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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不公平的權利

(2007-03-27 11:44:19) 下一個

摘自人權觀察國際法/勞工權力節縮版

   人權觀察 2000年8月

   每個人都應有與他人結社的權利,包括為保護他的利益而建立、參加工會。

   


" 每個人都應有與他人結社的權利,包括為保護他的利益而建立、參加工會。 "

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條約


 
摘自“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條約”(1992年經美國認可)

   職工應該有自己組織、建立、參加或協助勞工組織的權利,有權通過他們選出的代表進行集體談判,以及互助及自我保護的權利。

   摘自“國家勞工關係法案”(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

    我知道法律給我們的權利在紙麵上是存在的,但事實上有嗎?

   摘自恩奈斯特•杜維爾,一位為建立和參加工會而於1994年被開除的工人.

   在美國,每天有一億三千五百萬人去上工,他們在龐大而複雜的美國經濟的各部門工作,包括服務業、工業、農業、非盈利組織、政府以及其他各界。他們中的大多數並非企業老板、高層經理或高薪專業人士。大部分工人和他們的家庭依靠他們的工資、薪金和雇主提供的健康保險、養老金和其他福利生活。

    從大麵上看,美國經濟走勢看來很強。但認真觀察,關注社會公正和人權的美國人卻看到了危險的信號。經濟和社會的兩個層次正在形成。收入的不平等已達到空前高的程度。① 在剛結束的上一世紀中,工人自治和進行集體談判,中產階級的增長和社會團結都達到了空前低的程度。雖然1999年工會會員數下降的趨勢已停止,但工會所代表的會員在整個工人中的百分比並沒有增加。 ②

   美國的工人結社自由正處在危急狀態,它帶來的社會公正問題的後果還未可知。本報告要討論的是美國勞工法及其在實踐中的不公平的權利,對雇主幹擾工人結社自由讓步的現象,以及這種不平衡的狀態如何使美國不能達到工人結社自由這一國際人權的標準。


國際勞工權利

   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的準則規定了工人結社自由與人權的標準。這些標準可以在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其他文件如:世界勞工組織87及98次會議文件中找到。在地區性貿易協定中有關工人權益的條款中也可看到這些標準,如北美勞工合作協定以及其他國際協定中看到。所有這些條約都把結社自由和建立和參加工會作為基本人權加以確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條約宣布:“每個人都應有與他人結社的權利,包括為保護他的利益而建立和參加工會。”③ 美國於1992年認可了這一國際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條約要求每個批準這一條約的國家“對在其疆土上以及行政管轄範圍內的每個人,應尊重及保障條約所規定屬於他們的一切權利。” 並必須采取立法及其他手段以保證條約所批準的權利得以實現。”這一條約還對所有認可的國家規定“保證對所有在本條約中規定的自由及權利受到侵犯者進行有效的糾正。”④

   1998年,美國提出了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這是一個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文件,這個“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的文件聲明:所有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不論它們認可該公約與否,均有義務保證尊重、促進以及實施國際勞工組織憲章中所規定的有關基本權利的原則,這些原則也即公約的主要內容,具體即:(a)結社自由和確實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利。⑤


美國的勞工法

   1935年通過的國家勞工關係法案使美國工人獲得了組織、集體談判和罷工的權利。這一法案宣布,國家政策保證“充分的結社自由”並保護工人的“組織起來的權力以及建立、參加或協助勞工組織,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進行集體談判,以及為集體談判、互助和保護工人的共同組織的活動 . . .”⑥

   國家勞工關係法案規定,雇主“幹預、限製或威脅”工人行使這些權利的活動是非法的。法案並創立了國家勞工關係委員會來執行這一法案,進行調查和對違反等情事進行糾正。所有這些措施都和國際人權有關工人的結社自由準則是一致的。可是,美國某些法律條款公然與結社自由的國際準則相抵觸。千百萬工人,包括農業工人、家務勞工和低層管理人員被排除在保護結社自由的法律之外。美國法律準許雇主永久性地雇傭提供來替換行使罷工權利的工人,有效地使工人無法行使這一權力。新的雇傭關係建立了千萬種半時性工作、臨時性工作、轉包合同工以及其他各種“非典型性”或“應急性” 工作,而法律還沒有適應這些新情況的條文,因而阻撓了這些工人行使他們的權利。


. . . 及其實踐

   在現實中,美國勞工法執法人員的工作和他們要達成的目標相距很遠,甚至對應受到國家勞工關係法案保護的工人,也不能完全做到。很多試圖建立工會的工人受到偵察、騷擾、壓製、恐嚇、停止工作、開除、遞解出境以及因行使其結社自由的權利而受到報複性的打擊。

   在美國,一種近似不受懲罰的做法在勞動法的實踐中形成了。任何想要抗拒工人組織起來的行動的雇主,可以把法律訴訟拖長到幾年的時間,不用擔心受到什麽嚴重的懲罰,頂多在工作場所貼出一紙通知保證不再重複不合法的行為。很多雇主把對工人的補償,如給因工會活動而被開除的職工補發工資作為他們經營業務的成本,認為用這些錢來除掉工人中的組織者,使工人組織工會的活動被顛覆,這是很劃算的。

   濫用這種做法的,主要是私人雇主。可是國際人權法規要政府對這類濫權的行為負責,保護被私人雇主濫權侵害的個人和團體。美國在這方麵盡責不夠。如前所述,很多類型的工人受不到法律的保護。甚至對應該在法律條文保護下的工人,耗時費力的拖延和微弱無力的補償隻能鼓勵更多的犯規濫權。

  ①  請看預算及政策優先中心:經濟政策研究所,“分化:各州收入趨向分析”(2000年1月)。該分析顯示收入最高的20%的家庭平均收入為$137,500;最貧困的20%的家庭平均收入為$13,000,也即最富有的家庭收入是最貧困家庭的10倍強。在1990年代,高收入家庭收入增長15%,而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原地不動;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在同期增長2%弱,還不足以補上1980年代減少的收入。同時可看理查德•W•斯蒂文生(Richard W. Stevens on)):“在豐足的年代,窮人依然窮”,紐約時報“一周評述”第3版(2000年1月23日);詹姆斯·拉德納(James Lardner):“富人愈富,當財產和收入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時,美國社會會發生什麽?” “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2000年2月21日,38頁。

  ②  1999年美國有一千六百多萬工人是工會會員,占工人總數的13.9%,在私人企業中,工會會員是職工總數的9.4%。1999年,在更多工人通過建立新工會使工會會員數增加的同時,由於工作場所關閉及解雇而使工會會員減少,這在多年來還是第一次。由於工會會員數少的企業雇傭的工人增加,工會會員占工人總數的百分比並未增長。1950年代,工會會員的“密度”占工人總數的30%,而占私人企業工人數的近40%。見弗蘭克·斯沃波達(Frank Swoboda):“ 工會會員增長” 華盛頓郵報,2000年1月20日,E2版。

  ③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條約,1966年999 U.N.T.S. 171,第22款。

  ④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條約,第2款。

  ⑤  請看國際勞工組織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及續後情況,經1998年6 月18日日內瓦國際勞工會議第86次會議采納通過,第7頁。美國沒有認可87次及98次會議,但同意承擔這些文件所規定的義務。

  ⑥  29 U.S.C. 第151-169條,第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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