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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這樣處理毀約房客的

(2014-05-29 21:43:27) 下一個


案例1 (三年前):
簽約一年,4個月後因女兒買房而終止合約。因為他搬走的時候holiday season已經開始,三個月後新房客才找到。我從他三個月deposit中扣了1個半月,沒有charge任何其他費用。之所以這麽做是因為這個家庭很友好。

案例2 (今年):簽約一年,2個月後因在外州找到工作而終止合約。他四月中搬走。雙方達成的協議是: 走前預付5月份房租,deposit暫不退還。從deposit中扣除replacement費(半個月房租),300刀cleaning費。不管6月一號找到房客與否,房客不再受合同製約。到目前為止,還沒找到房客。我信守協議,把剩餘deposit寄走。

案例3 (今年):
簽約一年,6個月後終止合約,四月底開始搬出。原因是小偷進屋,覺得不安全。我和他達成類似案例2的口頭協議, 還有電子郵件記錄。因為提前找到新房客,這小人反悔已達成口頭協議,要我把deposit退回,為此和他鬧僵。我告訴他,退掉多餘deposit可以,但他要付相當於半個月房租的replacement費。 這家夥,惡人先告狀,告我沒有加固房門,不適合居住,法庭傳票上要我退回4月份已交房租,全部deposit,另外還有400刀搬家費。幾次回合後,雙方妥協,達成協議:我退回全額deposit,他撤狀。這個過程中,我實際損失5月份中10天的房租。後來發現合同中沒有replacement費 (案例2合同中有此項)。案例3處理經過見以前發過的帖子。

小結:
1)案例2和3中提到的解決方法是雙贏的。作為房東,誰能保證房客搬走後繼續付房租?先拿到一個月就是一個月。作為房客,他可以用一個月的房租為代價解除合約。

2)合約中一定要注明charge replacement 費用(一般是半個月房租),還有cleaning 費。

3)合同中明確注明:房客搬走前45天, 配合房東尋找新的房客,允許別人看房,把房東房客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為不打算從房客毀約中賺錢。

3)要有書麵材料證明雙方達成協議處理糾紛。

4)了解什麽情況下房客毀約而無責任,查各州有款條文,借故毀約而又不nice的,嚴加懲處。


還有用毀約賺錢的, 好玩不?

(2014-05-07 20:15:24) 下一個
有一老兄(好像是老穆)。他說小偷進屋了,不安全要搬走。後來因一些問題跟他鬧僵了 ,這裏就不說細節了。他四月底搬出,新房客五月10號入住。

這老兄毀了合同還到抓一耙,說多次要我修門,我沒回應,因此屬於不適合居住,要我出3000刀(四月房租+deposit + 400刀搬家費)。

我說我退給你deposit, 五月份的那十天我賠了。 否則老子陪你上法庭。這家夥後來說,你退我deposit 再付400刀搬家費,我就撤狀。我說No! 我又不是你的新老板,幹嘛給你出搬家費?You want make money by breaking contract? Too narive!  咱們上法庭說去吧。

最後我答應把deposit全數退回, 那十天就算了。今天我付錢,他撤狀,了結。


我之所以強硬是因為他從來沒有讓我修什麽,也沒有啥好修的。他給我打電話就是要搬走,前後五天。我懷疑小偷進屋純屬捏造。

我有e mail 和電話發收記錄,證明我和他曾經達成協議,後來他又節外生枝,控告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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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要說說 回複 悄悄話 樓主愽客很有讀頭。謝謝
古龍 回複 悄悄話 In Toronto, landlord can't charge deposit. Only first and last. It seems landlords have more power in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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