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根基在於法律,法律的根基在於刑罰。沒有刑罰為後盾,法律就是空的;沒有法律為標準,宗教就是空的。這不僅是基於人性的現實,更是來自上帝的神聖啟示和受造界的基本次序。
上帝在伊甸園中向人所說的第一句話和第二句話都是法律與誡命式的:“上帝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麵,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創1:28)。此處就是猶太人所總結的613條誡命中第一條關於生養眾多的誡命。“耶和華上帝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 隻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2:16-17)。此處不僅有明確的誡命,更有明確的刑罰。傳統基督教神學家所沒有想到的就是:即使在伊甸園中,也就是人還沒有墮落的時候,仍然需要刑法和刑罰!這是令人深思的。
因此,真正檢驗一個人的神學思想是否合乎聖經的核心標記之一就是他的刑罰觀。沒有真正的刑罰,就沒有真正的法律;沒有真正的法律,就沒有基本的次序,當然也就沒有任何安全與幸福可言。所以,蘇格蘭聖約神學家盧瑟福強調說:“假如法律不不是以暴力為後盾,隻是獎賞好行為,卻沒有任何約束性,這樣的法律不過是恣縱人作惡而已。”[1]
自從基督教出現以來,教會所犯在最大錯誤之一就是否定上帝所啟示的刑罰的權威性。因此,教會不僅沒有批判、改正異教世界中所盛行的各種極其殘暴的刑罰,甚至自己也用當時所盛行的各種酷刑來對待當時所認定的異端人士,比如火刑、水刑等。加爾文雖然是卓越的神學家,甚至也是卓越的法學家,但他也受自己所處的時代的局限。他最大的錯謬之一就是對上帝所啟示的刑罰的否定。所以,當談及《但以理書》中殘酷的株連之刑的時候--“王下令,人就把那些控告但以理的人,連他們的妻子兒女都帶來,扔在獅子坑中。他們還沒有到坑底,獅子就抓住他們,咬碎他們的骨頭”(但6:24),在他的釋論中所出現的乃是一種極其冷漠的所謂的中立態度:“這事最好還是不加置評吧。因為我們知道東方君王確實有這種殘酷野蠻的統治,更準確地說,就是對他們的子民的暴政。因此,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爭論的理由。”[2]
從加爾文的評注來看,最起碼具有三大特點:1)他對株連這種酷刑所采取的是冷漠的中立的態度;2)他從東西方文化的差異來看到這個問題,而不是從上帝的特殊啟示來評析株連這種酷刑;3)他隱隱認為隻有東方的君王才這樣殘暴,而西方的君王則要仁慈,其實基督教的根本舊約聖經從地理文化的角度來看,也是源自東方文化,大衛和所羅門也都是東方國家的君王。
可惜的是,加爾文身上所體現出來的這種錯謬仍然在許多西方基督教人士身上存在。他們不以上帝所啟示的絕對性的律法來衡量自己,謙卑在上帝的麵前,卻以西方文化的優越性自居,藐視東方文化,忘記聖經啟示,卻不曉得自己也是野蠻人的後裔,在上帝麵前也同樣是罪人,沒有任何道德上的優勢。“這卻怎麽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羅3:9-10)。
假如西方基督徒繼續這樣自高自大,數典忘祖,西方基督教文明也要日薄西山,最終土崩瓦解,整個西方重新淪落到穆斯林文化或其他異教文化的暴政之下。二十世紀的德國、俄羅斯、匈牙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等等在大西方文化圈子內的基督教國家不是在相當長時期內淪落在社會主義或共產主義的暴政之下嗎?今日的英國、法國、德國等傳統西方基督教國家仍然有被穆斯林文化和平演變的可能性。唯一的出路就是回到聖經,西方基督教教會當痛定思痛,全方位地回到聖經中上帝啟示的律法與福音之道。當然,我們中國人在上帝麵前也同樣是罪人,我們要真正經曆上帝對我們民族和國家的祝福,也必須謙卑地回到聖經所啟示的真理的規範之下,包括在刑法和刑罰方麵,也要借鑒聖經中所啟示的寶貴原則。
人命關天,在刑罰的問題上,尤其是涉及到剝奪人的生命方麵,不管持有什麽觀點,都當慎之又慎。對於願意歸回聖經的基督徒而言,最起碼在刑罰上當堅持以下的原則:1)回到聖經,以聖經為最終規範;2)按正意分解聖經,不可在解釋上偏頗;3)廢除各種人為的酷刑;4)保護受害者的權益;5)確保犯罪嫌疑人受到公正的審判;6)當處以死刑的,就當處以死刑,不可僅僅把犯罪分子視為病人來治療。
[1] Lex, Rex, Q. XXIV. “For if law be not backed with force, in is only a law of rewarding well-doing, which is no restraint, but an encouragement to do evil.”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