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權神法與存有秩序
——宣自王誌勇《福音、國度與文化:三化異象與基督徒侍奉的天國戰略》
正常的存有秩序是“神權神法”,即萬有都在上帝的主權和約法之下。“神權製”(theocracy)強調上帝的主權,“神法論”(theonomy)強調上帝的約法,“神權神法”強調受造物都在上帝的主權和約法之下。當我們順服上帝的主權和約法時,就會過著與上帝相親相愛的美好生活。一旦我們背叛上帝的主權和約法,就會陷入自高自大、無法無天、與上帝隔絕的悲慘生活之中,更不要說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了。人最大的問題就在於不承認上帝的主權和約法,把自己視為“自法性的自由性的成年人”(autonomous, free, adult)。[1] 最終我們就陷入各種形式的相對主義和虛無主義之中,所造成的隻能是心靈秩序與社會秩序的混亂,此類混亂最終導致的就是暴力革命與專製統治。[2] 一旦人不願意降服在上帝的主權和約法之下,就沒有任何權力和律法能夠約束人。
2023年3月27日,中國大陸保守主義政治學家劉軍寧博士在推特上發文,談及1889年美國南達科特州州徽上的銘文“Under God,the people rule!”:“這是我見過的對民主政治最好的定義。一直對各種關於民主的定義都不太滿意,包括對我自己提出的定義。希臘式民主的根本缺陷,就是這種民主,無法無天,不在耶和華的主權與律法之下。”強調上帝主權與律法之下的憲政民主,乃是美國乃至當今所有歐美民主國家民主實踐的共識。真正的民主絕不是毫無原則和底線的多數人的統治,而是人民在上帝及其約法之下的自治。一旦人民喪失了對於上帝的敬畏,一旦人民中間的大多數人不再以上帝的律法為高級法,民主就會成為脫韁的野馬,隻能把社會拖到暴政與混亂的惡性循環之中。
我們在本書中闡明的就是“神權製”的政製體係、“神法論”的法製體係。施特勞斯強調:“每個社會,或如人們如今所說的每個文明之所以能夠有其統一性,正是因為他們所珍愛的東西、他們的價值和他們所尊敬的東西都有某種特定的秩序。如果沒有一個並且唯一個人高高在上的東西,就不會有一個統一體。這個高高在上的東西賦予社會以其特性。亞裏士多德補充說,一個社會崇尚的東西與這個社會的首要部分之間必定會有某種和諧,社會的首要部分為社會定基調,亦即政製。”[3] 基督徒所崇尚的就是三位一體的上帝,基督教社會的首要部分就是那些真正敬畏上帝、守約守法的人。在基督教文明中,不管是政製還是法製,其終極性的決定者都是上帝。政製上的神權製高舉的是上帝的主權,法製上的神法論高舉的是上帝的律法,高舉上帝的主權和律法乃是貫徹聖經的最明確、最樸素也最重要的教訓,正如所羅門所總結的那樣:“總意就是敬畏上帝,謹守他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因為人所作的事,連一切隱藏的事,無論是善是惡,上帝都必審問”(傳12:13-14)。
與“神權神法”相對立的就是“自主自法”,美國著名政治理論家卡爾·弗裏德裏希與茲比格涅夫·布熱津斯基在分析“自主製”(autocracy)政權時強調:“在統治史上有許多類型的自主製。若幹種形式的東方專製主義的特征常常是把統治者神化,還有希臘城邦中的暴政及其在文藝複興時期意大利的複製品,還有近代歐洲絕對君主製,這些都是大家比較熟悉的自主製統治形式。在所有這些製度中,唯一真正的分別性特征就是統治者在其行動上不向他個人之外的任何人負責;他就是autos——自己做主,他自己大權獨攬;這就是說,他自己做出決定並收獲如此行的結果。因此,在邏輯上與自主製相對立的就是他主製(heteros),這種統治在事實上統治者要向他人或他們負責,因此與他人分享統治權。在當代西方,這種他主製已經成為習慣上所說的責任政府或立憲政府。”[4] 這樣的自主製也必然導致自法論,自法論的精義就是:“皇帝的意誌就是終極性的一切法律的本源。”[5] 自主製最終必然導向暴政專製,罪人的自主自法最終導致的必然是暴政惡法。我們之所以如此強調神權神法,目的就在於破除各種形式的自主自法,是所有人在上帝及其律法之下得享真正的自由和平等。
基督教哲學家瓦特金用專章論述“罪與自法論”,強調“罪是不法,罪是叛逆,罪是以受造物代替上帝,罪是超越界限……罪是自法論(sin is autonomy)。”他特別分析《創世紀》第三章所記載的亞當與夏娃的墮落:“亞當和夏娃選擇按照他們自己的律法生活,就是在可行與不可行上按照他們自己的法典行事,而不是按照上帝的律法做出選擇。他們本來是上帝所創造和維係的受造物,卻選擇在上帝所創造和維係的世界中如此行。”[6] 後來康德在《什麽是啟蒙?》一文中強調:“啟蒙是人脫離自己招致的不成熟狀態。所謂不成熟,是指人在無他人指導時便無法運用自己的理智。而這種不成熟,其根源不在缺乏理智,而在於無他人指引便缺乏決心和勇氣來運用自身的理智。因此啟蒙的箴言便是:勇敢地運用你自己的理智(Sapere aude!)。”康德把人類理性的這種“自法論”視為是成熟的標記,而接納任何他者的引領都是幼稚、愚頑與荒謬。因此,黑格爾也認識到,康德的一切矛盾都是由於沒有把上帝當作自己論證的根據而導致的。他最終把“神聖立法者”上帝排除在外,使這種未完成的道德意識逃回到主觀性的“良心”之中,這不過說明它把一個自己實際上已經看出是假冒的真理繼續混充真理而已。[7] 這實際上是一種可怕的“偽善”。[8] 其實,真正的心靈的勇敢在於排除一切疑惑,相信上帝及其啟示的真理。始終以上帝為萬有的根本,始終以上帝所啟示的真理為真理,這是基督教信仰的基本前提。不信上帝,不信上帝啟示的真理,所謂的勇敢不過是毫無底線的魯莽而已。
我們對於上帝的約法的順服基於我們對於上帝的主權和統治的接受。猶太拉比談及順服上帝的律法時講到一個寓言:“一位人間君王進入一塊領地,他的仆人對他說:請給百姓頒布法令。他回答說:不!一旦他們接受我的統治,我才頒布法令。如果他們不接受我的統治,那麽,他們為什麽要接受我的法令呢?”[9] 因此,關鍵不是我們是否順服上帝的律法,而是我們是否接受上帝的統治!那些赤裸裸的反律主義者,在本質上就是地地道道的無神論者!我們對於上帝的主權的順服也體現在對於上帝的約法的順服上。正如範泰爾所提醒的那樣,隻要我們接受上帝為我們最高的權威,我們當然就是接受上帝所啟示的律法乃是我們順服上帝的標準,這是在邏輯和哲學上最自然不過的事。[10] 哪怕我們自認為是基督徒,如果我們不願意降服在上帝的約法之下,就是僅僅承認上帝是造物主,而不是立法者,我們所謂的信仰就是大有問題的。嚴格講來,我們不相信上帝是最高的立法者,我們所信的上帝就不是聖經中啟示的上帝;我們不願遵守上帝的律法,我們在本質上帝就是不信上帝。
可惜,這種大有問題的信仰在今日基督教教會中非常盛行。正如王建芹教授所分析的那樣,此類的主張“事實上將上帝置於一個超脫的地位;類似於之後的自然神論者的上帝觀,雖然承認上帝的造物主地位,但上帝在創造了這個世界之後就不再‘插手’人類的事務,而是交由人的理性來主掌”。[11] 我們必須承認上帝設定的律法和秩序,這是必須麵對的基本現實,正如柯克所總結的那樣:人類之所以應當順服上帝的約法,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上帝命定了這種秩序,而且這種秩序大大有利於人類。如果有人違背這一秩序,那他就變成不完全人。他與賦予他生命並賜予他永恒機會的上帝隔絕。失序是對上帝智慧、公義和愛的拒斥。因此,為了維係這一秩序,也為了在其中發揮自己的作用,相信律法和先知的人會舍棄世間的一切。一個人及時地死掉比一個民族與永恒無緣要好。”[12] 其實,若不認罪悔改,暴君對人類的最大貢獻就是上吊自殺:“擺脫僭政並不可能。因為,一個僭主怎麽能清償他搶掠的那麽多人的財產呢?他怎麽能反過來遭受他對那麽多人的囚禁呢?他又怎麽能提供那麽多條命來低唱他殺死的那些人呢?不過,如果上吊自盡對什麽人有益的話,……這麽做對僭政主最有利。”[13]
因此,柯克指出:上帝——曆史的主宰者、永恒的那一位——在西乃山為人所知。他的律法依舊是秩序的源泉,即便這一律法的形式已經被世俗化,我們經過一定的研究仍然能夠找到律法的本源。[14] 沃格林如此描述赫拉克利特:“在一個腐敗的社會,或許隻有這樣一個人,在他身上,靈魂燃起宇宙之火,他活在對神法(divine nomos)的熱愛中。”[15] 隻有那些心中由聖靈點燃了神聖火焰的人才會真心熱愛上帝的律法,那些深陷在罪惡的汙穢之中的人是不會熱愛上帝的律法的,保羅甚至強調:“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1:32)。神權神法乃是最重要的生存的真理,沃格林在以色列的語境中表達了這一原則:“再多的實際背叛,也無法觸動存在憲章(constitution,或構成),因為它是在啟示之光中展開的。對這光,人可以關閉靈魂的眼睛;他可以從事徒勞的悖逆;但他不能取消秩序。連他的行為也要據此秩序來審判。”[16] 毫無疑問,沃格林在此處所強調的“秩序”就是上帝在其律法中所顯明的秩序,上帝“據此秩序來審判”就是根據他的律法施行審判,正如雅各所強調的那樣:“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雅2:12)。
[1] Thomas McDermott, An Introduction to Catholic Spirituality (London: Bloomsbury, 2013), p. 6.
[2] Eugene Rose, The Root of the Revolution of the Modern Age (Platina, CA: St. Herman of Alaska Brotherhood, 2020).
[3] 劉小楓,《西方民主與文明危機:施特勞斯讀本》,32-33頁。
[4] Carl J. Friedrich and Zbigniew K. Brzezinski, 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and Autocracy (New York: Frederick A. Praeger Publishers, 1965), pp. 3-4.
[5] Carl J. Friedrich and Zbigniew K. Brzezinski, Totalitarian Dictatorship and Autocracy, p. 4.
[6] Christopher Watkin, Biblical Critical Theory, p. 133.
[7] 鄧曉芒,《思辨的張力:黑格爾辯證法新探》,269頁。
[8] 黑格爾,《精神現象學》,賀麟、王玖興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下卷,149頁。
[9] 沃爾澤等編,《猶太政治傳統》,卷一,22頁。
[10] 範泰爾,《普遍恩典與福音》,29頁。
[11] 王建芹,《法治的語境:西方法文明的內生機製與文化傳承》(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17年),35頁。
[12] 柯克,《美國秩序的根源》,44頁。
[13] 色諾芬,《希耶羅》,8章2節,引自施特勞斯、科耶夫《論僭政》,32頁。
[14] 柯克,《美國秩序的根基》,45頁。
[15] 桑多茲,《沃格林革命》,154頁。
[16] 桑多茲,《沃格林革命》,1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