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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富”現象再思考—社會資源和財富的分配三原則

(2009-07-17 19:25:48) 下一個
1. 社會資源的擁有和使用,社會財富的積累和流動的過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2. 保障先天弱勢群體的基本社會福利,並提供相應的能提高生存和競爭能力的教育,培訓和機會。

3. 限製社會資源和財富的壟斷,杜絕資源和財富能帶來的可用於資源和財富再積累的特權和超越普通公民的社會和公共特權。

“仇富“現象可以再分為仇富心理和仇富行為。仇富行為有非具體目標的行為比如隨機地選擇破壞寶馬等富豪車。有具體目標的就好比對某一富人仇恨而有意破壞此人的財產。

但是,社會對杭州富少飆車撞死人事件的關注和憤怒是仇富嗎?我覺得不是,關注和憤怒的主要是某些富人擁有的淩駕普通公民之上的特權和特權心態,以及公權力的失信,無力甚至是縱容和包庇。

同理,社會對一些寶馬車主驕橫跋扈的行為和關注和憤慨更主要是對這些人身上所表現出來得特權或特權心態。

反過來,一個人將一個不知道車主是誰的寶馬車劃傷應該是一種仇富行為和仇富心態。但是如果是將一個與自己有過節(可能是被其特權侵犯過,也可能隻是普通人之間的過節)的富人的寶馬車劃傷,更多的是報複行為和報複心理,隻不過這個富人剛好有寶馬這樣的貴重財產可以用來報複而已。)

所以可見,富,本身未必就是社會矛盾和衝突的根本問題,更多的是與“富”相關的社會背景背景,比如相對於“富”,貧有多貧;相對於普通公民,富人有多少特權;財富積累的過程是否公平,等等。

仇富行為一般都有仇富心理作驅使。仇富行為可以由法律來規範和懲戒。仇富心理才應該是社會關注的重點。

仇富,肯定是因為社會有貧富差別。財富分配上的弱勢者對財富分配上的優勢者的不滿。可是如果再深入分析一下,同樣仇富,其原因也未必盡同。有人因為自己或家庭的生活一貧如洗而有人“朱門酒肉臭”這個現象而仇富;有人因為自己不能與有些人公平競爭從而導致財富分配上的弱勢(即使不是一貧如洗)這個想象而仇富。前者裏麵還有因為自己先天的弱勢能力(比如病殘等)而一貧如洗,或有能力但不願努力而一貧如洗。

表麵上看,消除貧富差距就可以解決比本上所有問題。

中國曆史上就有句對於社會財富分配的原則性路論斷:不患寡而患不均。

且不說從前的曆史從來沒做到過(即使抱著這個信念造反的“革命者”也實踐不了這個原則),就是公私合營,人民公社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的一段時期,也隻是在很短暫的時間內很鼓舞人心,之後就像吹到頭的氣球,要末爆了,要末漸漸萎縮。

沒有貧富差別的社會基本是不可能存在的,既是有也是在有限的範圍內,而且很短暫。 這是因為人生而能力不同,而後期的努力也不同。最根本的,是追求更好生活的本能。

如果人為,強製性地平均分配社會財富,那麽相較於獲得大於付出的既得利益者人,為社會創造財富貢獻良多的人就是會感覺不公平。常此以往,社會生產力和創造力的發展就會停滯,從而帶動整體社會財富水平的停滯不前。其實最大的問題,是財富分配者本身無法抗拒對自身利益的追求,事實上造成財富分配的不公平,而形成權力和利益一體的利益集團。

當然,無節度無限製地鼓勵能者多勞,按勞分配而不考慮人先天和後天的能力差距,一方麵會促成一些人財富的急劇積累,另一方麵會突顯弱勢群體的弱勢,如果沒有基本社會保障的話,會有一些弱勢人群在社會競爭中處於非常悲慘的境地。且不說這樣是否是社會公平,這種現象本身就是劇烈社會矛盾和激烈衝突的導火索之一。最重要得是,財富和權力結合,強化強勢者的財富積累和社會地位,以及可能帶來得特權,使得弱勢者更弱勢。

我覺得絕對平均社會的資源和財富分配是不可能的,也解決不了問題,反而會帶來其他問題,是另一種形式的不平等和社會不公。取代社會分配平等的概念,用社會資源和財富獲得,積累和流動的過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概念更科學合理一些,當然也需要另外一些概念來平衡和製約。這就是下麵三原則:

1. 社會資源的擁有和使用,社會財富的積累和流動的過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

2. 保障先天弱勢群體的基本社會福利,並提供相應的能提高生存和競爭能力的教育,培訓和機會。

3. 限製社會資源和財富的壟斷,杜絕資源和財富能帶來的可用於資源和財富再積累的特權和超越普通公民的社會和公共特權。

其中,第一條是根本思路和原則。不是看財富分配的結果,而是看過程。如果人人能有公平的機會站在起跑線上,按照公平的競賽原則發展,則基本上可以接受最後的結果,也就是個人的財富狀況。政府的首要努力,就是提供這樣一種公平競賽的環境和規則,且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第二和第三條其實是補充和製約,但同樣重要。第二條是提供社會生存的底線,以保障先天極端弱勢人群的基本利益,並且提供給弱勢群體必要的基本條件使之得以有起跑的機會。這樣,隻要自己願意努力,基本上任何人都可以加入起跑線,加入一個規則公平的競賽。第三條是上端製約,防止因為資源或財富過於集中而造成的壟斷現象,以及可能的社會和公共特權(指法律意義的公民權利)。

除了這三個原則外,還應當有一些其它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補充原則,比如對資源的浪費和破壞(濫砍濫伐),對環境的破壞(空氣,水汙染,噪音,對健康有害物質和現象)。

原則上講,一個社會不患最富有多富,更患最貧有多貧。貧富差距不是最主要的,最貧能貧到什末地步,多少人口屬於這種赤貧狀態,如何提高最貧生活線和減少這部分人群的比例,以及獲得,創造財富的機會,過程和規則是否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才是更重要的,也應該是政府更需要致力於的方向。個人認為,這樣去理解和解決所謂的“仇富”現象才是正解。

不過就算有了原則,其實最難也是最挑戰的是如何實施。因為規範的製定者和執行者本身也是有七情六欲,有個人利益需求的實實在在的人。個人利益與手中擁有的權力最容易結合,而形成一個權利一體的強勢利益集團。規則的製定和執行是否能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又取決於能否有體製外和體製內的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監督和權力製約。在多方麵反映和考慮不同利益團體和階層群體的利益訴求之後,達成相互妥協和照顧的透明公開的規則,並且規則的執行也是透明公開並接受監督。 說到底,還是權力間的平衡製約和監督機製,權力外的製約和監督力量,才能保證政策規則的製定和執行公平公正,從而提供一個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政治經濟環境。人的自我修養和道德自覺性是最靠不住的,無論是從利益上講,還是從權力上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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