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憑欄野思 · 走向專製 · 續

(2022-08-25 07:07:09) 下一個

國朝建政以後,中央就清楚地表明了建立高度中央集權,嚴防權力地方化傾向的態度。一九五一年,因土改問題由中南局秉承中央意見掀起,華南分局陶鑄、趙紫陽一手提調的廣東反地方主義大獄,便直接宣示了中央的決心。該案三起三伏,廢去地方大員數十,綿延二十年,牽連幾萬人,直可與明朝初年胡惟庸案相仿佛,給了全國各地地方政府以強烈的警告。而且,中央在表明態度的同時,製度上也是有所建設的。

滿清的地方政府由省道府向下延伸到縣,縣以下則依靠宗族、“鄉賢”維持,與政府間有某種談判關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屬民間自治。而民國則將地方政府的層級下延至鄉。盡管鄉政府隻有一個鄉長幾個雜役組成,其實際作用僅相當於縣的派出所,但在製度意義上,畢竟意味著政府權力向民間的進一步滲透。到了國朝,鄉政府的發育就遠遠超出了派出所的規製,基本上便是省政府的具體而微,而派出所的意義繼續向下延伸到村。

國朝建政以後的村級權力,在製度上並不被承認為一級政府,因為它不受中央或地方政府財政的供養。但是,它被授權自辦財政。各類“村提留”事實上成為稅外之稅,賦外之賦,而且自建政至今日益形成製度。

那麽,自辦財政是否可以使得村一級權力變成民間自治權力呢?這是不可能的。因為,這種自辦財政是在上級政府的授權下進行的,更重要的是,村一級權力完全受到另一個權力體係的支配,即黨的組織--黨權。


自漢朝以來的君、相二元權力鬥爭,始終存在於同一個權力的執行體係,即政府行政體係之中,起碼到明朝還是如此。自清雍正七年設立軍機處以後,開始有了外於政府構架的君權執行機構,但在名義上始終是臨時性機構。另一個與過去不同的是,清朝皇帝掌握了對全國縣以上官員的任命權。

國朝建政以前,黨以經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麵完全解決了黨權和政權、軍權的關係,並於建政以後用憲法的形式肯定下來,即確立黨的絕對領導權。黨不僅掌握了對行政官員的簡任權,以黨的紀律和黨的決議約束政府官員,並如影隨形地在所有政府權力所及之處建立了黨的組織,以黨委製保證黨的意誌能最有效地被執行於任何地方。相對於多種政治力量並存的現代社會而言,黨的集權所產生的無疑就是黨的專製。

黨權從理論上說是集體權力。但是在現實中,無論出於任何一種曆史的或現實的,主觀或客觀的原因,黨權總是體現為黨的領袖的權力,最終體現為個人權力,即專製基礎上的個人獨裁。這卻是無庸諱言的。由此,原應成為領導集體的黨的中央機構,事實上轉變為貫徹執行領袖意誌的運作中心。這種情況在曆史上並非僅見。

清雍正七年設立軍機處以後,存在多年的議政王會議製度漸遭廢黜。議政王會議作為落後的滿族部落執政製度,體現了先秦封建社會政治的某些特點,是一種貴族民主協商製,其核心是貴族內部權力的有條件分配。但是這種製度和清廷君主個人專製的要求顯然以經不相適應,軍機處的形式更能有效地維護專製,防止分裂。相比較,當黨的領導集中為領袖個人的權力即君權以後,其中央領導機構的作用也就發生蛻變。中央委員會並不是中央權力機構,隻是一個選舉機構。中央的權力機構是政治局,它淩駕於作為宰相府的國務院之上,成為君主的參謀和出令機關。政治局的核心是常委會,因此常委會的成員本應該分攤君主權力,盡管各成員的權力份額可能隨坐次遞減。但當領袖的個人權威無法動搖的時候,常委會其他成員其實隻分攤了軍機處領軍機王大臣的作用,政治局其它成員合而為軍機大臣,連軍機大臣管部的形式都難以避免。政治局的日常辦公機構書記處的組成人員則直接淪為軍機章京。

滿清君主集權的專門執行機構從中央向地方延伸隻到省,即都撫製度。總督巡撫領侍郎或左右都禦使銜以標明天子特派大員身份。而國朝的黨權執行機構的向下延伸則更深更遠,即無所不在的黨委機構。雖然在現代文明的衝擊下,地方政府首長形式上均由同級議會選出,但是同級黨委書記由上級派遣任命,則可以保證地方政府事實上無法與中央討價還價。

不過,“亢龍有悔,與時偕極”。事情總要走到盡頭。從秦漢以來逐步建立的中央集權製度及在這個基礎上的君權專製已經沒有繼續擴展延伸的餘地,隻能扭轉其發展的方向從而發生動搖,由此波及專製權力使其逐漸消解。所以,“乾元用九,乃見天則。”什麽樣的天則呢?那就是,“見群龍無首,吉”。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