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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破產法跟英聯邦的破產法比很爛

(2014-03-12 01:31:08) 下一個
香港個人破產製度

淨水如天
 

 

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

——香港個人破產製度管窺

 

“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這句成語通俗地闡釋了個人破產製度功能和作用。個人破產製度,通俗地講就是個人在其資產無法償還全部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布其破產並核銷債務的法律製度。在發達的市場經濟社會,現實生活中遭遇偶然的投資失誤或生活不測,個人都有可能使自己就此陷入無底的債務黑洞之中。在沒有破產製度的情況下,甚至一輩子的收入都將用來償還債務,並由此喪失東山再起的機會。通過香港發達的個人破產製度,個人可以依法尋求擺脫債務纏身的窘迫境況,重新開始正常生活。

從鍾鎮濤破產講起

要了解香港個人破產製度的運作,不妨從明星鍾鎮濤的破產講起。
  
 前幾年藝人鍾鎮濤的破產事件曾一時成為香港街談巷議的花邊新聞。1988年,鍾鎮濤和章小惠結婚,二人婚禮極盡奢華,轟動一時。如章小惠的婚紗就出自戴安娜王妃的婚紗設計師之手,價值高達13萬港幣。鍾鎮濤原本生活簡樸,但章小蕙追求時尚,每年僅服裝費就達500萬港元。而鍾鎮濤事業逐漸開始走下坡路,收入漸漸萎縮,又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因此做起了炒樓生意。1996年鍾鎮濤夫婦借款1.5億港元炒買豪宅。不料,此時香港樓市正處在頂峰,兩人不知不覺中站在了樓市的高崗上。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後,香港樓市泡沫破滅,鍾鎮濤夫婦所購各項目大幅度貶值,而所餘貸款本息滾至2.5億港元。20027月鍾鎮濤申請破產,同年10月法院裁定鍾鎮濤破產。按照破產法規定,破產期間鍾鎮濤賺來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產管理署,破產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給予生活輔助後將其餘收入用於還債。鍾鎮濤在生活上受到的限製包括:每月的置衣和剪發費用為500800港幣、飲食20003000港幣、住宿40008000港幣、每天交通費為2030港幣,等等。200610月,法院批準鍾鎮濤解除破產後,鍾鎮濤在接受采訪時略帶傷感地說:“這4年來,我在香港的房子是租的,拍戲時,製作單位沒有開車接我,我就搭地鐵。逛百貨公司時,隻能看不能買,因為我是破產的人!”同時又笑言,破產後“要買六合彩,若中獎,獎金全歸我了!”

事實上,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後因樓市、股市投機炒作失利而陷入負資產狀態以致破產的港人為數甚多,鍾鎮濤隻是因為其明星身份備受關注而已。根據香港破產管理署的統計數據,1998年香港個人破產數目為893宗,1999年即飆升至3701宗。此後逐年遞增,2000年為4606宗,2001年為9151宗,2002年達到峰值25328宗,2003年略有下降,2004年以後大體穩定在每年萬宗左右。可見,個人破產在香港已經成為一種較為常態的現象,破產製度作為針對民事債務的法律安排已經為廣大民眾所理解、接受和運用。當然,個人破產案件的增多也與香港經濟在鼎盛時期過後逐漸從巔峰狀態滑落,導致經濟景氣度不高的客觀情況也有很大關係。

 

個人如何申請破產?

對於大多數債務人來說,申請破產是萬不得已時的下策。如果打算申請破產,債務人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使法院相信其無能力償還債務。需要說明的是,申請破產也是需要支付“成本”的。申請個人破產者需要向破產管理署繳納8650港元,支付因管理破產案件導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還要向高等法院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如果破產申請人聘請律師的話,還需付律師費。除債務人可以申請破產外,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宣告債務人破產,以將其資產收集和變現從而追回欠款。一旦高等法院向債務人頒布破產令,破產人就必須立即將其所有的資產交給受托人(一般為破產管理署)管理。破產人必須披露全部財產及債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有價證券、知識產權等等,不得有隱瞞、轉移等行為,也不得在破產前後攜帶財產離開香港,否則都屬犯罪。破產管理署(或受托人)會保證破產人獲得收入後,保留足夠應付其本人及家庭合理需要的部分,包括:住房、飲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所得稅等開支,法定的強積金供款等。

破產人的生活還將受到諸多限製:不準有較高價的物品,須變賣豪華家具,改用普通家具;不能購買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費,如乘坐出租車、出國旅行、到高級餐館吃飯、買名牌衣物、出入娛樂場所;不能申請信用卡;100港元或以上的信貸,事前都必須披露破產身份;等等。為監督破產人是否違規,破產管理署的職員還會到其家中視察。雖然受到諸多限製,但與被人一天到晚追債相比,個人破產後的處境要好得多,因為有破產管理署負責處理債務問題。不過破產對個人聲譽可能產生損害,一些對個人道德操守要求很高的職業更不允許破產的人影響行業的形象。很多專業行業不允許破產人繼續持牌執業,如律師、會計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保險代理等。破產人也不能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的管理工作,不能擔任太平紳士。

東山再起的破產人

如果破產人在4年期間遵守有關規定,那麽一般在破產日後4年,破產令便可自動解除。如果以前曾有過破產經曆,則需5年。如果破產人沒能與破產管理署或受托人充分合作,或遵守有關規定,其破產期最多可延長到8年。當破產令解除後,舊債就可以一筆勾銷,個人就可以重新建立信用,開始正常生活。按照法律規定,個人在資不抵債時,除了可以選擇破產外,還可以通過“個人自願安排”解決債務問題。所謂“個人自願安排”是指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在利率和還款期限方麵向債權人爭取較寬鬆的安排,然後繼續清償欠款。債務人提出的個人自願安排方案,必須在債權人會議上獲出席和投票的債權人以大多數通過(即占出席及投票債權人所持債款總值75%以上)。采用個人自願安排的方法解決債務問題,可使債務人避免背負破產的不良名譽;不用凍結資產,可以避免破產後受到的種種限製;對某些債務人來說還可以保住其高薪工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的個人破產製度對於大陸地區市場經濟法律製度的完善不乏借鑒意義,筆者認為以下兩點尤為重要:其一,我國大規模推行個人貸款消費已經曆時十餘年時間,即將出現消費信貸的還款高峰期。特別是在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房地產領域,信貸規模快速膨脹。將來一旦發生大的經濟波動,可能對一部分按揭購房者造成較大的經濟壓力。為此,加快推進個人破產製度的研究和推進,實為增強金融體係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的未雨綢繆之舉。其二,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是防範個人債務風險的良好辦法。但是,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需要一套完備的個人財產申報製度和社會信用製度基礎之上。我國社會當前相應的財產製度和信用體係尚比較薄弱,無法針對惡意破產行為加以有力的經濟和道德規範。因此,亟需加強和完善相關的征信體係建設,提升社會的誠信水平。

(作者係吉林大學法學學士、香港大學普通法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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