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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說容忍與自由——讀胡適《容忍與自由》

(2018-01-29 19:47:47) 下一個

胡適先生這篇《容忍與自由》的意思是:與其強調對自由的爭取,不如強調對不同觀點的容忍。他和他在康奈爾的老師都感覺到,自己越老越意識到容忍其實比自由更重要。他們的理由是:人都難免要犯錯,即便目前認為自己絕對正確而對方絕對錯誤的方麵,也可能等到將來才發現事實並非如此。所以,為了避免誤解,避免打壓正確的意見,即便你現在認為對方絕對不正確,也要容忍並尊重對方的觀點。他老人家的忠告是:沒有容忍,就沒有自由。

看完手頭現有的這部分文字,我就覺得有話要說。但我聽從了先生的忠告,“忍”了。為了避免誤解先生的意思,我得先把文章看個完整,把自己的想法再多想想。

於是上網尋找原文。這一找,卻發現此文已有眾多評論,其中不乏批評者。有些我想說的話他們已經說了,但仍覺得還有些他們都沒說到的話,我“忍不住”得說出來。

胡適先生並沒有在文章中說明,我們應該如何來容忍、如何來尊重我們真心認為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但他舉了幾個缺乏容忍的壞例:加爾文在宗教信仰問題上要燒死異見者塞維圖斯;陳獨秀在推行白話文運動上“必以吾輩所主張者為絕對之是,而不容他人之匡正也。”加爾文掌握著異見者生死的大權,陳獨秀應該是掌握著刊物投稿者的文章是否能發表的小權。從這些例子上看,先生在文章中說的,應該是指有權力者對弱勢的異見者的容忍,呼籲這些當權者不要動不動因為有人意見與自己不同就抓、就殺、就封口。

有批評者說,胡先生忽視了容忍應該有的界限。比如對性別歧視或種族歧視的言行,或對危害社會安全的言行,我們就不應該容忍。對此意見我完全同意,我相信先生也沒有理由不同意。我既已相信,先生呼籲需要更多“容忍”的行為主體,是動亟要抓要殺要封的威權者,也就相信他的重點是要強調當權者對手中的權力進行自我約束的迫切性。先生應無意否定容忍的界限,隻是不覺得“過度容忍”是那時需要迫切關注的社會現實問題。

更多的評論談到了胡適先生之論點能夠適用的政治環境。他們的意見是,在威權體製下,強勢一方才有選擇是否容忍弱方的特權,弱勢一方是談不上什麽容忍的。隻有在憲政體製下,當權者不能以個人意誌濫權,法律對侵犯人身自由的行為有了約束,那麽,處於平等地位中的雙方之間談論容忍才有意義。這個話我認為又對又不對,道理我下麵要說。但正如前麵所指,先生的用意,正不是針對弱勢者而言,而是要勸導那些在威權體製中的強勢當權者,他正是想在大家認為當權者最不可能有“容忍”的等級社會中,爭取當權者能有出一些“容忍”的可能性。

在這方麵我想說的是,胡適先生想在威權體製不變的前提下勸導當權者約束自己的權力而容忍不同意見者的良苦用心,基本逃不出白日做夢的結局。這一點,似乎先生後來就意識到了。據說在這文章發表的多年之後,他麵對殘酷的現實,曾經感歎:“大失望,大失望!”

我想說,社會的“自由”環境,不可能是向權力不受控製的當權者,或是向一切有暴力傾向的野蠻者們,祈求他們個人的“容忍”而能獲得的。隻有一切有權無權的人們都受著公正的司法製度的控製約束,文明社會的“自由”才有可能實現。個人的“容忍”,不是自由的必要條件,公正的法律製度才是。

但我最想說的卻並不是上麵這些。目前更有必要討論和澄清的觀念,不是當權者的容忍心或法製的必要性問題(討論已經很多),而是權力平等者之間,或者說沒有公權力可用的普通大眾之間,麵對自己不能認同的觀點和意見時,是要“容忍”還是“不容忍”對社會自由的影響。

胡適先生呼籲當權者容忍的理由是,因為你在任何時候其實都不能確定自己是永遠並絕對正確的。這話說給當權者聽,我覺得很對。尤其是針對那些掌握生殺大權的當權者,在他們考慮要不要把不同意見者給關起來甚至砍了頭的時候,他們真不應該衝動,應該先懷疑自己是否永遠並絕對正確,免得現在砍下來的頭將來接不回去。說到這裏順便提及,我是支持廢除死刑的,因為我同意胡適先生在這裏說的觀點。在關乎人命的方麵,我是“容忍”的堅定支持者。

但是,把先生的話搬用到一群同樣生活在法律約束之下而並不掌握公權力的平民之間,我就覺得不完全適合了。

有一點先說清楚。我們是在討論如何麵對自己不能認同的重要觀念和意見,既不是在談論夫妻為瑣事鬥嘴吵架,也不是談論恩怨報複。文明社會需要更多的寬容和諒解,來化解生活中無關緊要的意見分歧和消弭已經懺悔的曆史恩怨仇恨。這種寬容能減少社會矛盾和暴力衝突,多多益善。

而在觀念分歧方麵,“容忍”真是值得提倡的好態度嗎?

首先讓我們來設想一下,麵對自己不能認同的觀念,取“不容忍”態度的普通老百姓又能把對方怎麽樣?別說那些能夠理性地擺事實、講道理、據理力辯者不可能真正侵犯或傷害到意見對立方的正當權益和自由,就算那些火大脾氣爆的“不容忍”者,甚至無理也要辯三分的取鬧者,他又能把對方怎麽樣?他想抓了對方或封了對方之口,沒權力;他要打人要殺人,自己得坐牢償命。那些誣陷或威脅對方者,也都要吃官司。針對這些慣用暴力或惡劣手段對付意見不同者,與其向他們勸導說“因為你也可能弄錯,所以你得容忍不同的觀點意見”,不如直接把暴力行為麵臨的法律厲害關係向他們說清楚,來得更為有效。

而除了這些要吃官司的暴力犯罪手段,那些既無理又無修養的“不容忍”者唯一經常能用而不必承擔法律責任的手段,就剩破口大罵了。以我個人在討論或辯論中的經驗,對方不大罵當然是最好的,但是如果對方開罵,其實並不必太在意。在理性的旁觀者眼裏,破口大罵者才是那個醜態百出者。你若有興趣,不妨和他鬥幾句嘴,或作旁觀看戲者。沒興趣時,你就走人。走人的意思,當然不是就“容忍”了對方的言行,而是對其低劣人品的厭惡。

隻要觀點意見不同的雙方不是進入破口大罵的狀態,允許甚至鼓勵相互“不容忍”,也就是鼓勵雙方針對觀點和意見進行辯駁,展開深入的討論。誤解最有可能在爭辯和討論中被澄清,進而把雙方觀點的實質區別揭示出來。隻有到達這一點,才有可能讓意見真正不正確的一方(或雙方)找到原因,並調整自己的觀點,使雙方意見達到最大可能的一致。

“自由”地表達彼此不同的意見,“自由”地展現自己的證據和邏輯,由此逐漸加深對對方和對問題本身的認識,這樣的互動關係,不正是我們期望的“自由”的社會環境嗎。即便情況不是這麽理想,即便有言辭尖刻語言冒犯,允許自由地說出來,總比忍著不說要好。這裏的“自由”,正是因為無需“容忍”,才得到真正的體現。

胡適先生特意把他老師說的tolerance翻譯為“容忍”,而非“寬容”。我想這是他的用心。用一個“忍”字,強調了當事人對某些觀念言論的強烈反感程度,其中應該包括了可能違反我們價值原則並在我們內心視為“邪惡”的東西。隻是因為“自己也可能犯錯”這樣的人性通病,即便麵對邪惡觀念,我們也應該“容忍”嗎?

最糟糕的“容忍”,就是社會上大部分的人都對自己無法認同的觀點和謬論默不作聲,或打哈哈,或違心地點頭諾諾。在這樣的社會裏,任何謬論一經出籠,便沒有批判糾正的機會。一些人無視事實證據,天馬行空,信口開河,有些人有意無意地釋放虛假信息和歪理邪說。真正有判別能力而心中明了的人,因為各種原因選擇三緘其口。那些經常提醒自己要“容忍”、想要顯得有教養的人,即便有所疑問也問得誠惶誠恐,深恐被理解為“咄咄逼人”和“不夠寬容”。而那些深懂如何利用社會崇尚“容忍”的心理來達到自己目標的人們則毫無顧忌,即便麵對少有的挑戰和反駁,要麽虛張聲勢,要麽強詞奪理。(說到這裏,我想到了複旦大學生物學教授麵對科盲崔永元辯論轉基因問題的情景,參見我《崔永元反轉基因的底氣何來?》一文)。

這樣的社會,必是一個虛假橫行、正不壓邪的社會。而這不正是當代中國社會的寫照麽。

可能有人會說:沒人提倡“容忍”就必須是這樣來容忍,你用了極端例子來否定“容忍”的一般正麵意義。我當然希望“容忍不同觀點”並不排除可以向對方表達自己的不同意,可以理性地說出自己不同意的理由。但是,現實社會的一般狀況並非如此。正如胡適先生看到了他那個時代中國當權者對不同思想觀點抓、關、封、殺而“絕不容忍”的殘酷現實,我注意到了當代中國普通大眾對各種歪理邪說習以為常默不作聲而“過度容忍”的醜陋現實。

隻要你關注中國的事情,就看到太多荒唐的論調、荒唐的事情在這塊土地上發生、在流竄、在擴散,很少有人會挺身而出質疑它們。難道就沒有人看得出周邊發生的這些事情其中之荒唐?肯定有。但有多少明白人就在“我也可能會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與人為善(這是善嗎?),與己為善”、“你好我好大家好”等生活哲學中,對自己並不認同的言行“容忍”了下來,默不作聲了。

我相信,“容忍”和“自由”的道理是這樣:有公權力可濫用者麵對弱勢者表達的不同觀點包括謬論,必須多多“容忍”,不要動不動就封殺;而無公權力也無暴力傾向的普通大眾麵對謬論和錯誤,則最好“不忍”,想說就說,即便說錯了也有機會糾正。“自由”社會的意思,不僅是你把讚揚的語言客觀地展現出來,也是你能把批判的意見坦率地表達出來,無論是麵對當權者還是麵對普通大眾。

無權無勢者,“容忍”易,“不容忍”難。生活在一個並不理想的社會裏,總有這樣那樣的情麵和顧慮,麵對眾多的謬論邪說,沒人能夠做到完全基於證據邏輯而不考慮情麵的“不容忍”。但是,每當我們看到聽到一個顯然的謬論,卻因為這樣那樣的理由而默然、而容忍時,決不要信其為涵養,也許那就是一種內心的自私或怯懦。

自由的社會,自由的人,就應該有表達個人意見的“自由”,無論這個意見是針對某個事件的意見,還是針對某種意見的意見。讓一個人,麵對一個自己不能認同的觀點,把自己想說的話給“忍”回去,那才是個“不自由”的社會。這種“容忍”,正是“自由”的殺手。

認識到“每個人(包括自己)都不可能永遠絕對正確”這個人性通病,應該是提醒自己表達意見或批評時對證據和邏輯的使用更為小心,讓自己的言詞更為謹慎,而不是因此把自己的意見徹底給“忍”了回去。

我寫出上麵這些意見來,就不是因為相信我自己永遠絕對正確,而是隻有把我的意見表達出來,才有可能聽到有價值的反駁聲音。

(黃未原,2017-07-15,於渥太華)

(首發與《新語絲月刊》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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