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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犯罪與“低端人口”

(2017-12-28 09:31:22) 下一個

地方政府犯罪與“低端人口”

馬克斯·韋伯在《政治作為一種職業》一書中提出“國家對武力的壟斷” ,是對國家的一種理解。根據韋伯所言,國家是一個“宣稱壟斷了正當的武力使用以維持治安,並能夠付諸實行”的實體。韋伯這套理解在二十世紀的法律哲學和政治哲學中有顯著地位。

韋伯把國家定義為一個群體,宣稱並成功地得到於領土內正當地使用武力的權威;韋伯亦同時認為領土是一個國家的必備條件。據韋伯所言,獲得這種壟斷地位必然要經過一個正當化的過程

政府犯罪的學術定義為:“涉及違反人權的政府組織偏差”,此定義涉及三個互相關連的重要觀念,包括“政府”、“組織偏差行為”和“人權”。不管政府性質是自由還是專製的,政府都有權去執行一些,若不是政府去做的話,就會被認為是暴力或敲詐的行為;正如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對政府“壟斷正當使用武力”的描述。壟斷的正當性則根基於創造共識來對政府和人民製定的一套常識性規則,而這些正當性可能來自“自發願意遵守”、“被動默許”或“根深蒂固的依賴”。

在社會學及犯罪學中,偏差行為指違反社會規則的行為;白領犯罪及組織偏差的文獻將組織偏差行為的定義總結為:行為偏差的認定,第一要件是該受眾接受一套正常行為的社會規則,第二要件是該受眾將某行為詮釋成違反規則,第三要件則是施予製裁,如此該社會受眾界定某偏差行為。由於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定義關乎人權的普世規範價值,故簽署的各國政府都接受此規則。

馬克斯·韋伯在《政治作為一種職業》中指出,要維持作為國家的地位就必需保持壟斷。他所作的更詳細定義是,“假若以及隻有當它的行政人員能夠成功地實行其‘對正當的武力脅逼的壟斷’ 的宣稱以維持其治安(或秩序),它才是個國家。”

按韋伯所言,國家是正當武力的來源。警察及軍隊是國家行使正當武力的主要工具,但不代表隻有公共武力才可以正當地行使,私人武力,例如私人保安,隻要得到國家授予正當性,亦可以正當地行使。武力脅逼的實際運用是由國家委托或批準的。韋伯這套理論的意思不是說隻有國家會動用武力脅逼,而是任何可以對武力脅逼賦予正當性,或者對其有否正當性作出裁定的個人或團體,都是得到國家授權的。

但是韋伯論述的前提是,國家政府的行為在國家法律的框架內,哪怕是“犯罪”行為,也得製約在自己的法律之內。

2017年11月18日,大興區西紅門鎮新建二村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19人死亡,8人受傷。火災發生後,北京市開始了為期40天的消防整治專項行動。這場行動被外界認為是在借機"清理低端人口",許多居民被迅速驅逐出住所,堅持留守的人也遭受了在嚴冬斷水斷電的困境。這場行動引發了巨大的爭議,包括央視在內的一些官方媒體也抨擊當局,認為在執法必須要有"溫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一些地方政府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與資本聯手或被資本驅使,無視國家法律,以對老百姓犯罪的方式推進暴力城市化,進行強拆、血拆,公然侵害公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出現了一種新型的觸目驚心的犯罪現象,即城市化中的地方政府犯罪。

 2010年,張英洪撰寫《掠奪農民第三波》,指出中國出現了以侵占農民宅基地和強拆民房為突出特征的掠奪農民第三波。在掠奪農民第三波中,地方政府大勢推行拆村並居和村莊土地整理,強迫農民集中上樓,掀起了以侵占農民宅基地和強拆民房為特征的拆村運動,造成了此起彼伏的農民自焚等惡性事件。在第三波掠奪農民的浪潮中出現的以自焚抵抗地方強權的悲慘景象,是地方政府公然侵奪農民財產權而又全麵圍攻農民行使公民權的必然產物。2011年,張英洪在《強製拆遷、財產權保護與地方憲政構建》一文中,對地方政府的暴力強拆進行過分析,提出“對於侵奪農民宅基地、強拆農民住房的地方執政者,國家不僅要從行政上進行問責,更要從刑法上進行定罪。那些全副武裝強拆農民住宅的地方官員,他們不隻是對自己的同胞犯罪,而是對中華民族犯罪;他們也不隻是與共和國的一個公民作戰,而是與五千年中華文明作戰,與全人類的共同文明作戰。” 2014年,張英洪在《必須追究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行為》一文中指出:“一些地方以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突出表征的強拆現象,卻沒有受到法律的追究,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推進城市化進程中的集體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有組織犯罪行為普遍發生了。”

張英洪呼籲“國家應當高度重視一些地方政府的有組織犯罪行為,立即製止地方政府針對公民的有組織犯罪行為,依法將地方政府有組織犯罪行為責任人繩之以法。國家不能在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被地方政府與開發商合謀侵犯後無所作為。” 在《以法治終結大拆大建》一文中,張英洪提出“特別需要關注地方政府犯罪這一突出現象和問題”,指出:“地方政府犯罪的基本含義是以地方政府作為主體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既侵犯公民個人的權利,又侵犯了國家和民族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犯罪的特征體現在普遍性、集體性、無責性、嚴重性上。”

在《推進法治城市化》一文中英洪提出推進法治城市化必須盡快消除城市化中的地方政府犯罪現象

刑法學將犯罪主體分為自然人和法人,地方政府犯罪屬於法人犯罪。中國刑法沒有明確單列地方政府犯罪這一罪名,但現行《刑法》規定了單位犯罪,地方政府犯罪也可以列入單位犯罪的範疇之中。

2011年1月,中國國務院發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30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31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說明地方政府在房屋強拆中可能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央紀委、監察部也曾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政策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製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製征地拆遷行為,並明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

在侵犯財產罪上,中國《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侵犯人身權利罪上,中國《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國《刑法》對侵犯人身權利罪和財產權利罪都作了明確規定,但長期以來各地非法強拆現象屢禁不止,關鍵在於《刑法》失靈,就是說《刑法》在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非法強拆麵前也畏縮了。這是國家法律被地方權貴綁架的結果,是國家治理極不正常的表現。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如果公民在基本權利遭受嚴重侵犯之時,法律不卻能及時公開站出來保障公民權利,那麽,不僅是法律,甚至整個國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就會自然坍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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