。
那麽,然後,再請大家再想一想,
2,如果以後你遇見類似情況,在中國有《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情況下,你會怎麽做?
我估計你可能會先找孩子的父母,玄野網友說的用心靈照亮了全中國的那個拾荒者也應該會先找孩子的父母,如果她知法的話,因為《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救助者“必須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
請大家再想一想,中國有《好撒馬利亞人法》會更好一些呢?還是沒有好呢?
其實呢,《好撒馬利亞人法》還有一個法律上的巨大危險,那就是往往需要救助的人是犯罪的受害者,也就是說這個人的周圍是犯罪現場,如果什麽人來救助了,這個人就破壞的犯罪現場,因此會破壞犯罪證據,結果會幫助罪犯逃脫法律的懲罰。
所以,“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法律也不例外,法律有法律的好處,法律也有法律的麻煩。所以,無論如何,大家都不能失去人之常情。
最後,說說玄野網友在他的帖子《一個拾荒者的心靈照亮了全中國》裏說的一個他的看法或常識和抽象的東西的例子:玄野網友說的“惻隱之心是最基本的人性,救人應該是每個人的本能反應。”
我的看法是說“最基本的人性”和“本能反應”沒什麽意思,因為沒有行動一切都是空談。惻隱之心也許是最基本的人性,救人也許應該是每個人的本能反應,但是“最基本的人性”和“本能反應”並不等於“實際行動”,因為從“最基本的人性”和“本能反應”到“實際行動”還是有距離的。恰恰因為是“最基本的人性”,所以到處都是,因此不缺;恰恰因為是“本能反應”,所以與生俱來,因此不少。
在《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裏,我還找到了“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國、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公民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如聯絡有關部門),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德國有法例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法的,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損害,則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責。在德國,必須有緊急救助知識,才能獲取証明文件。
還有:“歐洲義務協助處於危險中的人是近年來起源在法國和比利時的趨向。並擴展到高度均一的歐洲法律之中。根據歐洲大多數國家民法(Civic Law),不協助在緊急狀態的個體是一個刑事罪。有趣的是,根據古羅馬法典,它卻未必要求人對陌生人提供緊急援助。
歐洲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每個司機當遇到事故或事件時,並基於安全的情況下,停車和提供援助。
可見人隻是有“最基本的人性”和“本能反應”還是沒什麽用,依然需要立法要求提供協助的“實際行動”,不提供協助是違法的。
還有:“英國戴安娜王妃發生死亡車禍後,當時跟蹤她的記者被調查是否違反了《好撒馬利亞人法》。”對於這個大家可以文情並茂地發揮。
所以,無論如何,大家都不能失去人之常情,見義勇為固然好,見死不救固然不好也沒犯法也不是罪,可是見死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濕為證:
濕一首:人也不是那麽壞
小孩實在比較小,
光線確實也不好。
人來人往謀生計,
熙熙攘攘不容易。
撞人不覺沒犯法,
見死不救不是罪。
口誅筆伐不腰疼,
義憤填膺不救命。
也許有網友會說,你肯定是個見死不救的人!
我沒碰到過見死的情況,我還真不敢說我會不會救人。
也許有網友會問,那你希望別人救你嗎?
我必須承認,我當然希望別人救我。
也許有網友會說,你真自私!
我必須承認,我真自私!
好!好!好!你大公無私,你解放全人類,你是活雷鋒。
難道自私不是“最基本的人性”和“本能反應”嗎?
難道自私也有最了嗎?
這周末越來越像文革時的鬥私心呢?
如果是接這個事件的機會以為抓到了什麽稻草來攻擊中國人和中國文化就實在是可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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