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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道遠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2011-03-10 14:04:35) 下一個
瑟穀德.馬歇爾與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14





   美國聯邦國會將美國的領土劃分成十三個司法管轄區,基本上是一州一個管轄區。在
1860年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之合並成十個管轄區(Circuits),一百零一年後又將之改製成東部管轄區(Eastern Circuits)、中部管轄區(Middle Circuit)和南部管轄區(Southern Circuit)三大管轄區,以便管理和運作。 

目前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管轄和領導下的包括波多黎各(Puerto Rico),關島(Guam),北馬仁安納島(Northern Mariana Island)與維吉島(Virgin Island)在內,共有十三個聯邦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 Court)和九十四個聯邦地區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行政法規定,每一位大法官每年必須要出席管轄區法庭二十七次,和全體大法官的法庭兩次。美國聯邦國會堅持最高大法官們必須要到處出巡,深入民間去了解實情,不可坐在華盛頓的舒服辦公室裏指手畫腳,這更可避免受到美國總統的近水樓台環境的政治影響。

   這條行政法規,使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本來就人手短缺的眾大法官們,更是忙於奔命,在眾多大法官們的滿腹怨言和不切實際的情形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得不在1891年將之廢除,進行改製。

   在新的行政係統之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坐鎮華府首都的聯邦最高法院,兼顧最為接近華府首都的馬裏蘭州和弗吉尼亞州兩州,其餘的常務大法官們,各自負責一或數個管轄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立案標準是相當困難的,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十條規矩(The Supreme Court Rule 10)》的規定,主要的範圍有三:

   第一,解決和理清美國聯邦法律和聯邦憲法(To resolve a conflict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federal law or a provision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第二,更正過份和越權的不正當司法程序(To correct an egregious departure from the accepted and usual of judicial proceedings)

   第三,解決重要的聯邦法律疑問,或者重新檢查下級法院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原則性衝突的判決(To resolve an important question of federal law,or to expressly review a decision of a lower court that conflicts directly with a previous decision of the court)

   基於這幾個大前提和原則,絕大部份的案件是進不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門的,何況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之立案前,還要經過〝大聯席會議(The Conference)〞這最難的一關。所謂大聯席會議者,這是一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裏的慣用行政語,指的是任何的訴訟文件〝調取案卷令(Certiorari Petition)〞,在得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之前所必須經過的一道司法程序。

   大聯席會議開會時,采取閉門會議方式進行,所有的九位大法官必須全都在場,任何外人包括新聞媒體,甚至於連大法官們的法律或行政助理,都不允許在場。所呈上來的訴訟文件移送命請願,必須得到九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四位以上大法官的同意,才有下一步〝概申辯(The briefing stage)〞的權利,否則案件就算是到此為止,宣布死亡,永遠結束。

   當訴訟文件移送命請願一旦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時,該訴訟文件移送命請願在下一級法院所達成的裁決,將為最終的判決。能擠進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門的案件,可謂鳳毛麟角。

   這些年來,平均每年有著超過七千件的上訴案件湧進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但是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接受審理的案件,隻不過是七十件到一百件左右,或者會更少,由此可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接受立案標準是極其嚴格的。

   當訴訟文件移送命請願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接受後,兩造雙方可以選擇向美國最高法院呈遞〝書麵意見〞,或者直接在法庭上〝語言辯論(The Oral Argument)〞。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每年從十月至次年的四月期間,每一個月有兩個星期,作為語言辯論專用,每一件案件的兩造律師各有三十分鍾的時間,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全體九位但不可少於六位大法官麵前,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這三十分鍾,可能是一件上訴案件唯一翻案的機會,每位律師都極度的重視和分秒必爭地運用,問題是九位大法官中,人人皆有權對該發言律師的觀點辯論,隨時發難或提問,有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辦案經驗的律師,都會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因為時間一到,申訴沒完,將更會影響到整件案件的完整性。   

   語言辯論後,全體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們,用民主程序的投票方式決定該案件的結論,少數服從多數,歸納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最終判決書。

   一般來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院長會指定一位資深的常務大法官來執筆撰寫判決書,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沒有規定時限做出決定,但通常而論,如果沒有什麽特殊的情況,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行政年度結束前後,判決會出來的。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書是以三種形式來公布的,首先會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網站上公布一份《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Slip Opinion第二次是用文字輯印成冊,公開發布這種單行本稱之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初步判決意見書(Preliminary print of the United states Report大約一年之後,具有詳實內容的最終的全版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意見書定版(Final volume of United states Report)會正式麵市,在各個法律圖書館裏都可見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組合並不一直是由九位大法官組成的,建國初期,美國最高法院設有最高法院院長一位,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五位,總共是六位。其工作量比之現在,過之尤不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成立後的頭一百零一年,由於行政法規的要求,每位大法官每年必須要在每個管轄區總共出庭審案二十七次,在華盛頓聯邦最高法院出庭兩次,其勞累奔波,可見一斑。

   1789年的《法院法案》,更規定了最高法院的院址,必須設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產生,是由美國在位的總統提名,經美國聯邦參議院全院議員半數票以上通過始可上任,是為終身職。

   1789年的《法院法案》的另一創舉是同時設置了美國總統內閣〝美國聯邦司法部部長(United States Attorney General)〞一職,專門收拾和起訴美國國內外為害美國利益的敵人。 

   成為美國總統的基本條件之一是要在美國本土出生,否則能人者如亨利.基辛格國務卿(Secretary of State Henry Kissinger)也是無權參選。但美國的法律,並沒有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人選的出生地有所限製和要求。

   很少人留意這個美國聯邦法律沒有要求的規定。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1789年的第一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兼最高法院院長約翰.傑伊,直至最近2008年薩姆爾.小艾理圖為止的一百零七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六位不是在美國本土出生的。

   第一位是蘇格蘭(Scotland)出生的詹姆.威爾遜(Associate Justice James Wilson)。來自賓州的詹姆.威爾遜,從1789年開始,到1798年期間,擔任了八年的美國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最終死在任上。

   第二位是在英格蘭(England)出生的詹姆.艾爾德爾。這位來自北卡羅來納州的虔誠基督教徒,從1790年至1799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達九年之長,他和詹姆.威爾遜一樣,也是死在任上。  

   第三位是在愛爾蘭(Ireland)出生的威廉.帕特遜(Associate Justice William Paterson)。這位來自新澤西州(New Jersey)的才子,從 1793年開始,到1806年為止,共擔任了十三年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同樣是死在任上。  

   第四位是在土耳其伊茲米(Izmir,Turkey)出生的戴.喬賽.布魯爾(Associate Justice David Josiah Brewer)。這位在美國南方長大,來自薩斯州(Kansas)的美國聯邦法官,他從1889年開始,直到1910年為止,共出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長達二十年之久,直到死在任上為止。   

   第五位是在英格蘭出生的喬治.蘇特蘭德(Associate Justice George Sutherland)。這位來自猶他州(Utah)美國基督教聖公(Episcopal Church)信徒,從1922年至1938年之間,共出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長達十六年,1938年,時年已經七十六歲的老法官身患重病,不得不宣布退休,四年後壽終正寢。  

   第六位是在奧地利(Austria)出生的費力克.弗蘭克福(Associate Justice Felix Frankfuter)。這位來自馬薩諸塞州的第一代移民,從1939年至1962年為止,出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長達二十三年之久,1962年,老法官在歡度了他的八十大壽後,宣布退隱,從此不聞世事,三年後含笑九泉。

   美國自開國建立最高法院的兩百一十九年以來,共有一百零七位大法官,除了現在尚且在位和已經退休的十位大法官之外,其餘九十七位大法官,平均在位期是十六點七年。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眾多的大法官中,幹得最長的是威廉.杜格拉斯;這位出生於明尼蘇達州(Minnesota),成長在康乃狄格州(Connecticut)的法官,自1939年到1975年,從自己四十一歲開始,老當益壯地一口氣幹了三十六年,直到自己七十七歲,身體素質無法承受龐大的工作壓力,才宣布退休。威廉.杜格拉斯大法官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史以來,在位最久的大法官,至今為止尚沒有人打破他在位最長的曆史紀錄。  

   第二長的則有兩位。一是來自加利福尼(California)的斯蒂.約翰遜.爾德(Associate Justice Stephen Johnson Field);他自1863年,時僅四十七歲盛年,以少壯派的姿勢出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曆經三十四寒暑,他一直工作到八十一歲的老年為止,才因病不得不宣布退休,退休後不到兩年光景,就撒手塵寰,蒙主寵召了。   

   另外一位也是幹了三十四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的雨果.拉斐.布萊克(Associate Justice Hugo Lafayette Black);來自阿拉巴馬州(Alabama),充滿了爭議的雨果.布萊克大法官1937年就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時,已是五十一歲了,他在1971年在任上去世時,這位虔誠的基督徒,已是一位八十五歲的老人了。  

   至於在位最短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才華橫溢卻時不待我的托馬斯.約翰遜(Associate Justice Thomas Johnson);當他在1792年宣誓成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時,就已經是一位身體帶病的六十歲高壽老人了,心髒不好,加上工作壓力又大,上任沒有幾個月,還沒對自己的工作環境混熟,就一命嗚呼魂歸天國了。  

  這部人類文明史上第一部的成文憲法的第三條就說:〝美利堅合眾國的司法權力,屬於唯一的最高法院,國會應逐漸將該雛形的法院建立並完善之。〞基於此,經過了美國聯邦國會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兩百多年不停地努力,始有今天美國這種徹底的完整司法獨立政治體係。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1789年根據《美國聯邦憲法第三條》成立以來由第一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約翰.傑伊至目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約翰.小羅伯茨前後的兩百一十六年間共有十六位他們是: 

約翰.傑伊(1789--1795)約翰.拉特利(1795---1795)奧利弗.埃爾斯沃思(1796---1800)約翰.柯蒂.馬歇爾(1801---1835).布魯.(Roger Brooke Taney,1836-1864)賽蒙.蔡斯(Salmon Chase,1864---1873)莫裏森.任米克.崴特(Morrison Remick Waite,1874---1888)梅爾.威士頓.富勒三世(Melville Weston Fuller,,1888---1910)愛德華.道格拉.懷特(Edward Douglass White,1910---1921)查理斯.埃文.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1910---1916)威廉.霍華.塔夫脫(William Howard Taft,1921---1930)哈林.費斯.斯通(Harlan Fiske Stone,1941---1946),弗雷德裏克..文森(Frederick Moore Vinson,1946---1953)艾爾.沃倫(Earl Warren,1953---1969)沃倫.艾爾.玻格(Warren Earl Burger,1969---1986)威廉.赫布斯.倫奎斯(William Hubbs Rehnquist,1986---2005)和現任的約翰.高夫爾.羅伯茨(2005---)   

   這裏值得一提的是威廉.塔夫脫,他是唯一在出任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後,又再代表美國共和黨出馬競選美國總統,而順利當選為美國第二十七任總統的人。可是威廉.塔夫脫是一位好法官,但不是一位好政客,他在白宮裏被政務搞得焦頭爛額,別別扭扭的熬了四年,再也幹不下去,隻好回家養老。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的職位,是與其餘的常務大法官一樣,需要美國在位總統提名,美國國會參議院半數票以上的通過始可赴任。美國總統是可以從美國最高法院裏麵物色院長的,在美國曆史上已有數件案例,比如說弗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就是如此。

   美國總統也可以直接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外麵來物色他認為更合適的人選,比如約翰.亞當斯總統就是直接從外麵尋找適當的院長人選,目前剛上任沒多久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約翰.小羅伯茨就是喬治.小布什總統在威廉.侖奎斯特院長去世後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外麵物色到的人選。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院長,是可以同時兼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常務大法官的,在美國開國以來的兩百多年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曆史上,有著總共五次類此的兼職情況。這五位身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院長,但同時兼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的是約翰.拉特利愛德華.懷特查理斯.休斯哈林.斯通和近代的威廉.倫奎斯  

   美國絕大部分的州級法官,都有嚴格的法律資格要求,凡是出任法官者,不論是選舉或提名,其先決條件是必須要有十年至二十年以上的律師經驗。但《美國聯邦憲法》並沒有對聯邦最高法院的院長和常務大法官設有先決條件,因此在理論上來說,美國總統可以提名任何人出任該一職位。

   由於所提名之人,必須要經過美國聯邦國會參議院多數票通過的認可程序,所以美國總統對要提名之人,特別的謹慎,以免被打退票時,損及自己的信用和聲譽。

   九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其座位有著傳統式的規定,是有嚴格要求和執行的。以目前的八官一長的座次來舉例,就是最好的說明,最高法院院長一定是坐在正中,然後從他的右邊開始,以年資的長短為排列的標準,再就是左邊,越是年資久者,越是接近最高法院院長。有經驗的律師,或者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稍有研究者,即可從座位的排列上,看出該大法官在美國最高法院裏的資曆。   

   九位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的政治傾向性是決定美國未來司法道路的主要因素。這就是為什麽每一次有大法官的空缺出現時,各方的勢力無不全力以赴地爭奪的原因。基本上來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以保守和自由兩派為主,一般來說,共和黨的美國總統,多提名保守派,而民主黨的總統,則多提名自由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的薪水是年薪是二十萬八千一百美元,而最高法院院長稍微高一點,年薪是二十一萬七千四百美元。為了保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司法獨立和不受幹擾,與免於被美國聯邦國會議員們因其判決有違其利益而來的報複,美國的憲法規定,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薪水,他們不得說三道四,不得指手劃腳,更不得借故刁難。

   曆年以來,來自保守主義和自由主義雙方麵的都有,保守派攻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太過於自由,但是自由主義派卻攻擊大法官們太過於保守。最著名的例子是帕特裏克.布肯南(Patrick Buchanan)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不滿與批評。

   200566日,帕特裏克.布肯南在一場題為《法官們的戰爭:權力的議題(The Judges war:An Issue of power)》演講中,對由艾爾.沃倫院長領導下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們的大力抨擊:      

   1954年《布朗 對 教育部案》的決定,解除了包括華盛頓特區在內的十七個州的種族隔離政策,此舉使世人驚訝地發現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新權力。在自由主義派賢達們的歡呼雀躍下,他們發現民主黨的美國聯邦國會和總統,整個下午悠閑地坐在燃燒著的大樹下,觀看著任由艾爾.沃倫的法院狂暴地衝擊而毫不反抗。

   他們發明創造性地賦予罪犯們多種新的權利卻對警察和檢察官加上了多種刁難的限製。他們重新安排各個種族進入學校並不理會這會導致城市的分裂危機而命令公家校車將之同等接送。

   他們命令上帝祈禱和聖經研讀班離開課室。他們說色情應該受到《美國聯邦憲法》的保護使拉裏.弗林(Larry Flynt)阿爾.戈爾茨(Alvin Goldstein)非但不再是重罪犯居然還成了《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修正議案》的英雄。

   他們判決裸體豔舞是《美國聯邦憲法》保證可以自由表達意誌的一部份。他們宣布了墮胎是《美國聯邦憲法》賦予的權利連雞奸也成了《美國聯邦憲法》應該保護的合法權益行為。他們廢止了州級人民複決過了的國會代表任期他們告訴中學裏的教練不可再在更衣室裏祈禱也告訴學生們不可再在畢業典禮上祈禱。

   他們命令十戒遠離學校與法院。他們寬恕了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給以白人公平待遇保證的學生。甚者在兩個星期之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的票數居然允許城鎮政府可以充公私人住家將之轉給房地產發展商去開發謀利。 

   帕特裏克.布肯南所提的《布朗 對 教育部案》是美國司法史上最為重要的一件超級大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劃時代的判決,一舉打破了美國種族隔離黑白分校的不道德傳統,揚棄了使美國蒙羞的合法種族歧視法律,從此改變了整個美國學校的麵貌,改變了美國學校的價值,也升華了美國人民的精神文明!

至於帕特裏克.布肯南所提的拉裏.費爾特和阿爾.戈爾茨兩人,是美國幾種色情雜誌的發行人,因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得到勝訴而揚名天下。至於帕特裏克.布肯南,則是此馬來頭不小,他於193811 2 日出生,是如今美國保守派的龍頭人物之一,也是美國共和黨的大將。       

   帕特裏克.布肯南身兼數職,他是專欄作家,電視台主持人,也是《美國保守派(American Conservative)》、《國家觀察(The National Review)》、《人類年代(Human Events)》、《國家(The Nation)》、《滾石(Rolling Stone》等雜誌的發行人,帕特裏克.布肯南能說善道,口若懸河,才思敏捷,文采華麗,下筆如有神助,有倚馬可待之才。

   帕特裏克.布肯南出任過理查.尼克鬆、傑拉爾.福特和羅納.裏根總統的政治顧問,尤其是羅納.裏根總統,其重要的演講、文告、文章和國情谘文,大多出於此君之手。1992年和1996年,帕特裏克.布肯南兩度意圖尋求美國共和黨黨內總統提名,終因其過度的保守思想而告敗北。   

   2000 年,帕特裏克.布肯南在失望之餘,在知道已經不可能再會得到美國共和黨的支持後,轉而代表新成立的〝重建黨(The Reform Party)〞競選美國總統,正如大家所預期的結果一樣,以全軍覆沒的結果,為他此生的美國總統之夢,畫下了幻滅終了的符號。

   在眾多的美國總統之中,弗蘭.羅斯福、理查.尼克鬆和羅納.裏根總統,都曾經向美國最高法院的權威挑戰過,但都是以失敗收場。理查.尼克鬆總統在水門醜聞事件(Watergate Scandal)時,曾公開地抗拒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命令,以美國總統行政特權為理由,拒絕將其辦公室內的談話錄音交給美國聯邦特別檢察官,可是在掙紮了一段時間後,還是抵擋不住壓力,權衡利害,計算得失,隻得舉手投降,乖乖地將錄音帶交了出來。 

   1988年十一月,羅納.裏根總統在美國首都對著一大群律師,發表他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抨擊時說: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經在開國先賢們所開創的製度道路上越走越遠。是的,有些法學教授和法官說,法庭用《美國聯邦憲法》挽救了這個國家。但是我們說,現在是要從他們那裏挽救《美國聯邦憲法》的時候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來都不在乎輿論界的說三道四,也從來不在意政客們的指手畫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夾在自由與保守兩派之間,堅定不移地用紮實的腳步,走出自己的道路,為美國人民後代的司法體係奠定了基礎,樹立了典範。(待續)

  






201139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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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九 回複 悄悄話 好文,

生活在北美, 其行為被司法判例所規範和限製。法庭上的辯證如同戰場上爭鬥。戰爭勝負決定疆土,法庭勝敗劃定行為規範(不同行為的疆界)。

律師在法庭上也和將軍在戰場上一樣,調兵遣將,欺瞞哄騙。贏者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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