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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呼喚直銷法

(2009-03-30 22:37:19) 下一個
中國呼喚直銷法

WTO來了說起對WTO的盼望來,沒有誰能比得過直銷公司。

  盼著WTO來了,中國能遵循國際規則,對直銷業有所寬鬆,有所表示,比如,直銷法的出台。

  更有專家認為,直銷必將是大勢所趨。劃地為界的,就是WTO……

  2001年11月,中國終於WTO了,也終於表示要在3年之內為直銷立法。2001年12月13日,國家經貿委副主任張誌剛也表示,為適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新情況,國家經貿委正在有計劃地加緊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直銷業務規定》已經開始進行立法調研。

  求仁得仁,求義得義,一切仿佛如願以償。

  但眼看著WTO過去1年了,還沒看見直銷法的一點動靜。而2002年3月,國家三部委召開直銷企業轉型情況通報會,以及2002年2月下發的“31號文”,又讓不少行業人士心中一緊。

  2002年4月,千龍新聞網刊載文章《安利:徘徊在“直銷立法”的門外?》,文中有一段表述:“記者在電話中聯係國家工商總局法規司時,對方的工作人員居然直言反問:‘哪有對直銷立法的?你立啊!’?”讓人頗感意外。

  朋友談笑說,中國的直銷公司是小媽養的。我覺的很有意思。

  在海外,直銷企業的成功需要三方麵的條件:一是要有嚴格的法律法規;二是行業自律,即直銷業者的自我約束和規範;三是看消費者、大眾對直銷的認識。

  所以,直銷轉型公司還是希望國家能早日對直銷立法。

  2002年9月8日,在廈門第五屆中國投資洽談會上,安利公司董事長史蒂夫·溫安洛先生以美國商會主席的身份到會。他對記者說:最希望看到的是中國早日對直銷立法。

  天獅公司的一位員工說,“天獅的市場,主要是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國際市場是我們的主要市場。為了能響應國家的政策,我們現在在國內的銷售方式主要有三種,一種是傳統銷售,一種是店鋪銷售,一種是連鎖經營。而我們在國外的市場,則主要是依靠直銷的方式,根據不同國家的不同直銷法,適當的調整銷售策略和方式,國內市場收入隻占天獅集團收入很小的一部分。而國家在打擊非法傳銷的時候,勢必也會影響直銷公司的經營,民眾多少存有疑慮,這對一個公司來說,是非常大的打擊。所以,我們希望國家能早點出台直銷法,治理和整頓市場。”“直銷法要是製定了,我還會去做直銷,因為我覺的直銷的模式非常好,非常先進。我或許會一個人幹,或許會加入某個直銷公司,我會找產品做的好的廠家,達成聯盟,他一心做生產,我一心做銷售。我希望國家能早日製定直銷法。”完美李先生如是說。

 國內專家也已提出建議:“對直銷應盡快立法,明確直銷的種類、活動規則、管理辦法等;對直銷公司應嚴格審批、控製數量、依法加強管理。”但直銷法就是不見一點影子。

  筆者在與行業人士討論直銷法之時,他們多懷悲觀,認為“立與不立,怎麽立,都要國家通盤考慮,國家要的是秩序,要的是安定,中國內地現在適合不適合直銷,都還兩說呢。”而直銷轉型公司在公眾場合上,就直銷法很多都保持緘默,有人透露,“低調,是直銷公司自轉型以來一直保持的,現在,國家對直銷轉型公司又監察的嚴,況且,2002年3月份國家三部委又開了一個會議,他們不敢張揚。”但直銷無疑是一種先進的營銷方式,從美國到全球,風行了幾十年,每到一處都引發一場創業激情。但首要的條件是,要規範。

  1975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控告安利公司,稱它為采用非法經商手段的企業。安利公司用了4年時間,花費400多萬美元,於1979年勝訴。這之後直銷在美國得到了長足發展。

  直銷在美國創出的奇跡,激勵著全美的企業家將直銷這麵旗幟向全球揮揚。20世紀70年代,雅芳公司、安利公司開始向日本進軍,很快日本成為亞洲直銷業的“大哥大”。隨後,亞洲其它國家和地區也迅速發展並盛行,如韓國、印尼、中國的台灣等地。

  為了避免重蹈舊轍,世界各國普遍加大了對直銷的立法工作,如美國50個州有“反金字塔法”;歐洲大多數國家有“禁止滾雪球銷售法”;韓國有《直銷法》;日本1988年修改公布了《無限連鎖鏈防止法》;1992年,我國台灣當局公布《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我國香港在此前後公布《多層式推銷禁止條例》等等。

  1992年底,美國從事直銷的人口達510萬人,直銷業年度總營業額為141億美元,年增長率多年保持在10%左右。日本1992年的直銷從業人數200萬,總營業額340億美元,年增長比美國有過之。僅僅在1997年,全世界的直銷人員為2600萬人,銷售額則達750億美元。

  這都足以證明直銷的魅力和直銷的能量。

  這些能量,如果有效的控製和引導,將能製造多少奇跡。

  直銷法就是這些能量的控製。

直銷需要規範

  回顧直銷在我國遭禁的曆史,讓人頗感悲壯。

  傳(直)銷進入我國的初期,由於有些企業不正當的短期行為,不法分子在傳銷活動中偷稅漏稅、推銷質次價高、假冒偽劣產品以牟取暴利等違法行為屢屢發生,嚴重地擾亂了經濟秩序和社會安定。因此,政府相繼頒布了一係列法規,對傳銷行為中出現的問題予以規範。

  1994年8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關於製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1996年頒發了《準許多層次傳銷意見書》,正式批準了41家企業可以進行傳銷;1997年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了《傳銷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首次對傳銷這一營銷方式進行比較全麵的規定,標誌著我國在這一領域立法上的突破。然而,傳銷活動中產生的負麵現象並未因該法規的頒布而迅速減少,反而因為其他因素的介入,又為傳銷這一活動蒙上了一層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陰影,傳銷也逐漸成為商業詐騙的代名詞……

  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對傳銷(包括直銷)活動加以全麵地禁止。同年6月,允許10家傳銷企業轉型經營。

  1998年後,國內沒有一家公司再說自己是傳銷公司,基本上都把傳銷換為了直銷。

  有人說,是非法傳銷迫害了直銷。

  但這主要還是因為在我國對於直銷這一行業的規範沒有現成的法律依據。非法傳銷在中國屢禁不止的態勢的確令人懊惱,政府采取一刀切的辦法也是無可奈何。雖然專家和業界人士能夠清楚地了解正宗的直銷與經濟詐騙之間的區別,但誰也無法讓參與其中的眾多百姓輕易地將兩者甄別開來。

  直銷也有益處因此,對於國家禁止直銷活動的這一紙禁令,應該有以下幾點正確的看法:

  一、禁止直銷,並不代表對其的完全否定。中國政府在理論上從來沒有否認直銷作為營銷手的正麵作用。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直銷企業創造了不少成功範例。我們應當相信,隻要是外國好的東西,任何好的經驗和做法都可以為我所用。中國政府不會不知道這個道理。如在直銷剛進入中國時,國家也曾對從事直銷經營的企業進行了工商登記,並依法批準其開業,直到國務院發布禁令為止。

  二、禁止直銷,主要是因為已經有時間證明,直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國情。直銷行為是建立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市場監管體係已經非常完備的基礎之上。直銷作為一種經營方式,其具有組織上的封閉性、交易上的隱蔽性、直銷人員的分散性等特點,不利於監管。

     三、中國政府承認並意識到目前我國市場發育程度低,仍然沒有達到完全化的自由市場經濟的程度。

  四、中國政府承認國家對市場的監督管理手段還比較落後,還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也因為如此,為應對WTO,國家已經加大了市場執法部門的力量,如將工商局和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均升格為總局等等。

  五、中國的消費群體的消費心理尚不成熟,由於直銷行為的特性,國家很難保護直銷活動中個體成員的合法權益,而消費者沒有國家機器予以保障,不出問題則已,出問題後其實是很難自保的。

  六、直銷活動極有可能為不法分子所利用,危害社會。已經查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直銷進行邪教、幫會和迷信、流氓等活動,嚴重背離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影響了我國社會的穩定。

  七、已經有許多案例證明了許多直銷公司的活動已造成對群眾和國家的嚴重危害。如:利用直銷吸收黨政機關幹部、現役軍人、全日製在校學生等參與經商,嚴重破壞正常的工作和教學秩序。再如利用直銷進行價格欺詐、騙取錢財,推銷假冒偽劣產品、走私產品,牟取暴利,偷逃稅收,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幹擾正常的經濟秩序。

  其實,雖然直銷在我國已經是處於一種“談者色變”的狀態之中,但是它的優點經過100多年證明,也是顯而易見的。

  直銷商品流通的形式簡單,它沒有中間商,生產者直接與用戶見麵,進行產品交易。具體說,企業或生產者根據供貨合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用戶,或者企業直接向用戶或消費者銷售,例如工業企業自設門市部,或“前店後廠”,派人上門推銷、參加聯營銷售、通過訂貨會、展銷會直接銷售等。而農副產品在市場上的直接買賣,也屬於直接銷售渠道。在一定條件下,直接銷售與間接銷售相比較,直接銷售具有很多優點。主要是:

  一、銷售及時。它簡化了流通過程,縮短了流通時間。由於直接銷售中生產企業和消費者(用戶)之間的交易活動不經過流通領域中的中間環節,這樣就可以減少中轉機構辦理進貨和驗收的時間、中間倉庫儲存時間、中轉機構辦理發貨的時間等,對鮮活商品、時令商品尤為重要。

  二、節約費用。由於流通時間的縮短和中間環節的減少,就相應的節約了流通資金占用量減少了流通過程中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消耗和流通過程中商品的損耗,從而節約了銷售費用。對於數量龐大的商品,意義更為重大。

三、了解市場。直接銷售使產需雙方直接接觸,從而可以加強雙方的了解和協作。生產企業直接掌握市場的需要,有利於增強企業改進生產和發展適銷對路產品的責任感。同時,用戶對產品質量等的意見也能直接反饋,信息比較及時和準確,有利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改善經營管理。

  四、提供服務。有些商品技術性強,對銷售技術服務要求較高,直接銷售能使用戶得到生產企業更直接的服務,保證商品合理和可靠地使用,也有利於生產企業擴大產品的銷路。

  五、控製價格,增加利潤。直接銷售使生產企業對產品價格掌握了較大的自主權,並且當售價高於銷售給中間商的價格時,使企業能增加這一部分的銷售利潤。

  全球知名的老牌直銷公司如,安利、雅芳、完美、玫林凱都是直銷模式取得巨大成功的優秀範例。

  立廢之間或許你要問,既然直銷有這麽多好處,那為何會在我國遭到禁止呢?這主要是由於我國還沒有關於直銷的政策規定及法律,一時間多路“和尚”的同時進入,使直銷業出現了非常混亂的現狀。導致這種局麵的原因很多,其中最明顯的有兩條:第一,有些企業不正當的短期行為;第二,消費者缺少應有的警惕性。

  直銷,歸根到底是一種商業零售行為,它遵循商業的一般規律。一個直銷企業能夠存在並不斷發展,依賴的是好的商譽、商品和製度。並且更強調產品的優秀質量和獨特性。而一些短淺投機的公司,利用大陸消費者對直銷製度知之不多的弱點,利用我國缺少直銷方麵法律製約的時機,打著直銷的旗號強調快賺取錢,打一槍換一地,至於直銷些什麽產品,對於他們隻是一時的生財工具而已。

  有些消費者受到蠱惑,急於參加直銷,而對產品的質量、性能和市場前途不做很好的研究,對參加的直銷企業的製度、信譽也沒有很好了解,事後才發現產品是“三無”偽劣產品,既沒有發票、又不能退貨,才知道是上當受騙了。站在經銷商的立場而言,要選擇哪——家直銷公司,主要是看產品的質量、公司的實力和分派傭金的製度對直銷商是否有利。不過,行內人一般認為,產品好是最首要的因素,因為有好產品.就能夠維持基本的用戶和發展長遠的業務。況且,直銷正是一種靠口碑維持的推廣方式.沒有質量好的產而,就難以維持長遠的發展。因此提醒想要參加直銷的朋友,首先要以消費者的眼光和警惕性來鑒別直銷產品的偽劣,這是最起碼的。

立法收益如果我國可以盡快完成對直銷的立法,那麽在中國,直銷發展的驚人速度也將為直銷業的投資者帶來了驚人的收益。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幾方麵:

  一、形成促銷的內在動力與壓力,提高銷售量。直銷有收益多元化,操作多層次化的特點,在直銷中,上下層人員之間在銷售量與報酬上有嚴格的掛鉤製度,並且在多層人員直銷初期,需要用自己的資金進貨銷售,這樣,在直銷體係中便同時形成了促銷的壓力和動力,使銷售人員在直銷中能夠竭盡全力,而且,如果做得好,報酬也相當可觀。大連某直銷公司的一位五星級直銷員稱,他兩年的辛苦勞動換來了47萬元的收入。據調查,在從事直銷的成功人士中,收入幾十萬者已不少見。難怪國外經濟學家預測,在直銷叩開中國大門之後,中國大陸將有一大批“大款”從直銷業中產生。而直銷中產品的生產廠家,則通過直銷員的活動,將推動銷售量趨於最大值而從中獲益匪淺。

  二、節省廣告宣傳費用,促進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在現代社會競爭激烈的市場上,為推銷商品而需支付的廣告宣傳費用是巨額的,這樣不僅增加了產品的成本,減弱了市場競爭力,而且在紛雜的廣告之爭中,促銷效果未必明顯。這對於新產品、新技術更是如此。現在一種新技術、新產品打人市場花費十幾萬甚至幾十萬美元的宣傳費用並不鮮見,而直銷這種行銷方式的優越之處,就在於商品打人市場所需宣傳成本低廉,卻具有傳統營銷方式無法比擬的顯著效果,使之能夠迅速打開銷路,占領市場。

  三、解決我國就業問題。直銷以多元化收益的優點,可使參加直銷的人以較小的資金付出而倍增出巨額的財富,因此可以想見,如果能合理地引導待業、下崗人員參加直銷,對解決我國日益嚴峻的就業問題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都有相當的支持作用。據報道,上海市工商局和紡織局已經商定對一批下崗紡織女工進行培訓,使之成為我國第一批合法直銷員。另一方麵,直銷也以自身獨特新穎的理念,符合了人們創業的需求,致富的需求、尋求第二職業的需求以及追求自主、自由的需求、自我實現的需求,從而吸引了社會各階層的許多人士投身於其中。

  四、方便消費者,穩定地增大銷售輻射麵:在規範的直銷中,直銷員在工作之前必須進行培訓,以達到不僅對行銷的產品進行深入了解,而且還掌握一定推銷技巧的程度。這樣,在銷售中消費者可以迅速準確地了解商品,判斷購買對象,同時,直銷員的登門推銷也節省了消費者的購物時間,從而適應了快節奏的現代社會生活。從產品的價格來看,由於節省了廣告宣傳費用,低成本使被直銷產品成為同質同類產品的最佳選擇,消費者可在直銷中得到好處。另外,直銷不同於傳統方式的行銷,是以人際關係促銷的,透過直銷網絡,以“口碑”形式推廣了產品,能夠更加穩定地增加產品的輻射麵,企業也可從中受益。

我們知道,直銷在各國的路走上正軌,創造巨大的經濟效益,都是在立法肅清了非法傳銷之後。

  可見,直銷是一個應由法律去界定、規範的行業。

  呼喚直銷法   在中國加入WTO之前,有人說是引狼入室,有人說是創造機會,中國加入了WTO。而對直銷的開放,有人說要小心慎重,有人直呼挑戰,現在還懸而未決。但是有一種觀念已達成了共識:要使直銷在中國能正常發展,有法可依是必要條件。

  有人告誡,直銷如同股市,不納入法製軌道,後果不堪設想;直銷在其他國家的發展過程也是很好的前車之鑒。一些直銷人士也急切呼籲有關法律早些出台,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還直銷一個清純的麵目。他們認為,法律不隻是“繩索”,它在起規範和限製作用的同時,降低了投資風險,從而保護了正規的、守法的企業的利益。

  專家認為,有關無店鋪直銷的立法,主要應在區分合法的直銷與非法傳銷的基礎上,重點規製有害於市場和消費者的欺詐及不正當競爭等行為,逐漸在人們頭腦中建立一種正當的直銷模式,並在潛移默化中逐步改變人們的消費觀念。

  該項法律可以從總則、主體、行為、法律責任四個大方麵進行規定。第一,總則部分。主要規定直銷的概念、分類、體現直銷理念的一般性原則等。第二,主體部分。主要規定以直銷為主業的直銷公司,包括其設立資格、公司的性質、相關部門的審批,如果必要的話,還可規定公司的內部機關等治理結構問題。另外,主體部分還需要對直接從事直銷活動的人(銷售商)加以規定,包括其資格(及禁止從事該行業的人)、行為規範等。此外,需要規定直銷公司與經銷商之間"直銷商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申請資格、傭金、公司的授權、雙方的權利義務、產品質量責任、納稅、協議的終止與解除、違約及侵權責任等)。第三,行為部分。重點區分合法的和非法的直銷行為,可以作如下規定:禁止收取入門費及變相的類似做法(認購商品等);經銷商及顧客的自由退貨權;經銷商報酬的取得方式(主要來自營銷商品的業績,而非來自其所發展的下線);直銷商品的價格須合理;產品質量責任(由直銷公司或經銷商承擔);經銷商應遵守直銷公司內部規範及行業協會的行為規範及誠實信用原則,在營銷時不得誤導消費者等。第四,法律責任。同所有的商事法規類似,直銷的法律在責任承擔形式上體現了綜合性的特征,即不隻是民事責任,同時還應綜合運用行政及刑事等責任形式來製裁各種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

隨著互聯網絡、數據庫係統等信息技術以及互動媒體技術的發展,直銷方式將會更加普及,深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與此相應,立法也應當做出相應的更新和調整,為入世後我國的經濟發展提供完善的法律製度依托。

  任何一樣事情,總是有利有弊,關鍵還要看手段,看決心。直銷開放既然已經寫進了WTO的協議,就沒有後退的餘地。而直銷的合法化就是對直銷的承認,也是必然的趨勢。也就是說,直銷法的出台,已經勢在必行,隻是時間的早晚而已。

  既然是遲早的事情,就不必躲躲藏藏,拖泥帶水,趁早還它一個本來的麵目。

  直銷法,還是早些出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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