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1)
2016 (1)
2020 (107)
還是世界日報。這回說的是家園小品裏的一篇文章,題目為《純淨的她》。
作者以第三人稱講述了一個50歲的女人和一個65歲的男人,在第二次婚姻裏分分合合的故事。
說是故事,其實沒任何懸念。焦點不外乎男方的家產,女方的姿色。男的久居加州,是個畫畫的。女的幹什麽沒說,隻說兩人在公園練劍認識,進而同居,進而結婚。
結婚時,女的似乎非常識趣,首先公證婚前財產,表示對男人的四幢房屋不感興趣。因而消除子女的懷疑,博得男人的讚許,被稱為“純淨的女孩”。
問題是,男方的兒女和親屬總放不下這顆心。
的確是。婚前公證在美國可證可不證。怎麽說呢?男的慢慢老的,女的還很年輕。要是老頭兒先死,女方可以以事實婚姻為由,向法庭爭取財產。法庭一般會判女方勝訴。
為避免那種壞的結果發生,男方的女兒和妹妹逼迫女人簽字離婚,但允許她繼續留住家裏。當時女人問,婚姻是我和他的,憑什麽由你們作主離婚?
答複是,爸爸和哥哥全權委托她們出麵操作。女人無奈,隻有簽了這單方向的含有屈辱成分的合同。
這個時候,男人在哪裏呢?他是被親屬強行隱匿,還是自願消失?
女人在那以後,竟然仍舊住在人家家裏。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再住下去,又有什麽意思?
這時,男人已經見老,越發需要照顧了。女方依然在生活上給他細致關懷,精神和感情上做他的陪伴。男人再一次對眾人誇讚他的伴侶,是個純淨的女孩。
天下果真有如此純淨的女孩?
好像越純淨越不容易讓人放心。男人的兒女覺得這樣下去還不行,萬一老頭死了,這女人賴在家裏,攆不走怎麽辦?她要找律師,訴請事實婚姻,申請補償,怎麽辦?不如請個保姆。
於是,又跟她談,請她走開。按說現在簡單,法律上已經解除婚約,亦不是雇傭關係,從哪方麵講,主人下逐客令都是理所應當。
女的倒是沒賴皮,人家叫走,就走了。
老頭死了之後,她來送花圈,男方兒女並不歡迎,欲給她扔出去。她指著老頭的靈柩說,你問問他要不要。小輩們才勉強收下。
整個故事,女的從頭到尾就沒有被人家信任,更沒有被人家當作自己人。而她個人的表現,似乎從頭到尾真的是非常純淨,純淨得難以置信。
是什麽力量促使她不計得失不計恩怨任勞任怨地一味付出?
作者輕描淡寫地說,起初兩人互有好感,算是愛情吧。等他老了,就看他可憐了。身邊需要人照顧,兒女靠不上,隻有她了。而那女子本身,是有收入有生活來源的。
如此看來,那女的不但純淨,而且還占領著精神製高點。老頭的財產,不屑一顧,為那男人做不花錢的保姆,心甘情願。婚中十年,婚外十年,無怨無悔。
禁不住疑問,她的人生樂趣就在於此嗎?一次又一次被人驅逐,總不是件快樂的事吧?個人的尊嚴,個人的價值放哪裏?
被人強迫離婚,老頭兒不是無辜吧?他的意誌在哪邊,顯而易見。都到了這個份上,還能繼續跟他相處,這個女人,是傻,還是精?到底圖個啥?
她不值。他不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