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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的起源說起

(2011-05-06 19:03:28) 下一個

 


這個起源我忘了是誰說的了。大概是說,古代的時候本無法律,約束人的行為隻靠私刑,就像你是我殺父仇人,我一定要把你幹掉。造成的結果就是冤冤相報,就像《雪山飛狐》那個裏麵說的似的。


作為完善的國家機器,為了打破這個惡性循環,就由權威機構去裁決並且懲罰作惡的行為。


懲罰的程度能使得1. 後人不敢做類似的壞事 2. 讓受害者和家屬得到寬慰 3. 防止冤冤相報,終止犯罪行為


 


這樣由國家判決,必須公正,即使受罰者和家屬不服,執行者(劊子手)作為國家機器一部分是一個抽象代表,不會受到報複。很多國家槍決的時候,要5把步槍一起行刑,其中一把搶裏沒有子彈,這樣不知道是誰開的槍,不知道是誰造成死刑犯的死。


 


如果法律不公,造成的後果就是百姓不信法,寧可用私刑。因此不發達不法製的國家私刑普遍,包括中國印度…… 此外這個公平與不公平,也取決於多數百姓的文化認識。例如目前中國的文化就是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大惡人不殺不足平民憤。這個不能說是野蠻,在世界上多數文明中都是體現的一種公平的原則,即剝奪他人生存權者也無生存權,對其處私刑者是國家機器並非個人。而西方普遍廢除死刑的現象,美名曰文明的體現,倒不如說是宗教的體現。而某些文明認為通奸者應被石頭打死,或者偷盜者應該切手等等,你覺得野蠻,那是站在罪犯角度去換位思考,如果你與受害者換位思考,則沒那麽難受了——當你積攢一輩子的錢和證件被偷的時候就會想,真應該斬斷小偷的手


現代西方文化偏向跟罪犯換位思考,過分強調罪犯的人權而不是受害者的人權,同情罪犯的人權而不是同情受害者,是走向了罪犯保護者的極端。說沒有人能有權剝奪他人的生命,同樣的話也應對殺人犯,而且死刑裏剝奪人生命的是國家機器。


 


這個滅門案呢,我覺得就是法律不公導致的,受害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正常保護,私刑成了唯一的手段,雖然是不平等的報複,但對於弱者是沒有辦法的極端做法。至於殺那兩個無辜的女孩,恐怕是當時環境的原因,不得不滅口以便逃脫,或者殺紅眼了。這種平時看似老實的人,被惹急了做法想法肯定不能按常人去理解了。


這事對那些愛鑽法律漏洞害人的來說,也是個警戒,我想這也是那個殺手想告訴世人的吧——我想他的想法就是,反正英國無死刑,監獄待遇也不錯,滅門可以泄憤報仇,還能讓那些奸詐小人知道:作惡一時能逃,終究會不得好死。這事本身也說明,廢除死刑是多麽的愚蠢,如果有死刑,恐怕這位就不會以命換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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