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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中國曆史上特色的刀下留人

(2007-12-02 09:13:54) 下一個

近一段時間以來,一批十年前被稱作“證據確鑿”的冤案紛紛浮出水麵:海南省因涉嫌殺人被關押10年之久的黃亞全、黃聖育於2003年海南高法的再審中被宣布無罪;原雲南財貿學院學生孫萬剛因涉嫌強奸殺人而在監獄中度過了8年後於2004年被雲南高法宣告無罪;湖北京山佘祥林因涉嫌殺人入獄11年後,戲劇性地因“被害人”複活而於2005年被取保候審……

這些案例中有許多共同之處,發生重案之後,當事人均被刑訊逼供,一審均被判處死刑,高級人民法院均質疑過一審判決,終審判決均改判為死緩或者最長的有期徒刑,雖然從案件偵查階段開始就疑點重重,但是過了十年左右,方才翻案。

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在向全國人大所作的工作報告中證實2004年最高法院全年共審結死刑核準案件和刑事再審案件300件中,最高院改判94件,指令下級法院再審24件。而我國還有更多未經過最高法即被審結並核準的死刑案件,從最高法的數據中推斷,篇首羅列的案例隻是冰山一角,而下麵要介紹的就是記者半年多以來深度跟蹤的另一個案例。


天降橫禍於斯人

1994年7月30日和8月16日,承德市發生了兩起出租車司機被殺案,據《承德日報》報道,當時承德市公安局要求案件發生地所在的雙橋區分局“不惜一切代價,全力偵破‘7•30’、‘8•16’劫車殺人案”。當年10月30日,第二起出租車司機被殺案現場附近的莊頭營村村民陳國清因一起村民之間的糾紛被公安機關帶走,懷疑他的主要原因為警方“通過秘密工作得到了陳國清近日情緒反常,鬱悶不樂,而且經常在無人處偷偷哭泣的重要情況”。陳國清在口供中供出自己搶劫殺人外,據最近陳國清案法援小組暗訪當年的一名專案組成員所說:“陳國清開始什麽都不說,一頓猛打才開始供人,供一個我們抓一個,一共抓了十幾個”。最終,陳國清供出的十餘人中與他同村的另外三名青年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被認定為與殺人案有關。1994年11月18日承德市公安局才第一次訊問何國強,公安局11月5日的《破案報告》中已經記錄何國強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

經過一係列的審訊,四人的口供在描述作案過程上大體趨於一致。一段提審筆錄中精彩的記載,何國強不招供,後麵一個括號:開始對案犯講政策,案犯開始發抖。括號之後,何國強便詳細講出了所有的作案經過。

據悉,1994年此案偵破後,公安局專案組榮獲集體三等功。

承德市人民檢察院確定“上述事實,足以認定”後,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第一次開庭,陳國清等四名被告全部當庭翻供,並指控警方為了錄口供對他們采取了極其殘忍的刑訊逼供。

第一次審判中四名青年的辯護律師提出當事人無作案時間、當事人曾被刑訊逼供等證人證言未被法庭采納。“第一次判決僅僅根據口供和兩個經不起推敲的證據:證明他們殺司機的刀子和證明陳國清出現在犯罪現場的煙頭,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確判處四名青年死刑。”本案辯護律師之一呂寶祥向記者介紹,“承德市公安局鑒定書記載,凶器為九四年七月三十一日送檢,而從陳國清家提取刀子的時間是九四年十一月二日。而送檢煙頭是如何從犯罪現場取得公安機關一直拿不出確鑿材料。”

四名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後不到兩個月,一九九六年十月六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真閱卷後認為“原判決認定被告人陳國清、何國強、楊士亮、朱彥強犯搶劫罪和賠償經濟損失的事實不清楚”,裁定撤銷原判並發回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鐵窗十載,四次與死神照麵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裁定發回重審的同時,將他們發回的理由列了一個提綱一並發給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綱中列舉了五個有待查證的問題,偵查機關對陳國清在口供中曾經供述過的名單中的其他人的偵察結果如何,四被告無作案時間的證據問題,以及刑訊逼供問題“如陳國清提出,公安人員將其雙手斜著反銬,綁在椅子上,把電話線綁其腳上、嘴裏、肛門裏、耳朵上,用電話機猛搖;用電棍電其生殖器等。是否屬實,應作進一步查證”等。

這份提綱給了四名青年莫大的鼓舞,他們的家屬也如同打了一針強心劑,看到了司法的光明。

然而法援小組的取證表明,案件發還中院以後,辯護方提交的明確證明四名被告人無作案時間的證人一再受到偵查、公訴人員威脅,被迫改變證詞,公安機關提取的直接證明當事人無作案時間的證據也人間蒸發。

對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的疑點幾乎沒有做出任何查證的情況下,“承德市檢察院對四名青年又一次提起了公訴,起訴書與前一次內容幾乎完全一致。1997年10月,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同一審判人員擔任審判長的情況下,做出了和一年前同樣的判決,再次宣判四名青年死刑。”目前的代理人之一許誌永博士介紹。同時在檢察機關還未有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四名青年搶劫出租車的情況下,曾與楊士亮同監的在押犯劉成金為了尋求減刑,主動舉報他所了解的案件真凶。

四名青年繼續上訴,高法認真審理後又一次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撤銷原判決並發回重審,並同樣隨案卷一起發回了一份發還提綱,圍繞案件中的一些關鍵問題又提出了七個有待證實的疑點。

承德檢察院再次沿用舊的起訴書,承德中院同一名審判長再次審理此案,最終判決書與上一次判決書隻有十餘字的差別,依然是四個死刑。

至此,荒誕還沒有演完,承德高法第三次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撤銷中院判決並發回重審。承德市檢察院居然新的起訴書也未製作,直接采用97年的起訴書提起公訴,承德中院更換了審判長,然而判決書與上一年相比隻有判決部分有個別字變化,改判何國強死緩、朱彥強無期徒刑。至於高法發回時發回提綱中另外提到的十個新疑點,審判方和公訴方沒有提及,而高法的建議末尾特別提出“如查證沒有新的進展,就留有餘地的判處”,也並未有實際體現。將四名被告人反銬著參加庭審的創舉更是少見,據呂律師介紹是“為了防止四被告人在開庭時再次用手拉開衣服要求檢傷”。

此時已經到了2000年末,但是這件事情還沒有落幕。由於我國修訂訴訟法則限製了多次發回重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沒有再次發回此案,而是在2003年對此案開庭審理。開庭時,法庭讓4位被告人當庭扒開部分衣服,在場人均看到了4名被告身上9年前被電擊後在身上、腿上、背上留下的疤跡。終審判決書洋洋灑灑一萬多字非常詳細的闡述了案件的事實和判刑理由,但是非常令人遺憾的是,高法在還未確鑿排除自己前幾次提出的二十餘個疑點的情況下,勉強維持了中院對何國強、朱彥強的判決,同時以“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對陳國清、楊士亮可以不立即執行死刑”改判陳國清、楊士亮為死緩。考慮的究竟是哪部分情節而減輕刑罰,判決書中未詳細寫明,這也可以被理解為要求刀下留人的姿態。


疑罪應否從無


除高法曾經對此案提出的二十餘個疑點外,跟蹤此案時間最長的呂寶祥律師針對控方提出的關鍵證據刀子和煙頭等找出了無數個漏洞,從物證的來源問題、真實性、證明力,到口供的可靠性,證據的每一個環節他都可以找出漏洞。可以說,此案中定案的所謂“鐵證”根本不能證明任何問題。

陳嶽琴律師從曾經證明四人無作案時間的證人處,再次采集到證明四人無作案時間的證據,以及警方曾經威脅他們迫使他們更改證言的證據。在警方曾用酷刑取口供的問題上,也取得了更多的第一手證據。
夏霖律師接手此案之後,亦發現了案件中更多的貓膩。承德警方根據口供提取凶器並拿到鑒定結論的時間分別為94年11月2日和4日,公安機關的“7.30”案件破案報告中登記破案時間為94年11月5日。然而夏霖卻發現,“11月5日”很有可能是從“11月1日”塗改而成,“8.16”案破案報告中塗改痕跡更為明顯,很有可能是將“1994年11月1日”塗改為“1995年4月3日”。如果警方對於破案報告的塗改沒有一個足夠合理的說法,那就意味著剛剛抓獲陳國清、此案關鍵定罪證據尚未拿到之時警方就已經宣告破案。

雖然劉成金多次舉報他所知道的案情真相與真凶線索,但是案卷資料中並沒有反映出有關部門曾對此線索作過細致深入的調查。“為了給此案翻案,我們不得不去做公安機關的工作。”為四位疑犯提供法律援助的許誌永博士介紹。從05年開始,法援小組將工作重點放在了從劉成金提供的線索中追查真凶,劉成金稱他舉報的三名嫌疑人連續犯了7.30、8.16案後潛伏在荒山中,得知已有替罪羊被抓後才出來活動,之後均應繼續作案而被判刑,有兩人因為其他案件被執行死刑,隻有一人仍然獄中。法援小組執著地希望能夠找到足夠的證據來舉報真凶,屆時有關部門再不翻案,天理難容。


何時告別屈打成招


河北高法曾經非常負責的處理了此案,三次撤銷一審判決並詳細列出了疑點,對這些疑點呂寶祥律師非常氣憤地概括“而從頭到尾整個定罪過程,除了兩個經不起推敲的物證外,就是口供。”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馬懷德教授認為:“長期的司法實踐中,被告的口供是證明犯罪的最直接證據,獲取口供成為最重要環節,而事實上,物證、人證、書證等其他證據也同樣重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傅寬芝說,“目前偵察技術沒有完全跟上社會發展的速度,加上發生命案後來自行政機關的各種壓力,使得辦案機關不得不過重的依賴口供。”

馬懷德認為,口供不僅最簡單而且最容易獲得,而且無需旁證就可以直接用於定罪。加之現行法律在訊問罪犯過程中對嫌疑人保護不夠,還有辦案人員寧可錯抓也不漏掉一個的意識,與行政部門忽視司法規律,規定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追求破案率,迫使偵查人員不得不為了口供而不擇手段,采取刑訊逼供。

雖然我國明確將刑訊逼供確定為犯罪,“由於刑訊逼供這種犯罪太特殊,犯罪主體為執法人員,有時隻是為了給嫌疑人施加壓力,發生時隻有打人者與被打者在場,事後幾乎無法被證明,刑訊逼供最終仍要由同行來追究,同病相憐的情況下能包就包。”一直關注此案的中國公安大學崔敏教授說:“正因為此,刑訊逼供自身就有避雷針,不怕天怒。”

追求破案的“多、快”導致追求口供,再到通過刑訊逼供得到口供,從而導致冤案,最後因為“多、快”而獲得提拔的幹部竭力阻止翻案,這就是製造冤案的惡性怪圈。


期待救贖


高法的終審判決書表現的有些曖昧一方麵指出“盡管本案在某些證據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遺憾”,另一方麵又重複了中院的判決“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 高法麵對三次發回之後中級法院幾乎照抄的三份判決書,麵對自身提出的二十餘條未被證實的疑點,麵對中院審判過程中種種違法之處,高法選擇死緩——

馬懷德教授認為“在當前現實情況下,這樣判決有一定的合理性。對司法者而言,輕判是最保險的。判死刑,證據不充分,判無罪,又難於麵對命案必破的任務,而無法交代。更何況我們國家還沒有建立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觀念。” 畢竟高法雖然沒有根本上推翻基層法院的判決,但它在繼續判處重刑的同時,也留下四人性命可以等待平反的一天,這畢竟還留有餘地。

獨立性最高的的最高人民法院依然保持冷靜和公正的態度尚未卷入不公的判決中,正是這一塊寶地讓人們重新看到希望。崔敏教授找出中共第八次代表大會上通過的政治報告:“凡是需要處死刑的案件,應當一律由最高法院判決或者核準,這樣我們就可以達到完全廢除死刑的目的,而這是有利於我們的社會主義建設的。”數個月後,宣讀此份報告的國家主席劉少奇未經法定程序而終。這份政治報告如果早就落實,也許今天我們麵對的很多冤案都可以避免。

目前正有很多善良的人在為陳國清等四名被告的命運奔走,目前法援小組掌握的一些關鍵線索讓人感到樂觀,十年過去了,當年專案組中唯一係統學習過法律的一個幹部對記者表示,他當年在審訊時因不願意毆打當事人所以被調出專案組。他表示如果中央的司法部門真有決心介入此案時,他願意站出來說出他所知道的內幕。法援小組還有更多證明判決不成立的材料,但是目前兩審已經終結,有一些他們認為現在還不適合公布,以免承德當地司法部門“做工作”,銷毀證據,威脅舉報人。

一些正直的學者更是為此大聲疾呼,“殺人不同於割韭菜,割了還能長出來,死刑案件應當適用嚴格證據原則,必須做到鐵板釘釘。”崔敏說,“錯殺,比罪犯殺人的危害還要大。西方法治國家如果有無辜者被殺掉,整個國家都要地震。” 人民大學的陳衛東教授研究過案情後更是直接表態:“陳國清案事實清楚,應該做無罪判決的時候,為什麽從中院到高院都要認定為有罪。這本身不是一個法律製度本身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如何打破一個利益鏈的問題。”

但這需要時間,正如以往一件件疑點重重的案件以終審死緩告一段落,以當事人的不斷上訪博得翻案告終。從案件發生到定罪過了3至5年,從開始上訪到翻案又一個3至5年,或許這是類似案件常以10年為翻案周期的原因,這需要我們堅韌的耐心和努力。並且除了為一個發生在我們身邊的冤案而奔走,我們更需要的是告別這種製造冤案的惡性循環。因為我們的民族正在意識到,沒有人能夠在隻是被嫌疑而沒有證據被證明犯罪的同胞深陷囹圄時良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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