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儒家古代的妻妾製度

(2010-03-04 12:25:26) 下一個
中國儒家古代的妻妾製度

大家知道,儒學是反對平等,提倡奴隸製社會製度的禮法,這個禮法延伸到了婚姻製度裏,大家看看儒家的克己複禮的婚姻製度的特點

中國儒家古代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製,外加丫環奴婢以及合法嫖娼。

一個男人隻能同時有一個老婆,包括皇上,同一時間也隻能有一個皇後,在我們老祖宗的腦袋裏,妻與妾完全是兩個概念,妻就是妻,妾就是妾,不可相提並論。當時的“妻”是應父母之言媒妁之約,明媒正娶過來的,是“正室”;妾則不然,不能算作正式婚配,隻是“側室”、“偏房”,不可稱之為“妻”。當時的法律雖規定不可娶二妻,卻沒讓人不許納妾,娶“二妻”犯法,納“二妾”、“三妾”、“四妾”卻無關緊要,雖然在本質上與“一夫多妻”沒任何分別。漢字可真是妙!在明朝,甚至有法律規定“凡男子年滿四十而無後嗣者得娶妾”。看看,要是你老婆肚皮不爭氣,生不出兒子,你即使想“從一而終”也辦不到,因為要逼你納妾。

“一夫一妻製”在古代就有法律明文規定:唐高宗《永徽律疏》中有《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就是說,你有了一個明媒正娶的老婆,還要明媒正娶一個老婆的話,要判徒刑一年,你第二個老婆家也要被判刑,隻不過減輕一點罷了。所以,三妻四妾並不是說你可以娶三個老婆,而是說你老婆死了,可以再娶一個,但不能同時娶兩個。否則不僅要判刑,還要強迫與二婆離婚。

雖然老婆隻能娶一個,妾卻可以多娶,因為“妾”不是“妻”,即使老婆死了,也不能把妾扶正。《穀梁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就是說,如果你老婆死了,你要把你心愛的小妾升為妻的話,就是觸犯了刑律,一旦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

妾的地位當然不是家庭裏最低等的,妾下麵還有通房丫頭,就是有義務陪男主人睡覺,但隻能算奴婢的身份的丫環。比如《紅樓夢》裏的襲人。隻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裏的趙姨娘。

在家庭中,雖然妻與妾的職責都是侍奉丈夫治內管家以及生兒育女,而且,妾對於家主來說近似奴隸,但是,對於婢女和仆人來說,妾應該是主子。然而,妾在家庭中的權利卻是很受限製,十分卑微的。

妾不能參加家族的祭祀,妾被排除在家庭之外。妾的親屬根本不能列入丈夫家的姻親之內,就連妾所生的子女(即庶出),也必須認正式妻子為“嫡母”,而生身母親隻能為“庶母”。這樣,妾所生的子女是少爺、小姐,而妾的身份是奴隸;妾稱自己的子女為少爺、小姐,她的親生子女隻呼其為“姨娘”。

對於妾,丈夫可隨意處置,或打罵,或遣逐,甚至把妾殺了,《唐律》、《宋律》也隻是處以流刑。《清律》處罰更輕,隻是“杖一百,徒三年”。但如果妾打罵丈夫,則處罰得比妻打罵丈夫嚴得多,“罵夫,杖八十”。如果打夫,“不問有傷無傷,俱徒一年或一年半”。

在家中,妻可以使喚妾,打罵妾,而妾不得有侵犯妻子的行為,妾犯妻與妾犯夫同罪。因此妾在宗法製家庭中是沒有什麽權利的,名分上是主子,實際上與奴隸無異。但是,一般來說,為夫家生育過子女的,其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權利往往會隨之提高。此外,視門第、家主的教養等的不同,妾的權益也因之而異,往往在妻、妾與丈夫之間產生一種微妙的關係。

在一夫一妻多妾製的家庭中,性關係的平衡極為重要,得寵與失寵時時會引發家庭矛盾,而對於妾來說,唯有性生活,她們是與妻子一樣享有權利的,並且,由於負有生育的職責,她們比妻子更優越,能時常與丈夫接觸共宿。但是,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與丈夫通宵相守,必須在性交完畢後即離去。
[ 打印 ]
[ 編輯 ]
[ 刪除 ]
閱讀 ()評論 (1)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