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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王國維“二重證據法”》 其二

(2023-06-30 02:19:10) 下一個

 

        關於“二重證據法”之狹義性和廣義性問題,首先筆者對王國維“二重證據法” 作以歸納:
         1.運用出土史料與傳世文獻相互印證。用出土史料(出土文獻、古器物等)證明傳世文獻的部分實錄性,用傳世文獻證明出土史料的內容。
         2.傳世文獻記載的內容未必都是“偽”,而是存有不少“真”。
         3.即使沒有得到出土史料的證明,傳世文獻內容也不能被否定。

 

         關於1,1913年《明堂廟寢通考》通論中“今日所得最古之史料,往往於周秦、兩漢之書得其證明,而此種書亦得援之以自證焉。”1923年《觀堂集林》中“惟能達觀二者之際,不屈舊以就新,亦不絀新以從舊,然後能得古人之真”。1925年《最近二三十年中國新發現之學問》隻提到運用出土史料證明傳世文獻內容,是因為王國維先生1925年的演講重於提倡出土史料的有用性。由此可知“二重證據法”將出土史料與傳世文獻同等對待,並使它們互相印證。
         關於2,見於1925年《最近二三十年中國新發現之學問》:“即百家不雅馴之言,亦不無表示一麵之事實”。1925年《古史新證》第四章亦提出,《世本》、《山海經》、《楚辭?天問》、《晏子春秋》等傳世文獻記載的內容反映著全體或部分的史實。另外,1913年《明堂廟寢通考》:“然則晚周、秦漢人之書遂不可信歟?曰不然!……紀事之文或加緣飾,而其附見之禮與俗,不能盡偽也”。
         關於3,見於1925年《古史新證》:“雖古書之未得證明者,不能加以否定”,第四章亦說:“經典所記上古之事,今日雖有未得二重證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殺也”  。

 

          王國維先生“二重證據法” 自橫空出世以來就迎來“質疑聲”。由於近代考古的史料不足“質疑”有其存在性。筆者就以現代為例,南開大學 喬治忠所著《中國史學史》有如下觀點:“他(王國維)所列出的‘地下新材料’,隻是甲骨文和金文,實際都是文字資料。以新發現的文字資料結合已有的文獻研究曆史,中國自古如此,何須標榜‘二重證據法’?這其實是為了反對顧頡剛發動的‘古史辨’運動,給信古派提供一件輿論武器。……這種具有嚴重邏輯錯誤的‘二重證據法’,後更被濫用,形成一種將考古學的發現裝入古籍記載框架的錯誤傾向,對曆史學起到很大的負麵作用。其一是充當了阻斷‘古史辨’史學革命途徑的主要理念,其二是成為中國先秦史研究中許多謬誤觀點形成的樞紐。”該主張並被後續研究所繼承。依照史實,王國維先生推崇“二重證據法”在先,胡適,顧頡剛提出“疑古”在後,而且陳寅恪,顧頡剛等人治學之道雖和王國維先生不同,但對王其人其學推崇備至,可見喬治忠全盤否定“二重證據法”是不恰當的。
 

        日本漢學家西山尚誌借鑒卡爾·波普爾的“批判性合理主義”,提到“二重證據法所導出的結論總是正確的,即“二重證據法”不能“證偽”。所以它是‘非科學’的理論”。西山尚誌進一步指出“王國維‘二重證據法’是不能證偽的陳述和不帶風險的理論,所以不能帶來任何進步”。對於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如果先假定“二重證據法”是非科學性,那麽必須例舉出哪一種方法是科學的。其次地下考古是一個連續性沒有時間限製的發現過程,即便過去得出的結論,或許在未來某一天被新的史料所推翻。而王國維先生在1925年提出完整的“二重證據法”時已經明確論述了,反對疑古派主張的“東周以上無信史”之“一刀切”提法。當地下新資料不足以證實原先的結論時應持“存疑”的態度,筆者認為這是高於“科學”“非科學” 的邏輯合理性。
 

          如上所述,二十世紀的考古新材料或已經質疑了王國維先生在《殷周製度論》中得出的結論,比如分封製在商代是存在其雛形、商末存在嫡庶之分,再比如商代雖然倫理道德較為開放自由,但《商書》中亦有“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刑律並非與道德完全不相幹。但後人不會因此而貶低王國維先生學問之卓越,究其原因“二重證據法”出自“方法”,貴在“思想”。這就是在揭示“二重證據法”之廣義性上莫過於同時代的陳寅恪先生。1934年陳寅恪先生整理王國維先生遺書在《王靜安先生遺書序》裏對其“二重證據法”的思想作了如下擴充:
        “一曰取地下之實物與紙上之疑文互相釋證。”
        “二曰取異族之故書與吾國之舊籍互相補正。”
        “三曰取外來之觀念,以固有之材料互相參證。”

 

           至於1928年開始的河南安陽殷墟發掘,則已是王國維先生所見不到的。在這樣的條件下,王國維先生1925年講義提到的“地下之材料”僅有甲骨文、金文,但從他廣闊的學術視野而論,應該泛指種種考古文化遺存。因此,王國維先生的“二重證據法”實際是對古史研究中的曆史學與考古學關係的表述。相較於其他學者的論述,筆者認為這一認識應當更顯通達。傅斯年在1928年《曆史語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中提到,“務必改了‘讀書就是學問’的風氣”,“西洋人作學問不是去讀書,是動手動腳到處尋找新材料,隨時擴大舊範圍。”    二人史學理念並不相同,但他們在擴展史料來源的思路上卻頗為接近。陳寅恪在1931年《馮友蘭中國哲學史上冊審查報告》也談到:
        “然真偽者,不過相對問題,而最要在能審定偽材料之時代及作者,而利用之。蓋偽材料亦有時與真材料同一可貴。如某種偽材料,若逕認為其所依托之時代及作者之真產物,固不可也。但能考出其作偽時代及作者,即據以說明此時代及作者之思想,則變為一真材料矣。中國古代史之材料,如儒家及諸子等經典,皆非一時代一作者之產物。昔人籠統認為一人一時之作,其誤固不俟論,今人能知其非一人一時之所作,而不知以縱貫之眼光,視為一種學術之叢書,或一宗傳燈之語錄,而齗齗致辯於其橫切方麵。此亦缺乏史學之通識所致。”
 

          提示真、偽材料皆有發揮自身史料價值的廣闊天地,是陳寅恪注重發掘史料價值和擴展史料範圍的認知,與王國維、傅斯年所論可謂殊途同歸。
 

 

 

            同時筆者認為在以各種形式“發現新材料”之時,“新的思想和新的治學理念”同樣也是“二重證據法”的擴展。以簡牘學曆史為例,1912年王國維先生因看到英國冒險家斯坦因從新疆甘肅等地發掘的漢晉簡牘照片及日本大穀探險隊桔瑞超發掘的簡牘實物,對古代簡牘製度進行深入的研究,考證了古代簡牘之書的發展曆史,簡、牘、棵、劄、策的名稱及其區別,簡、牘之書的形式、書刻、用字、裝訂、流傳,不同書籍所用簡的規製,以及簡牘在禮儀上的運用等等,撰寫了《簡牘檢署考》這一簡牘學的最初教材。1914年在日本的羅振玉邀請王國維先生合作對法國漢學大師伯希和的老師沙畹提供的新疆和敦煌出土的一批簡牘照片進行研究,當時研究條件極為困難,圖片模糊難以分辨,但依然對其作了分組,對每支敦煌漢簡的出土地點與簡牘尺寸均詳加記錄。僅僅數月後兩人合作的《流沙墜簡》在東京出版,書末還依據斯坦因《塞林提亞——中亞和中國西域考古記》,專門繪製有敦煌鄣燧分布圖,並將各烽燧編號及漢代名稱、所出簡牘列為一表。在書首自序裏,王國維先生寫到“乃略考簡牘出土之地,弁諸篇首,以諗讀是書者”。
 

 

           時過今天,也就是本文開啟的侯旭東教授等一批當代學者的時代,從上世紀以來通過考古發掘出大量的簡牘材料,出土的實物簡牘超過30萬片,簡牘學無疑成為一門“顯學”。“新的材料不可謂不多”可是得出結果莫過於侯教授所言,“僅僅是各縣留下了原本,發放了複件”等草草而已,筆者在此不得不說,沒有一個嶄新的思想和卓越的治學理念,再多的新材料也僅僅是躺在檔案館裏的舊物。當然也以何等資格來評價“二重證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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