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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赴澳留學章程變遷(二):中國留學生章程

(2022-09-28 08:07:57) 下一個

民國時期赴澳留學章程變遷(二)

 中國留學生章程

雖然在1912年之後中國學生赴澳留學有了政策和規例的保障,但中國學子要真正赴澳留學,還須符合其年齡要求,即需要在達到17歲之後才能赴澳留學。例如,1917年,澳洲內務部拒絕給悉尼華商餘榮申請時年15歲的親戚或鄉人汝榮在澳留學,就是一個例子。[1]而這個年紀,顯然應該至少是就讀中學,方才可以匹配。而以這樣的年齡,如果沒有一定的英語基礎以及良好的教育背景,即便來到澳洲留學,也難以進入中學,隻能就讀低層次的小學以提高英語水平。如此,與自己年齡相差好幾歲甚至十歲的當地孩童同堂上課,對留學生本人造成的心理負擔以及學校的教學進展也會造成很大壓力。如廣東高要縣的蔡榮光來澳時16歲,但不諳英語,需要從頭學起,他的英語能力在其後的幾年中都是令學校校長頭疼的一件事。[2]而這個準允入澳留學的年齡,也正好是可以工作或者說幫忙在澳父輩和親戚商鋪做工的年紀,澳洲政府相關部門也在嚴防中國人以留學為名進來澳洲行打工之實,因而在批複留學簽證時都特別說明不允許打工。在這種情況下,在整個1910年代裏,能夠赴澳留學的華人子弟人士數並不多。也因此在澳許多華人希望能將其子弟來澳留學的年齡降低到合理的程度,使之能與澳洲孩童的入學年齡同步。

隻是在新訂中國商人學生來澳章程實施後不久,1914年歐戰爆發,澳洲由此加入協約國,參與到戰爭中,直到1918年底戰爭結束。在此期間擔任中國駐澳總領事的曾宗鑒,因主要關注的是北洋政府參戰事宜,無法呼應在澳華人的強烈要求,並未對中國學生赴澳留學相關章程調整與澳方進行接洽。1917年接任他職位的魏子京總領事,也是等到1919年巴黎和會結束後,才在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訓令指導下,開始與澳洲內務部商討修訂中國學生赴澳留學章程的問題。

經過數個月的公文往返以及麵對麵的商洽,魏子京總領事和澳洲主管外僑事務的內務部商討對上述章程中的相關條款予以修訂。1920年8月24日,澳洲內務部照會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確認了對上述章程條例的修改。其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三項:

一、中國學生來澳遊學,按照一九一十二年條款,年滿十七歲者方準來澳,隻準六年為限,現改為:中國學生來澳留學,不論年齡,不拘年限,惟須在堂肄業,不能兼做別業。

二、經營中澳商務商家,領有中政府護照來澳者,按照一九一十二年條款,不能攜帶妻子來澳,現改為:經營中澳商務商家,領有中政府護照來澳者,可以攜帶妻子同來同歸,子女年在十六歲以下者(亦然)。

三、遊曆員,按照舊曆不能來澳遊曆,現定為:遊曆員亦可由中政府發給遊曆護照來澳遊曆,以一年為額。

從上述修改的條款看,第一條與留學相關,其將年齡一項從原先是十七歲改為不限年齡,來澳留學不拘年限,確實有很大進步。魏子京總領事在九月份的中文報刊上將此項交涉成果予以刊布,廣為傳播。隨後中國總領事館再與澳洲內務部合作,將此前的中國商人學生來澳章程涉及學生的六項條款,具體調整為七項,作為中國學生入境留學的備忘錄,亦即《中國留學生章程》,於19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根據這個章程,中國學生入境澳洲留學的條件如下:

一、中國男女學生持中國外交機構所發給之具中英二種文字的護照,並由在華相關出境地之英國領事簽證,或由在澳洲境內中國總領事館發給之護照並由內務部核發簽證者,準允入境。護照上應貼具持有人之近照,並詳列其性別、年齡、財政擔保來源、擬在澳留學之年限與欲讀課程、以及留學地點及住所。

二、學生抵澳後,按規定無需免試紙。其簽證有效期為十二個月,如需展簽,在簽證期滿前,須通過中國總領事館向內務部長提出申請。

三、學生抵澳後,應立即向中國駐澳總領事館登記,如住址和學習計劃變更,應及時知照之;而中國總領事館對此亦應及時知照內務部,以隨時保持其對這些學生信息之知情。

四、學生在抵澳後,應立即提供給內務部二位擔保其在澳留學之澳洲居民或商號之姓名(或名稱)與地址,他們應為該生在澳留學提供財政資助,並保證其在學成後如期返回中國。

五、學生入境後,須就讀政府認可之正規學校,修讀正式課程,並可由內務部長特批進行實習、替工或接受技術或其它特別的培訓,但不能打工掙錢以支撐其在澳之生活。

六、學生在簽證期滿之後,應按規定返回中國。

七、內務部長保留對上述章程之解釋權,並可根據情況對違規者取消其簽證。

由於該章程對中國學生打開了赴澳留學大門,在其正式實施的1921年當年,中國駐澳大利亞總領事館便核發了100多份留學生護照,從而形成了民國時期中國學生(主要都是來自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及四邑地區)赴澳留學的高潮。

魏子京總領事

檔案資料出處:

一、Chinese merchants and students: Conditions governing entry into Australia, NAA: A2998. 1951/2130

二、“澳洲魏領事布告”,《民國報》(Melbourne)191220年9月11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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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Yu Wing Educn Ex/cert Education Exemption Certificate, NAA: A1, 1917/13767。

[2] 見:Wing Quong – Ex/Cert. Educational Purposes, NAA: A1, 1916/1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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