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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院主義與決疑術

(2008-05-18 20:37:15) 下一個


經院主義與決疑術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默想篇》

經院主義的神學方法在基督教倫理學上必然與決疑術聯係在一起。經院主義方法高度重視理性的理解、判斷和推理的作用,強調概念的明晰性、邏輯的一貫性以及表達的清晰性,為研究各種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提供了基本的方法論。這種方法論落實在基督教倫理學領域,就是決疑術的發展。

因此,十七世紀是基督教經院主義神學高度發展的時期,也是決疑術受到高度重視的時期。伯肯斯、巴克斯特、埃梅斯等著名清教徒神學家都紛紛著述,闡明基督徒的良知問題。不僅是清教徒,就是堅持主教製的安立甘教會的主教泰勒(Jeremy Taylor, 1613-1667)也有詳盡的關於決疑術的著述,僅僅是正文部分就達819頁。[1] 此後注重個人感覺的敬虔主義開始在基督教中逐漸占據主流地位,經院主義和決疑術也同時走向衰落。正是因為決疑術的喪失,基督教也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喪失了在社會事務上的道德與價值判斷力,對於十八世紀、十九世紀資本主義的血腥發展和帝國主義的暴力擴張並沒有提出係統的批判。沃斯福反思說:“在資本向歐洲和美國集中的背後,是諸多的戰火、精心設計的酷刑和大量的監獄。”[2]

決疑術乃是把上帝的法度具體地適用到具體的處境和個人身上的藝術和方法。大而言之,決疑術所涉及到的是在具體處境中重法律的識別和應用的問題。決疑術的目的絕不是製定新的法律,使法律體係更加繁瑣,而是教育、幫助人們如何把既定的法律和原則應用到千變萬化的實際生活中。這就是主耶穌基督所說的“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太28: 20)。新約聖經所有教牧書信所處理的都是如何遵行上帝的法律和耶穌的吩咐的問題。因此,使徒保羅強調:“上帝的法律都是美好的,關鍵是要合法地應用”(提前1: 8;聖約本)。因此,決疑術的存在有三大前提,一是重視上帝的法度的規範作用,二是重視良心的認知作用,三是重視教牧的輔導作用。在現代教會中,大多數基督徒受反律主義的影響,否定上帝的律法仍然具有規範作用;受反知主義的影響,忽視良心在道德方麵的認知作用;受個人主義的影響,輕看牧師在信徒生活中的輔導職分。在上帝的律法的神聖性被否定,個人的良知的尊嚴性受忽略,牧師的權威性被輕看的現代教會中,這三者注定了決疑術在很多教會中的衰微。大多數基督教神學家圍繞著上帝的律法在新約時代是否有效而爭來爭去,根本無人顧及如何把上帝的律法應用在具體的處境和個人身上。比伽考察說,整個十八世紀,基督教神學家和思想家爭論的焦點無非是自然法理論以及其他各種道德學說,很少有人對倫理規範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3] 當然,十九世紀和二十世紀也是如此。

因此,從十七世紀以來,基督徒的道德水準不斷下降,教會牧師的學術和道德水平也不斷下降。在這樣自己不爭氣的情況下,即使在以基督教為背景的西方國家中也隻能被邊緣化。學術和生命的分化乃是當今基督教麵對的最突出的問題。那些追求敬虔的人反知反律,不學無術;那些追求學術的人離經叛道,無法無天。我們確有必要借鑒清教徒的傳統,重新將學術和生命二者整合起來,使基督教既有敬畏上帝、信靠基督、遵行誡命為本的屬靈生命,同時也有精通聖經、研究科學、治理全地的學術底蘊。也隻有這樣,基督教才能重新恢複在世界上發揮光與鹽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 Jeremy Taylor, Ductor Dubitantium Ductor dubitantium, or, The rule of conscience in all her general measures serving as a great instrument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cases of conscience (London: R. Norton for R. Royston ..., 1676).

[2] Niholas Wolterstorff, Until Justic & Peace Embrac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83), p. 32.

[3] Nigel Biggar, “A Case for Casuistry in the Church,” Modern Theology 1989, Vol. 6 (1), p.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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