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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世界的罪與罰

(2010-10-21 21:58:27) 下一個

近來看到一些為劉曉波鳴冤的,被判11年太重了雲雲。這些人當然都堅信在自由民主的美國是不會“因言獲罪”的。真的嗎?看看事實吧。美國陸軍上等兵Bradley Manning因為服從自己道德良心揭露了其他士兵殺人取樂的惡行,結果被逮捕,並被指控“未經授權傳送國防信息”等欲加之罪,累計刑罰可高達52年 (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Bradley_Manning),甚至密西根州的共和黨眾議員 Mike Rogers呼籲處死Manning (見http://vdare.com/roberts/100923_collapse.htm)。即便恨Manning的人也無力與他揭露的事實爭辯,隻能指責他叛國。那麽他怎麽叛(美)國了呢?愛(美)國就是要無條件的包庇穿著美軍製服犯下的反人類罪行嗎?


既然說到罪與罰,再侃幾個案例,給崇美派開開眼。佛羅裏達州一個6歲女孩兒因為在學校吵鬧撒潑被戴上手銬,投入精神病院(見http://www.tcpalm.com/news/2010/feb/11/port-st-lucie-schools-confines-6-year-old-with/)。也是在陽光明媚的佛羅裏達州,一個84歲老頭兒被警察摔倒在地把脖子摔斷了(見http://www.wftv.com/news/25075466/detail.html),目擊者說老人腦袋撞地的聲音像西瓜落地一樣清脆。最黑色幽默的是警察還要指控老人襲警,而老人是參加過二戰的退伍兵,是為美國出過生入過死的。


這讓我想起另一件事。話說當年某學運領袖(名字忘了)在64後從海上逃到台灣,充滿了抵達“自由中國”的歡樂,結果國民黨的軍警不由分說把“偷渡者”一通亂打,腿打斷了,還要把他遣返給“萬惡的中共”這位最後僥幸被瑞典收留了,我想他日後絕不敢在“自由世界”搞民運了,因為“自由世界”的軍警可不會像北京的戒嚴部隊那樣被群眾包圍,繳械,推推搡搡的。人家在“法治國家”依法行事,打斷腿,打死人都是有理的。中共的軍警是“獨裁統治的工具”,隻應該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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