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以言治罪

(2009-12-25 16:42:14) 下一個
樸 卓
    2004月2月1日劉曉波、餘傑等百餘中國學者發出要求中國政府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法律解釋的呼籲信。信中稱,“湖北省知名網絡作家杜導斌於2003年10月28日被應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兩天後警方向家屬送達了“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拘留通知書”,“這是一起以言治罪案件。在定罪上擴大了《刑法》第105條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外延,侵犯了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所確認的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並與最近執政黨中央關於第四次修憲“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建議不相符合,與政府在人權保護上和國際接軌的一係列勢力不相合拍,不利於中國當前政治文明的進步”雲雲。該信還搬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宣稱“言論自由不得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加以限製”,“公民批評政府的決策和政策的言論,屬於憲法所確保的言論自由範疇。”並據此認為,第一,以國家安全的名義限製公民的言論自由,隻能發生在公民的“言論”足以產生危及國家政權安全的現實後果或現實可能性之時;第二,即便受到行政法或刑法所限製的言論,也不一定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犯罪主體,應在主觀方麵具有以暴力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現行政體的動機;在客觀方麵必須有主張或支持以非法治的暴力方式顛覆國家政權的煽動行動。而杜導斌的文章僅僅是和平地表達某方麵的政治異見,這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相去甚遠,“他(指杜)沒有在任何一篇湖北警方所列舉的文章中主張和煽動暴力。”那麽,事情的真相到底怎樣呢?真像劉、餘等人的呼籲信所說的這樣嗎?
    一、杜導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比比皆是,鐵證如山,不容置疑
    劉曉波、餘傑他們的上述言辭,廣征博引,激憤而委屈,如果僅僅看這篇呼籲信,人們很容易把杜導斌一案看成“冤案”,對他們產生同情。但是,一旦看到杜導斌的“行動起來,保衛香港”等文章,感覺就完全不一樣了,事情的真相就大白天下了,他們極端仇視中央人民政府,企圖顛覆國家政權的狼子野心昭然若揭,人們的那種莫名的同情就會蕩然無存了。請欣賞一下杜導斌這些被劉、餘等人稱為不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的言論吧:“現在的中央政府是不是合法政府?結論是:不是!”(支持23條是賣港賣國主義);“北京在1997年提的‘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的宣言是包藏禍心的。這句話強烈暗示出北京取代英國成為香港新的宗主國的企圖”(支持23條是賣港主義賣國主義);“香港是回歸祖國,還是回歸獨裁的中央政權?如果是回歸祖國,回歸後的香港就是主權在民的香港;如果回歸後主權不在港人卻為北京所竊取,那麽這不是回歸,隻是換掉主子”(支援23條是賣港主義賣國主義)。“北京在香港的種種威逼利誘早已充分暴露出專製獨裁者的錚獰麵目”(奉勸香港的北京擁董們);“北京的倒行逆施造成了港人社會的嚴重分裂,造成了香港的動蕩不安……”(奉勸香港的北京擁董們)。“香港有良好的法治基礎,如果屈從北京的權力意誌,其前景隻能是蹈襲大陸的後塵(行動起來,保衛香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與否則完全取決於中央‘人民政府’自身的合法性。一個不合法的中央政府港人和內地人都有權顛覆”(行動起來,保衛香港)。好了,這已經足夠了,如果有誰讀了這些文字還堅持認為杜導斌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話,那我們就隻能認為他或許是根本不懂中文,或許是與劉曉波、餘傑這些慣於顛倒黑白、指鹿為馬的騙子,有一種心領神會的默契。
    二、以美國法律來衡量,杜導斌的言論更是顛覆國家政權罪
    劉、餘等人的呼籲信在否認杜導斌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時候,特別強調的根據有兩點,一是認為杜文是和平地表達政治異見,隻有以暴力方式顛覆國家政權才構成犯罪;二是認為“以言治罪”與國際接軌的一係列努力不相合拍。那麽好,我們就以美國法律為例,來進行一次“國際接軌”的學習,以便讓劉曉波、餘傑這兩個願使中國再做三百年西方殖民地,願生為美國人的奴才,看一看他們頂禮膜拜的洋主子,是如何在他們自己的家園“以言治罪”,用法律來製裁和平地表達政治異見的言行的。
    稍稍讀一點美國憲法和法律,就不難發現,美國憲法和法律對“言論自由”是有著許多嚴格限製的。據有的旅美學者研究,美國憲法不保障的言論自由就有十八種之多。美國的言論自由既非絕對的權利,也沒有絕對的定義。美國憲法上言論自由有一些易被人忽視的但十分明顯的特點,比如:
    1、言論自由權的範圍及應用有其時間性。
    2、言論自由權的最後解釋權在聯邦最高法院,個人不得自己釋法執法,或擇法而從。
    3、最高法院在解釋言論自由時根據美國的國情、政治體製、政治經驗,而不是沿襲英國傳統。
    上述這些特點,反映了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的限製是十分寬泛而且嚴格的,比如,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人們“沒有引發危害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自由”(如,曾有人在街頭發表演說,辱罵總統和一些官員,遭到逮捕,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判刑);沒有擾亂學校安靜上課的言論自由;沒有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而妨害城市交通或違犯交通規則的自由;沒有泄露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等等。另外,欺詐不實的商業廣告、黃色書刊、毀謗性言論也不在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列,軍人和監犯的言論自由也要受到嚴格的限製。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議員言論和行為也有一些不受保障,如記者招待會或接受記者訪問時所發表的談話,在非議會場所發表演說,將國會記錄複印,送選民或外界散發;打電話給政府官員幹涉施政等等。所以,有的旅美學者認為美國的種種法律規定表明:(1)美國的言論自由不僅在戰時會受到嚴格限製,在平時也並不是絕對不受限製;(2)言論自由是權利也是責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的權利;(3)言論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須以憲治政府的存在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無法無天;(4)政府雖然對純粹言論不得侵犯,但對涉及行動的違法言論仍采取幹涉主義。
    翻開《美國法典》(1983年版),不難發現,美國法律明文規定不允許造反、叛亂、煽動暴亂或鼓吹推翻政府。他們對於反政府活動的管理比我國更嚴,判刑更重。
    再看看,《美國法典》第18篇犯罪行為與刑事訴論程序第115章叛國、暴亂及顛覆活動。該章從第2381條開始,到以下十餘條中,赫然出現“叛國”、“叛亂或造反”、“煽動暴亂陰謀”、“鼓吹推翻政府”、“對武裝力量進行煽動”等令人心驚肉跳的字眼,一下子把一個所謂民主自由的國家,變成了一個對反對資產階級政權和國家或對國家不效忠的人進行無情鎮壓的專製國家。稍微看一看有關條款,就不難看出大講言論自由的美國是一個典型的“以言治罪”的國家,是一個嚴厲鎮壓各種非暴力的反政府活動的國家。這一章裏的第2383條“叛亂或造反”中明確規定:“任何煽動、實施、協助或進行叛亂或造反及以反對美國當局或其法律,或對上述行為給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應判處最高至1000美元罰款或最多10年有期徒刑,或兩者並罰,不得再擔任任何美國公職。”第2385條“鼓吹推翻政府”中,明確認為,“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理由、必須、值得或宜於以武力或暴亂通過暗殺政府官員,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或任何州、領地、特區或占領地政府,或任何下級政治機構和政府”就是鼓吹推翻政府罪。
    劉、餘等人不是主張在法律上國際接軌嗎?不妨我們把杜導斌案也與美國法律接一下軌,杜文的言辭難道不是鼓吹、煽動、勸說推翻中國政府嗎?杜本人難道不該被抓嗎?結論是勿庸置疑的。
    三、美國從來沒有真正的、絕對的言論自由,超階級的言論自由是一種虛偽的政治欺騙
    美國在執行本國法律時,不僅以言治罪,而且這種以言治罪還帶有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美國學者早就指出,“美國共產黨的政策中沒有暴力”,美國“共產黨從來沒有做過鼓吹用暴力推翻美國政府這種蠢事”,但卻被誣蔑為搞陰謀。而且美國學者發現,差不多“每一個美國人都在搞陰謀,因為這是我們的民主工作的好方法。許多許多人都在把他們的目標向各界人士推行。唯有共產黨人這樣做被說成是搞陰謀”。這就是地地道道的美式民主自由。
    美國在保護言論自由或許是世界上立法最健全的,但大量事實一再表明,一向不遺餘力地向別人鼓吹“言論自由”的美國政府,其實一直都在自己的國家裏處處限製這種“自由”。從美國的立法中,人們不難看出美國政府一貫標榜的所謂“言論自由”和“人權”是多麽虛偽,美國法律多麽強烈地代表著資產階級的利益。
    美國對“言論自由”的限製表現在國際關係和國際交往中。據美國“人權觀察”和“美國民權自由聯盟”所撰寫的《美國違反人權狀況——關於美國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報告》透露,美國政府在50年代通過立法,禁止各種具有爭議性觀點的人進入美國。在長達幾十年的時間內,美國政府出於政治原因上的考慮,匯編了一份“危險分子”名單,多達幾十萬的外國“可疑分子”上了名單,成千上萬的外國公民被禁止進入美國或被驅逐出境。美國政府以意識形態為理由對外國來訪者拒發簽證的做法,長期以來一直受到國際上的譴責。根據相關條款,美國總統仍然有權拒絕任何被認為“有損於美國利益的人”入境。根據美國新聞署製訂的有關規章,它可以對其政治觀點同美國政府不一致的影片拒發入境證。
    在新聞報道方麵,美國也是處處充滿嚴格限製。據上述報告透露,在近年來的美國軍事作戰中,美國新聞界的各種活動受到了嚴密的監督,隻有被軍方挑選出的記者站裏的成員才允許報道敵對雙方的活動;記者的新聞稿發稿前要選送軍方人員“審查”,在所有的時間裏,都有一名軍方人員同記者呆在一起,以限製戰場上的士兵自由自在向新聞記者發表看法。同時,美軍方有時甚至使用武力強行逮捕、拘留美國及外國的新聞記者,強迫他們交出美軍方不願公開的資料或錄像帶。美軍方並不僅僅對有批評的內容或令人難堪才加以審查,而是根據程序對需作審查的材料加以審查,這樣,所謂的“安全審查”就完全超出了任何軍方合理的需要。美軍方不僅對“太丟人”的內容進行刪除,而且公然進行肆意的篡改,比如,當《底特律自由報》的一名記者在報道中描述返回美國的飛行員“態度輕浮”時,新聞檢查官把它改成“感到自豪”。美國的新聞自由的虛偽性,欺騙性由此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美國的所謂“言論自由”是以保護資產階級利益,維護美國壟斷資本的統治為前提的,它們的所謂“言論自由”根本不是超階級的,超國家的,而是有著強烈的階級性的。國內外一些民主精英和洋奴,如劉曉波、餘傑之流所一貫宣傳的那種絕對的、毫無限製的“美式言論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隻是他們編造的為其政治目的服務的一種神話和謊言。美國法律對言論自由的限製不僅十分寬泛,而且對於反政府的活動和言論的管理及限製比我國要嚴厲得多,判刑也重得多。早在1918年,美國會就通過了謀叛法,根據這一法律,連說了所謂對美國的政體不忠誠、不尊重、粗魯或辱罵的話或者“蔑視、嘲諷、侮辱、醜化”憲法或美國武裝力量的話,都是犯罪。據此,如果在言論自由的限製上真像劉曉波、餘傑之流所希望的那樣進行“國際接軌”的話,恐怕他們現在不但沒有寫呼籲信的自由,而且早已鐺鏜入獄,沒有今日這般風光了。因為他們是在為一個不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不忠誠、不尊重、說粗魯或辱罵的話,而且是公然宣稱要顛覆中央政府的人(杜導斌)鳴冤叫屈。他們的言行,如果根據美國的憲法和對言論自由的限製,早就應當與杜導斌一起作為叛國分子抓起來了!所以,做夢都想做美國人的餘傑們真應當為生在中國而感到慶幸。
    四、世界各國的法律表明,並非隻有以暴力或武力顛覆國家政權才是顛覆國家政權罪
    翻開世界各國的法律,不難發現,有史以來,世界上任何國家都有叛國罪這種規定。國家和個人一樣,都有自我生存的權利。所以,為了國家的生存,一個國家的政府有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手段製止和打擊一切可以影響或破壞國家穩定和安寧的活動,而絕非僅僅限於打擊反政府的武力或暴動活動。正如一位美國學者所說的:一切國家都聲稱有權在叛國行為發生之前采取行動懲處叛徒,因為為時過晚則無法挽救國家。美國憲法不僅沒有賦予任何人“以武力、暴力或非法的、違憲的手段推翻政府”的權利,而且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最高法院還維護了馬薩諸塞州通過的要求州政府雇員以宣誓方式反對以武力、暴力或非法或違憲手段推翻政府的法律。這些法律條款清楚地表明,不但以武力和暴力推翻政府是犯罪,而且以任何非法的或違憲的手段推翻政府都是不允許的,都是犯罪。所以在美國並非以武力、暴力推翻政府才是叛國罪,以非法或違憲手段推翻政府也一樣是叛國罪。正因為如此,美國最高法院裁定,隻要具有明確的推翻政府的意圖,就可以對其進行起訴。由此可見,那些動不動就拿美國為“樣板”說事的精英們,實實在在是一群掩耳盜鈴、指鹿為馬的騙子。對付這些江湖騙子的最好辦法就是給他們來個釜底抽薪,戳穿其騙人的那一套貨色的虛偽,還其帶有強烈意識形態性和階級性的本來麵目,他們就會失去了靠山,沒了底氣,顯出原形。
    由這封呼籲信,我們聯想到近20多年來與國內外敵對分子和反華分子的鬥爭,愈益分明地看清了他們的嘴臉和手法:即利用我們的語言,鑽我們的空子;抓住一個空子,就攻擊一點,不及其餘,並以某些西方國家的作法為憑,逼我們讓步,引導我們“犯錯誤”。正如這封呼籲信,從頭至尾死死抓住暴力和非暴力做文章,一口咬定沒有采用暴力行動就不能算犯罪;無論用什麽手段顛覆中央政府,隻要不超過使用暴力這道底線,共產黨就不能抓人,就可用各種方式與其周旋,逼其讓步,最後使得共產黨和中央政府實行專政,顯得“名不正、言不順”。總之,他們的目的,就是讓共產黨無法進行一定範圍的階級鬥爭,而他們可以放手地、肆無忌憚地以各種合法或非法的方式對黨和人民進行反革命的階級鬥爭,這就是問題的實質。
    當今的中國,總有那麽一些不斷高喊自由、民主、人權、維權,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所謂具有“知識分子良心”的人,但是透過這些“良心”的背後,卻讓人往往看到某種“洋心”。不要忘記,城頭懸出的自由、民主大旗可能會頃刻就變為“西化”“分化”的鬼幡。劉、餘等人的呼籲信讓我們進一步看到整個中國是一個反分裂、反滲透、反顛覆的戰場!
    善良的人們,要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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