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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黨紀曾規定:“貪汙公款在500元以上者,處以死刑”

(2010-04-07 14:14:36) 下一個

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隨著革命形勢的不斷發展,中央革命根據地和紅軍的實力不斷增長和擴大。但是,在革命不斷取得勝利的同時,貪汙浪費、以權謀私、官僚腐化等腐敗現象在蘇區也時有出現。雖然為數極少,但其造成的不良影響和危害卻很大。因此,反對貪汙浪費提上了臨時中央政府的議事日程。

中共和蘇維埃中央政府十分重視依靠群眾的力量來克服政府中的不廉潔行為。1932年3月初,臨時中央政府副主席項英在《紅色中華》上發表了題為《反對浪費,嚴懲貪汙》的文章,指出,“這個時候,誰要是浪費一文錢,都是罪惡,若是隨意浪費,那實際是破壞革命戰爭。至於吞沒公款、營私舞弊等貪汙行為,簡直是反革命。”文章號召工農群眾檢舉揭發,把各級政府中的貪汙分子驅逐出蘇維埃。1933年1月,《紅色中華》專門出版了《檢舉運動專號》,以推動反貪汙浪費運動的進一步深入。

隨著反貪汙浪費鬥爭的深入,一些貪汙浪費的案件被揭露出來。為了嚴懲貪汙浪費行為,1933年12月15日,中央執行委員會下發了由主席毛澤東、副主席項英簽發的《關於懲治貪汙浪費行為》的第26號訓令。這也是中國共產黨成立以來頒布的第一個反腐法令。訓令的頒布,對腐敗分子產生了巨大的威懾作用,也使蘇區的反腐敗鬥爭有法可依。

《關於懲治貪汙浪費行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第26號訓令》內容:

凡蘇維埃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團體工作人員貪汙公款在500元以上者,處以死刑;

貪汙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處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監禁;

貪汙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監禁;

貪汙公款在100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下的強迫勞動。

與此同時,對上述犯罪者還得沒收其本人家產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其貪沒之公款。對挪用公款為私人營利者以貪汙論罪。對於玩忽職守而浪費公款,致使國家受到損失者,依其浪費程度處以警告、撤銷職務以至一個月以上三年以下監禁。

根據這一訓令,一些重大貪汙犯被判處死刑,如瑞金縣財政部會計科長唐紅達侵吞公款、公債、穀票、公物折計大洋2000元;蘇維埃大會工程所主任左祥雲,在任職期間勾結反動分子,貪汙公款246.7元,並盜竊機密,私偷公章,企圖叛逃;於都縣軍事部長劉仕祥貪汙公款200餘元,並挪用公款做生意,向總供給部報假賬。這三個罪犯經公審後均被判處死刑。

在政策和法令的威懾下,一些犯有貪汙罪行的人紛紛投案自首。在萍鄉、上饒等地,還出現了父親檢舉兒子、妻子動員丈夫去政府坦白的事例。當時17個中央級的群眾團體共檢舉出從廳長到科員43人,查出貪汙款項計大洋2053元,棉花270 斤,金戒指4枚。這次中央政府各部共處理了64人。各地也同時開展了檢舉、審查貪汙浪費的運動。通過這場鬥爭,在“1934年3月,人民委員會提出在4個月內節省80萬元的指標,結果節省的資金交到金庫的即達600萬元”。

文章說,通過反腐敗鬥爭的洗禮,中央蘇區的廣大幹部黨員都自覺地把自己置身於人民的監督之下,艱苦樸素、廉潔奉公、任勞任怨、公而忘私的精神,在中央蘇區幹部、黨員中蔚然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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