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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五):增城陳兆齡、陳潤齡、陳鶴齡兄弟

(2023-02-09 07:14:09) 下一個

民國粵人赴澳留學檔案匯編(百五):增城陳兆齡、陳潤齡、陳鶴齡兄弟

增城新街村

陳銳鴻(Chan Hunt,更頻繁使用的是Charles Hunt),廣東省增城縣新街村人,早在十九世紀下半期年少之時便已跟隨父親來到澳大利亞發展[1],至少是在一八九十年代中期便先後定居於鳥修威(New South Wales)的博克埠(Bourke)、巴打池埠(Bathurst)、楊埠(Young)及其它沿海小鎮,最終於一九一十年代早期的某個時候,再移居到威靈頓埠(Wellington),父子倆在此開設了一間經營蔬果和雜貨的商鋪,名為“車厘鴻”號(Charles Hunt & Co.)。在此之後,陳銳鴻便以商鋪“車厘鴻”(Charles Hunt)之名作為自己在當地的名字行事於當地[2]。在上述協助父親經商打拚過程中,陳銳鴻待成年並有了一定的積蓄之後,便回國探親,娶妻生子,開枝散葉,繁衍後代。在當時“白澳政策”的大氣候和條件下,他自然無法把家小帶到澳洲,便也像當時許許多多的從廣東來到澳大利亞打拚的鄉人一樣,隻好把妻小安頓在家鄉,定期回國探親[3],其餘時間則隻身在澳打拚,一方麵努力發展自己的事業,把“車厘鴻”擴展為經營進出口貿易的商行;另一方麵把部分所賺之錢寄回鄉間,贍養家人。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拿到威靈頓市市長及該市一位頗具名望的牧師和一位醫生出具的推薦信和證明信之後,陳銳鴻致函澳大利亞外務部部長,申請時年十二歲(出生於一九○三年)的兒子陳潤齡(Chan Yung Lang,譯音)前來他所在的威靈頓埠公立學校(Willington Public School)念書,計劃讓他在此讀五年的書,然後回國發展。五天之後,外務部秘書複函陳銳鴻,以其子年齡太小為由,認為他無法適應當地的學習環境,拒絕了上述申請。外務部秘書是引援一九一二年澳中兩國達成的中國學生和商人赴澳管理條例來處理陳銳鴻的申請[4],但該條例事實上並沒有寫明中國學生在什麽年齡才能允許來澳,因而其裁奪的決定權就取決於外務部官員對該條例的理解。為此,七月六日,陳銳鴻還設法找到鳥修威省在自己所居住選區的議員賀禮思(Robert Hollis),試圖通過他再向外務部長直接陳情,希望後者能考慮到他這個在威靈頓埠已經定居和發展多年的商人對當地商業所作出的貢獻,批複上述申請。但結果仍然令人失望,在二個星期後再次被拒絕。無奈,陳銳鴻隻好接受上述結果,另作打算。

三年後,陳銳鴻覺得時機成熟,再次嚐試申請兒子來澳留學。一九一八年七月四日,他像三年前一樣致函外務部部長,但已不是申請陳潤齡,而是申請其另一個時年十七歲(出生於一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的兒子陳兆齡(Chan Chew Lang)來澳留學[5]。接到上述申請後,外務部將其轉給接受審辦中國留學生和商人簽證事務的內務部處理。可是接到這些申請材料後,內務部秘書將其當成了三年前提出申請的陳潤齡,覺得當年才十二歲的少年,再怎麽滿打滿算,到今年不過三年時間,怎麽算也不能達到十七歲的年紀啊?遂立即於七月十二日致函陳銳鴻,請其對此予以解釋;同時,他也告訴陳銳鴻,從一九一五年開始,澳大利亞外務部已經確定中國學生來澳留學的年齡限定在十二至十七歲之間,因此,隻要後者為兒子從中國領事館或外交機構獲得護照,內務部便可考慮為其核發入境簽證。換言之,內務部秘書在其函中表達了此時可以接受陳潤齡來澳留學的立場。他還提醒陳銳鴻,必須說明其子將要入讀哪一所學校,讀完之後有何打算。

陳銳鴻沒想到這次的申請會有如此積極的回應,便於七月二十日複函,特別強調說,上一次申請的是其次子,這次則是申請長子。但對於為何不繼續申請次子陳潤齡前來澳大利亞留學,則沒有對此予以解釋。對於將陳兆齡置於公立學校抑或私立學校,他本人皆不抱任何立場,隻要其中一間能夠接受其子入讀即可,因為兒子來後會和他住在一起,便於照顧;當然,他心儀的學校仍然是威靈頓埠公立學校,盡管該校未有中學課程,但其子的目的是學好英語,故該校的課程已經足夠他就讀。至於長子學成之後之去向,他表示會要他返回中國去,無論經商或是做其它事情,皆到時候視情而定,因為在其留學期間,他會讓兒子在店鋪中曆練,學習經商之道;當然,如果澳大利亞當局能準允其留在澳大利亞當地發展,那是再好不過的事情,如是,他將考慮讓其經營一間商鋪,或者任何其它合適的工作。內務部秘書接到上述複函,澄清了疑慮,明白了陳銳鴻申辦兒子留學澳洲的目的,也了解到他無論是作為監護人還是財政擔保人都完全符合條件,便在二天後批複了上述申請。

批複入境簽證申請雖然很順利,但陳兆齡在中國所遞交的護照申請卻曠日持久。這極可能與此時的廣東省政局由舊桂係陸榮廷的勢力所控製把持有關,導致貪腐盛行,戰亂頻仍,辦事困難。直到一九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已經十九歲的陳兆齡才搭乘從香港出發的“山亞班士”(St Albans)號輪船抵達雪梨(Sydney),入境澳洲,開始其在澳留學生涯。按照內務部的規定,可以準允他在澳留學三年的時間,但每次簽證有效期是一年,需在每年簽證到期前申請展簽。

在把兒子從雪梨接到威靈頓駐所並在當地經過一番比較之後,陳銳鴻沒有將兒子送到此前計劃要去的威靈頓埠公立學校,而是讓其注冊入讀當地由天主教會創設並由修女管理和任教的師姑學校(Convent of Mercy)。根據學校提供的例行報告,陳兆齡在校表現良好,學習勤奮,舉止有為,遵守紀律,英語能力進步很大。由是,他在這裏一讀就是三年。按照內務部此前給予他的簽證規定,陳兆齡在一九二三年五月就要達到三年留學的期限,但在簽證過期之前,經過陳銳鴻的律師向內務部申請延長一年簽證,理由是這樣可以讓他完成預定的課程,以利其日後的人生規劃。內務部接受了此項申請的理由,很快批複,他便繼續留在師姑學校,再讀一年。為此,陳兆齡以同樣認真努力的態度與優秀的學業投入學習,直到下一年四月初,完成了所有的英語課程,並順利地通過了考試。

一九二四年四月九日,即將二十三歲的陳兆齡結束了其在澳近四年的留學生活,告別父親,從威靈頓埠去到雪梨,在此登上駛往香港的“衣市頓”(Eastern)號輪船,返回中國。在其臨走之前,陳銳鴻致函內務部秘書,將兒子的回國行程告知,並特別說明兒子此次回國之主要目的是探望其身體日漸衰弱的祖母,而一旦環境允許,他還將申請兒子前來威靈頓,協助他經商,因為他此時的商業已經有所拓展,不僅僅局限在澳大利亞,而且還將觸角伸到了紐西蘭(New Zealand)和中國。去年下半年時,陳銳鴻在紐西蘭發展的弟弟來看望他,他便讓兒子陳兆齡陪著叔叔到雪梨和其它城市做了一番考察,目的就是布局其商業網絡。盡管陳銳鴻對兒子的未來有了打算,也做了計劃,但陳兆齡檔案到此中止,此後澳大利亞檔案館裏再找不到與其相關的任何宗卷。換言之,他此後再未有返回澳大利亞[6]

就在決定為長子陳兆齡展延一年簽證以便完成所有英語課程之際,陳銳鴻也決定將即將屆滿十六歲(一九○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出生)的另一個兒子陳鶴齡(Chan Haw Ling)申請赴澳留學。而此時,因澳大利亞於一九二一年開始實施《中國留學生章程》,準允居澳華人辦理其在華子弟前來澳大利亞留學,所有護照申辦及簽證審核皆有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主持辦理。於是,一九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陳銳鴻填妥表格,以監護人的名義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申辦兒子陳鶴齡的學生護照和留學簽證,想讓他入讀開設在威靈頓埠的聖巴力學校(St Patrick’s Boys School)。這是一間由天主教會主辦的私立學校,教學質量較好,陳銳鴻寄望兒子能在這裏接受到比較嚴格的西方文化教育熏陶。按照財政擔保規定,他以自己經營的“車厘鴻”號商行作保,允諾每年供給兒子膏火“供足”鎊(即需要多少便供應多少,不封頂),作為其來澳留學期間所需之學費和生活費等各項開銷。但中國總領事館接到上述申請後,不知何故,足足耽擱了將近一年的時間,方才審理完畢。直到這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才由總領事魏子京給陳鶴齡簽發了一份中國學生護照,號碼351/S/23,並在第二天為他拿到了澳洲內務部核發的入境簽證。

在中國的陳鶴齡接到上述由中國總領事館寄來的護照後,沒有立即動身,而是也等待了大半年的時間,這極有可能是利用一九二四年上半年的時間,將在中國的初中課程讀完。之後,他才由家人安排好行程,約好與來自本邑及東莞和香山(中山)縣的另外四位赴澳小留學生同行。到香港會合後,他們便一起登上中澳船行經營的“獲多利”(Victoria)號輪船,於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抵達雪梨港口。陳銳鴻提前從三百六十多公裏以外的西北地區趕到雪梨海關,將兒子接出關之後,再轉乘鄉村長途巴士,將兒子帶回到威靈頓埠,安頓在自己的“車厘鴻”號商鋪中。

從九月二十九日起,十七歲的陳鶴齡正式注冊入讀聖巴力學校。他也像大哥陳兆齡一樣,上學時總是非常陽光,待人和藹,學習勤奮,做事認真。由此也可以看出,他在來澳前已經學習過英語,具備了一定的英語學識能力,因而很快就適應了當地的學習環境。甚至是在聖誕假期,聖巴力學校放假,他也沒有放過學習機會,臨時入讀威靈頓埠公立學校開設的假期課程,這在當時的來該地留學的中國學生中顯得很突出,因為其他人都選擇了跟當地私立學校學生一樣度假。在接下來的日子裏,因此前大哥曾經想就讀的威靈頓埠公立學校已經增添了中學部,他就順勢轉學進入該校讀中學,並在這裏給自己取了一個英文名,叫做“佐治”(George),改用父親在當地所用名字為姓,全名就成了George Hunt。由此,他也和當地學生建立了較好的關係,因各科成績優異,是班上的其他學生趕超的榜樣。

轉眼就到了一九二六年三月份。這個月下旬某個時候,陳銳鴻致函內務部長,表示自己已有十四年未曾有回中國探親,打算近期要回去看看,希望準其子陳鶴齡在此期間從學校休學,代其管理和照看店鋪。內務部接到上述申請後,通過海關和稅務部門對“車厘鴻”號商鋪作了一番調查,雖然沒有查到該商號有海外貿易的記錄,但過去的報稅記錄顯示,其年營業額已達二千鎊。按照當時的規定,一家華商企業或者商鋪年營業額達到二千鎊以上,如果需要增添人手,是可以向內務部申請從海外引進一名雇員協助工作的,而且考慮到陳銳鴻是獨家經營,未曾雇傭任何幫手,內務部官員傾向於批複上述申請並據此向內務部長建議批複。六月二十二日,內務部秘書正式通知陳銳鴻,批複了他的申請,準允其子休學一年,在其返回中國探親期間代為經營“車厘鴻”號商鋪,待其返回後再重新回到學校繼續學業。經過一番準備以及對兒子進行了近三個月的密集培訓,陳銳鴻於九月十八日趕赴雪梨搭乘“彰德”(Changte)號輪船直駛香港,轉道回鄉探親,而陳鶴齡則正式接手管理父親的商鋪。次年五月四日,陳銳鴻結束了探親,還是搭乘同一艘船回到了雪梨[7]

在餘下的整個五月份,陳鶴齡逐次將相關商鋪的經營交還給父親,從六月初開始又重返學校,繼續念書。在此後的一年時間裏,他仍然以其在學習上的勤奮及各科學業的優異成績,備受老師青睞;到一九二八年中,二十一歲的陳鶴齡順利地完成了在威靈頓埠公立學校的中學課程。

因陳鶴齡首次抵澳的日期是在八月份,故每年的這個月份或之前的月份,都是中國總領事館按例要為他申請展簽的日子。到一九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中國總領事館仍然按例給內務部秘書發去公函。但這次的函件並不是為他申請展簽,而是通告這位學生決定終止留學,離開澳大利亞;然而他不是直接回國,而是已經訂妥船票,要前往紐西蘭。此前他大哥陳兆齡在威靈頓埠讀書時,就曾經陪同過從紐西蘭過來探親的叔叔;顯然,此時陳鶴齡去紐西蘭也是在情理之中,至少是可以看望一下在那裏打拚的叔叔,同時也了解一下那裏的經商環境。對此,內務部秘書沒有提出異議,樂觀其成,因為對他來說,隻要來澳留學的中國學生在準允之最高年齡二十四周歲之前安全離澳回國,他的責任也就算是完成了。於是,九月七日,陳鶴齡去到雪梨,在此登上“馬剌馬”(Marama)號輪船,直接駛往紐西蘭。至於他到了那裏之後是設法留在了那裏發展,還是結束了探親後再從那裏直接回返中國,因沒有進一步的檔案文件,不得而知[8]

一九三四年八月十七日,紐西蘭的哈岱茨船務公司(Huddarts Ltd.)從屋侖埠(Auckland)給澳大利亞內務部發來一份急電,表示三十一歲的陳潤齡將由該港口搭乘“萬家奈拉”(Wanganella)號輪船次日出發前往雪梨,要看望重病的父親陳銳鴻,希望給予其特別入境簽證。內務部秘書未及細看,將電文中提到的陳潤齡當成了六年前由雪梨出境去往紐西蘭的陳鶴齡,當天就批複了上述急電,給予三個月的入境簽證,並將批文轉給海關備存。八月二十一日,陳潤齡隨船抵達雪梨。入關時,海關發現不對勁,經一番解釋說明,方才搞明白來者並非陳鶴齡,而是他的哥哥。在按例核發其入境簽證之後,海關便把上述澄清的問題向內務部作了報告。

陳潤齡算是來得及時,與在醫院彌留中的父親見上了最後一麵。八月二十五日,陳銳鴻在醫院病逝。撒手人寰之前,陳銳鴻就立下了遺囑,他除了“車厘鴻”號商鋪之外,還有二棟別墅,在銀行裏還有一些存款等等。要處理上述遺產,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故其遺囑信托執行人便於九月一日致函海關,希望其將上述情況如實報告內務部,將陳潤齡的簽證再展延九個月,合起來就是一年的時間,使其可以在這段時間裏安心處理上述遺產,同時也能繼續經營父親留下來的那間“車厘鴻”號商鋪。因上述要求合情合理,內務部經海關向相關方麵核實確認無誤後,便於九月十四日予以批複。

也就在上述遺囑信托執行人為陳榮齡申請展簽的這個時期,陳銳鴻的另一個兒子陳鈺齡(Chan Yok Ling)也從香港搭乘“彰德”號輪船,於九月九日抵達雪梨,內務部亦按照規定,給予他三個月的入境簽證[9]。按照陳銳鴻的遺囑,陳鈺齡才是真正的執行人,亦即遺囑的最大受益者,故遺囑信托執行人便也向內務部申請他另外九個月的簽證展延。內務部鑒於已經批複了陳榮齡總共十二個月的簽證,無法滿足上述申請,但表示可以將陳鈺齡的簽證展期到今年的最後一天。到了年底,內務部接到了遺囑信托執行人的報告,謂陳銳鴻的地產物業再有三個月左右的時間當可處理完畢,因此,內務部遂決定可以將陳家兄弟的簽證一起展延到一九三五年四月三十日。

當然,事情的處理比計劃來得順利。到一九三五年三月初,陳銳鴻的物業基本處理完畢。三月六日,陳潤齡離開了雪梨,返回紐西蘭。文件中沒有提及陳鈺齡,但澳大利亞檔案顯示,他沒有走,而是留了下來,繼續在當地經營父親留給他的“車厘鴻”號商鋪[10],並隨著時局的變化以及移民政策的逐漸鬆動,最終定居於澳大利亞並歸化入籍[11]

一九一五年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陳銳鴻致函澳大利亞外務部部長,申請時年十二歲(出生於一九○三年)的兒子陳潤齡前來他所在的威靈頓埠公立學校念書。

一九三四年八月二十一日,陳潤齡從紐西蘭搭船前來澳洲看望重病的父親陳銳鴻,於雪梨入關時的入境登記表和照片。

一九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陳銳鴻填表向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審辦兒子陳鶴齡的學生護照和留學簽證。

一九○六年申請回頭紙回國探親時的陳銳鴻。

一九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魏子京給陳鶴齡簽發的學生護照。

檔案出處(澳大利亞國家檔案館檔案宗卷號):Lang, Chan Chew - Education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24/11032;Chan Haw Ling, [aka George Hunt] Chinese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4/8077


[1] John Fitzgerald and Harriet Veitch, “In Memoriam: Henry Min His Chan (1937-2008)”, Chinese Southern Diaspora Studies, Volume 2, 2008, p. 1。陳銳鴻是澳大利亞華人曆史學家陳民熙(Henry Chan Min-hsi)的祖父。一九三七年,陳民熙生於中國,後依親移民到紐西蘭(New Zealand),大學畢業後在紐西蘭和澳大利亞大學任教,致力於澳華曆史的研究,二○○八年去世。見:“編者的話”,《南方華裔研究雜誌》第二卷,2008(Chinese Southern Diaspora Studies, Volume 2, 2008), p. 1。

[2] Wong Sam, Sun Loy, Hoong King, Chan Hen, Gog Fong, Charles Hunt, Lum Hop, Ah Jock, Ah Pon and War Lee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 includes left hand impression and photographs] [box 56], NAA: ST84/1, 1912/100/61-70。

[3] Jimmy Ah Yook, Zuan Yee, Charlie Yick, Henry A Salliday, Mun Go, Yum Lip, Ah Wah, Ah Yen, Won Wah and Charles Hunt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 includes left hand impression and photographs] [box 10], NAA: ST84/1, 1906/161-170。這是澳檔中有關陳銳鴻其中一次(一九○六年)的回國記錄。

[4] 有關這一時期中國學生和商人赴澳管理條例的詳情,參見:Chinese merchants and students: Conditions governing entry into Australia, NAA:  A2998. 1951/2130。

[5] 因檔案中沒有提供陳兆齡和陳潤齡的中文名字,而隻有英文拚音,故文中的中文名字皆為譯音,主要是依照其弟弟陳鶴齡(Chan Haw Ling)的中文名字,加上根據其粵語讀音而還原成相近的中文名字。見:Lang, Chan Chew - Education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24/11032; Chan Haw Ling, [aka George Hunt] Chinese Student's Passport, NAA: A1, 1934/8077。

[6] Lang, Chan Chew - Education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24/11032。

[7] Ah Chong, George Lock, Sam Jung, Ah Nam, See Gong (Shee Kong), Doong Sing, Azizalla Khan, Sin Hoy, Yet Tung, Yow You and Charles Hunt or Chan Hunt [Certificate Exempting from Dictation Test - includes left hand impression and photographs] [box 189], NAA: ST84/1, 1926/417/0-10。

[8] Chan Haw Ling [also known as George Hunt] [includes Certificates of Exemption; left finger prints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box 470], NAA: SP42/1, C1943/5919 PART 3 OF 3。

[9] Chan Yok Ling [also known as Leslie Hunt and Charlie Hoo] [includes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arrived ex CHANGTE in Sydney on 9 September 1934] and Chan Young Ling [includes 1 photograph showing front view; Certificates of Exemption and left and right thumb prints] [box 470], NAA: SP42/1, C1943/5919 PART 2 OF 3。

[10] Chan Yok Ling [also known as Leslie Hunt and Charlie Hoo] [includes 1 photograph showing front view] [arrived ex CHANGTE in Sydney on 9 September 1934] [issue of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in favour of subject] [box 470], NAA: SP42/1, C1943/5919 PART 1 OF 3; Chan Yok Ling [Chinese - arrived Sydney per BONTEKOE, 5 Sep 1941. Evacuee from Singapore. Box 32], NAA: SP11/2, CHINESE/LING CHAN YOK。

[11] Chan Yok Ling, NAA: A2998, 1951/1316; Chan Yok Ling (aka Charlie HOO), NAA: MP1140/1, V1960/6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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