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輕地揮一揮手

居美國華盛頓, 就職政府部門, 花甲年歲, 天天等下班, 月月等薪水, 年年等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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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以前的公費醫療與勞保醫療製度--千萬不要人雲亦雲

(2014-08-21 10:59:53) 下一個

一直有人說改革開放之前看病是不要錢的, 因為有公費醫療, 其實說的人很多根本不知道什麽是公費醫療, 什麽是勞保製度, 這兩種是不一樣的, 跟著起哄, 就真以為那時全國人民看病都是不要錢了, 即便有公費醫療與勞保製度, 哪種都和廣大農村人口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而城市裏, 也未必是個個有份, 一些大集體單位的職工好歹能混個本人醫療報銷, 家屬沒有, 小集體則自己也得看病自掏腰包. 最早的公費醫療(事業單位), 是不包括家屬的, 從下麵衛生部通知可見, 連高幹家屬都得自費. 說到企業的職工, 他們的醫療製度是勞保, 家屬是有一半可以報銷的, 本人在江南廠宿舍長大, 發小們生病到江南職工醫院看病出了一半錢是十分清楚的.

 

勞保醫療製度是根據1951226日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而建立起來的。該製度主要適用於國營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勞保醫療費用在1953年以前全部由企業負擔;1953年改為根據行業性質分別按工資總額5%7%提取。1969年,財政部發布規定要求中央國營企業的獎勵基金福利費和醫藥衛生費實行合並提取辦法,統一按照企業工資總額11%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直接計入成本。勞保醫療待遇的主要內容包括:⑴職工醫療或非因工負報告團,所需診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遍藥費,均由企業負擔,貴重藥費、住院的膳食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可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⑵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6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企業發給病假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的60%100%;停止工作邊疆醫療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給付疾病救濟費,數額為本人工資的40%60%,直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為止。⑶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職後,病傷假期工資疾病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項下發給非因工負傷殘廢救濟費,殘廢救濟費的確定標準是: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50%,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的40%,至恢複勞動能力或死亡。時止。⑷職工供養的直係親屬患病時,得在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遍藥費,由企業負擔1/2。針對勞保醫療中企業和國家負擔對重的情況,19664月勞動部和全國總工會頒發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製度幾個問題的通知》,對勞保醫療作了一些新規定,如規定職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在就診所需的掛號費和出診費均由職工個人負擔;醫療時所需的貴重藥品,由企業負擔,但服用營養滋補藥品的費用,應由職工負擔等。
公費醫療製度是19526月政務院發布的《關於全國各級人民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預防撒謊指示》建立起來的。公費醫療製度的實施範圍包括各級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以脫離文化、教育、科研、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革命殘廢軍人、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等。公費醫療的經費來源於國家與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撥款,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從單位公費醫療經費項目中開支,實行專款專用。享受公費醫療人員門診、住院所需的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門診費或住院中經工程師(?)處方的藥費,均由醫藥費撥付;但住院的膳食、就醫路費由患病者本人負擔,如實有困難的,得由機關給予補助,在行政經費內報銷。

衛生部關於高幹家屬醫療安排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布單位】衛生部
  【發布文號】[57]衛保崔字第36
  【發布日期】1957-08-07
  【生效日期】1957-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衛生部關於高幹家屬醫療安排問題的補充通知
(〔57衛保崔字第36號)
我部於726日曾以〔57衛保崔字第35號通知關於高幹家屬醫療問題的改變辦法,為了更妥善的安排高幹家屬的醫療問題,特再補充通知如下:
一、黨政係統的高幹家屬:
  1.其本人係在職幹部者,根據本人所享受之公費醫療規定,在所在工作機關的公費醫療單位看病,希即經所在工作機關向有關部門領取公費醫療證(司、局長級及行政十級以上幹部到衛生部保健局,其他幹部到北京公共衛生局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領取)。
  2.未享受公費醫療的家屬:
  (1)一般疾病可在機關之衛生科、所、保健室或門診部自費診治。
  (2)可持本機關之介紹信到所在機關指定的公費醫療單位自費診治。
  (3)可自己選擇醫院,如協和醫院、中蘇友誼醫院、北京人民醫院、北京醫學院第一、第二附屬醫院、中醫研究院等自行掛號,按各院之收費標準自己付款
(如到北京醫院自費看病,仍需所在機關寫介紹信)。
二、軍事係統之高幹家屬:
  1.其本人在黨、政係統工作者則按第一款第一條辦理。
  2.未參加工作之隨軍直係家屬由總後勤衛生部醫療預防局負責其醫療問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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