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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鑒今:從“北元”看“中華民國”的定位

(2011-08-17 21:41:44) 下一個

如何定位“中華民國”?應將它視作溝通兩岸的橋梁。


  中評社╱題:以史鑒今:從“北元”看“中華民國”的定位 作者:徐千茹(北京),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碩士研究生

  明太祖洪武元年八月初,大將軍徐達等率師攻陷大都,元順帝妥歡貼睦爾北奔上都,元亡。占據上都的順帝除領有蒙古故地以外,還有擴廓帖木兒屯兵十萬於陝甘一帶;納哈出雄踞遼東,擁兵二十餘萬,並與高麗關係密切。蒙古貴族留戀故元,一直圖謀恢複其在全國的統治,不斷向明統治地區發動進攻。殘存於塞外的元政權,延續二百六十年有餘,史稱“北元”。作為前朝政權延續的“北元”與作為元朝承繼者的明同時存在的特殊情形,使得二者關係的性質頗具爭議。《明史》將“北元”編列在“外國”部分,視其為朝貢體係中的藩屬國。研究“北元”曆史的專家胡鍾達認為明與“北元”同為該時期中國版圖內的兩個並峙政權。亦有學者傾向於將二者定位為南北朝的關係。依上述不同觀點,“北元”的地位也具有了多種可能。

  兩岸關係中存在著對“中華民國”定位的困境,這種困境的產生的曆史背景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國民黨統治集團殘部退踞台灣,在台灣地區沿用“中華民國”名號並維持統治秩序至今已逾六十年。兩岸在R.O.C.的定位上各執一詞,P.R.C.與R.O.C.的關係亦長期陷於爭議之中。基於“北元”與“中華民國”在其麵臨的定位困境及困境產生的曆史背景上,具有較高的相似性,本文希望通過對“北元”案例的研究為“中華民國”定位困境的突破提供一些啟示。

  “中華民國”定位的現狀與困境

  (一)現狀

  目前對於“中華民國”的定位大體上可分為“滅亡”和“存在”兩種觀點。在堅持“滅亡”的主張下,又依據其對台灣主權歸屬狀況的不同觀點而進一步分出兩個對立陣營。

  1.“中華民國”滅亡

  (1)R.O.C.滅亡,P.R.C.繼承R.O.C.一切權利,擁有對台灣的主權。

  最早的表述可見於毛澤東供稿的新華社北平1949年24日六時電:“在人民解放軍百萬大軍攻擊之下,千餘裏國民黨長江防線全部崩潰,南京國民黨反動賣國政府已於昨日宣告滅亡。”(注1)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的同時,正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中華民國”的滅亡,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的一切權利,包括對台灣的主權。此後,大陸方麵長期堅持“一個中國”三段論:“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言外之意,不承認“中華民國”在1949年10月1日後繼續存在的合法性。

  (2)R.O.C.滅亡,P.R.C.繼承R.O.C.一切權利,不擁有對台灣的主權

  2003年8月23日已卸任的李登輝以總召集人的身份出席“511台灣正名運動聯盟”誓師大會,宣稱“中華民國其實根本不存在”,“應該改名為台灣”。同年9月6日,李登輝參加“台灣正名運動大遊行”,在演講中再度強調:“在1971年中華民國被聯合國逐出之後,中華民國已經從國際社會消失,這是中華民國不存在的曆史事實。”

  2008年10月12日在台北市出席千人挺扁大會,陳水扁抨擊馬英九,稱雙十節“不是我們‘國家’的生日”。並引用蔣介石在陽明山莊的講話為其佐證:“蔣介石就說過,1949年中華民國已滅亡,我們是‘亡國之民’。‘中華民國’既然早就滅亡,何來生日之有?”(注2)

  可以看出,“中華民國滅亡”這一前提,對於台獨人士通過台灣正名推進漸進式台獨是必要而方便的,因而他們樂於不斷向公眾傳遞和灌輸這樣的信息。另一方麵,“中華民國”以某種形式存在的事實,雖令台獨分子感到棘手,卻也無法視而不見。在一些場合,他們也不得不嚐試去對R.O.C.的存在及其與台灣的關係作出界定。

  2003年8月24日,媒體記者詢問陳水扁“中華民國”是否還存在時,他露出笑容說“還存在”。記者追問“中華民國存在於哪裏”,陳則回答說:“在這!”2004年9月民進黨通過《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主張“中華民國”認同與台灣認同應相互接納,讓“中華民國”等同於台灣。2005年8月3日陳水扁表示,“中華民國”與台灣之間關係的演變過程是“中華民國在大陸,中華民國到台灣,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這四個階段分別為:1912年“中華民國”在中國大陸成立,1949年之前“中華民國”與台灣沒有任何關係,此即“中華民國在大陸”;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建都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成功,並宣告“中華民國”已滅亡,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政治集團逃亡台灣,成立流亡政府“中華民國”(ROCinexile),此即“中華民國到台灣”;1996年後的李登輝當政時代,是“中華民國”作為流亡政府在台灣統治的延續,此即“中華民國在台灣”;2000年政黨輪替後,政權性質發生了本質變化,流亡政權終結,本土政權建立,此即“中華民國是台灣”。四階段論背後的含義是,“中華民國”作為外來政權在大陸與台灣之間構建了某種聯係,這種聯係在政黨輪替後已被切斷。

  此後,民進黨更感到“中華民國是台灣”尚未能清晰的表明大陸與台灣關係的切割,民進黨秘書長的林佳龍批評《族群多元國家一體決議文》是“錯誤的決定”和“策略上的撤退”,因其“間接承認了中華民國體製”。林佳龍稱,大陸現在透過“中華民國”和台灣連結,“中華民國”的毒性越來越強,成為台灣重大的危機,因而台灣一定要和“中華民國”體製說徹底切割。基於這一考慮,民進黨遂於2007年8月發表《正常國家決議文(草案)》,表示將放棄“中華民國”的體製與國號,追求台灣成為一個正常的民主國家。所謂正常國家,其潛台詞是:由於“中華民國”體製與國號的束縛,台灣是一個不正常的國家,但台灣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因此不必再宣布獨立,隻需正名而已。

  2.“中華民國”存在

  1949年國民黨退踞台灣以來,繼續使用中華民國的名號及紀年法,將以《中華民國憲法》為基礎的一整套政治製度搬到台灣,在國際上亦始終保有一定數量的邦交國。七十年代經曆了法統危機,開始由威權體製向民主的轉型,舊有的中華民國體製發生了一定程度的改變,但中華民國的名號、紀年法以及一些基本政治製度仍然延續下來。

  主張中華民國仍然存在的,主要是島內的統派以及一些主張維持現狀但認同中華民國的民眾。2005年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表示,中華民國不僅是曆史,而是一個“活的、還在發展中”的“國家”。2010年5月26日,針對日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中華民國是一個流亡政府”的言論,行政院發言人江啟臣表示:“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存在至今已九十九年,中華民國的存在毋庸置疑。”(注3)

  (二)困境

  承認“中華民國”的繼續存在有可能造成“兩個中國”,大陸當局對這一風險始終保持著清醒的認識。但其同時也意識到,長期以來所堅持的“中華民國滅亡”的說法,一來無法解釋“中華民國”名號及體製在台灣以某種形式存在的事實,二來則難免助“一中一台”一臂之力的嫌疑。2000年9月11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錢其琛在接受媒體訪問時首次公開提出“一中新三段論”,內容為:“世界上隻有一個中國,大陸與台灣都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容分割。”新三段論由於去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一強硬說辭,被視為大陸當局對“中華民國”態度的重大轉變。然而這種轉變是有限的,它回避了“中華民國”的定位這一棘手問題,這表明大陸方麵對於如何走出定位困境仍然沒有明確的答案。

  對於新三段論,台灣方麵在表示歡迎的同時也指出它是含糊其辭的。國民黨有關人士催促大陸應當通過承認“一中各表”來進一步明確其對“中華民國”的定位。類似的提議與國民黨一貫以來的態度相一致,仍然沒有顧及大陸方麵對造成“兩個中國”的擔憂。

  應當指出的是,國民黨對於“中華民國存在”的堅持,也並非是一成不變的。兩蔣時期所主張的“中華民國”存在,包含著不承認P.R.C.合法性的潛台詞;及至李登輝時期提出“一國兩府”,意味著某種程度上承認了P.R.C.的合法性,試圖以此換取大陸方麵對R.O.C.的承認。盡管台灣方麵的這一轉變要早於大陸方麵由舊三段論向新三段論的轉變,但二者卻存在著相似的問題。和大陸一樣,台灣方麵同樣沒有對“中華民國”的定位給出足夠明確的答案。一方麵他們主張“一個中國、兩個政府、兩個地區、兩個對等政治實體”,另一方麵卻在外交上謀求對等造成事實上的兩個中國。對於這樣內在邏輯矛盾的定位,大陸方麵同樣是不能滿意的。

  究竟如何定位“中華民國”,對於國共雙方似乎都是一道難解之題。這道題是在促進兩岸整合的過程中無論如何繞不過的。但我們不應當隻看到它作為路障的存在,也應當看到它作為橋梁的可能。民進黨所苦惱的“如何去中國化”,“斬斷台灣透過R.O.C.與中國的聯結”,恰恰說明,“中華民國”作為維係大陸與台灣聯結的重要作用。如何發揮其正麵作用,給予“中華民國”適當的定位。下文將通過對“北元”案例的分析,尋求一些有益的啟示。

  “北元”對“中華民國”定位的啟示

  1.運雖去而祀或未終

  朱元璋於洪武初年曾多次發表文告,闡明明朝統治集團對元朝的態度。這些文告以及有關文件、談話充分肯定元朝是中國的一個封建正統王朝,並給予很高的評價。對元代的治績,也基本上予以肯定。對朱元璋而言,給予元朝以正統地位,不僅是對客觀存在的承認,更是為自己的統治建立理論依據。所謂“逮其後嗣不若,於是天更元運,以付於朕”(注4),否定北元的正統地位,強調明的正統地位,明確了明對元的繼承關係。

  正如明與“北元”一樣,P.R.C.與R.O.C.之間也存在著正統之爭,同樣麵臨如何界定這種關係的問題。天更元運,翻譯到兩岸關係的語境中,就是說否定R.O.C.的正統地位,否定其繼續作為全中國合法代表的地位。這一點上明和P.R.C.的做法是一致的也是正確的。

  在一般的政府繼承發生時,前朝政權隨後繼政權的建立而宣告滅亡。但在“北元”以及兩岸的特殊情形下,還有需要進一步處理的問題。朱元璋所遇到的難題是:在剝奪“北元”的正統地位後,要進一步否認以元順帝及其後嗣為首的“北元”這個政治實體的存在,否認其是元朝的繼續,是無論如何辦不到的。更不必說元朝經過百年的統治已贏得漢族地主階級及其知識分子的效忠,張旭自書“身在江南,心思塞北”(注5)便代表了一些遺老的心理。認識到這種局麵,朱元璋大方承認了元順帝及其後裔的應昌、和林政權還是元統的延續。他在致愛猷識理達臘的書中說:“君之祖宗有天下者幾及百年,養育之久,生齒之繁,以此知運雖去而祀或未終”(注6),表明了他對“北元”的基本態度:元固然已經不再是奉天承運的正統,但其依然存在。

  在兩岸的情形下,大陸同樣不應對R.O.C.的繼續存在視而不見而簡單的說它“滅亡了”,“不存在了”。應當努力嚐試去準確的界定這種存在。“運雖去而祀或未終”提醒我們:否定正統地位與否定存在是應當區分開的兩個問題。否定正統地位,是否定R.O.C.繼續作為全中國代表的合法性。所謂“運”或“正統”,盡管在古代帶有天命論的色彩,但在現代應理解為一種法律地位、政治地位,表現為曾經具有這種地位的“中華民國”是中國的代表,是中國的國號,而1949年後P.R.C.是中國的代表,是新的國號。R.O.C.不再是國家代表和國號了,說明其地位、性質發生了變化,但它仍可能以其他很多方式繼續存在。

  鑒於1949年後R.O.C.的存在狀態,首先應當將其界定為一個政治實體。所謂政治實體,是擁有實際政治統治權力的政治機構和組織。它具有以下特征:1、不同於一般的政治組織,政治實體是擁有社會政治統治權力的政治組織。一般情況下,唯有國家才擁有統治社會的實際政治權力,因而國家是基本的政治實體。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除了國家擁有政治統治權力以外,政黨、軍隊、獨立的政治組織等也可能行使對社會的政治統治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政黨、軍隊、獨立的政治組織等也成為該社會的政治實體。2、不同於變化著的政治程式,政治實體具有相對不變性。

  由上述政治實體的概念及其特征來看,它可以用於描述一種非國家的但擁有社會統治權力的政治存在。因而也可以恰當的用於描述“中華民國”,即其作為一個非國家代表、非國號但擁有台灣社會統治權力的政治實體而存在。

  2.君主沙漠,朕主中國

  把“運”和“祀”分開來看待,是解決定位困境的第一步。“運去”、“運更”界定了P.R.C.與1949年以前的R.O.C.之間的關係,國際法的語言稱之為政府繼承;“祀存”描述了1949年以後的R.O.C.的存在,政治學的語言稱之為政治實體。接下來仍需追問的是:P.R.C.與1949年後的、作為政治實體的R.O.C.是什麽樣的關係?

  在這個問題上,大陸方麵傳統的思路是將二者定位為中央政府與特區政府,台灣方麵近年來較具代表性的主張是將二者定位為對等政治實體。對於大陸的主張,台灣方麵認為其實質是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因感到被矮化和被吞並的危險而不能接受;對於台灣的主張,大陸方麵認為其實質是對主權的分割,因受到國家分裂的威脅也同樣不能接受。雙方的這種僵持似乎意味著:對等與統一是一對相互矛盾的訴求。

  在明與“北元”關係的處理中,我們也同樣看到了上述矛盾。洪武三年,朱元璋在祭愛猷識理達臘文裏說:“曩者,君主沙漠,朕主中國。”(注7)有研究“北元”曆史的學者指出這“無異於公開承認了在應昌的元政權與在南京的明政權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兩個王朝”(注8)。然而明朝的這種態度並非始終如一的。明憲宗成化十九年(西元1483年),達延汗統一蒙古本部,重建了黃金家族在蒙古的絕對統治。由於達延汗統一根基紮實,影響深遠,並穩固了“北元”蒙古汗位的傳承,因而當明朝皇帝接到達延汗的國書時,感到了以前從沒有過的氣概,不由感歎道:“稱書不稱表,與我抗也;稱我以南朝,是將北等我也”,“奉番書求貢,書辭悖慢。自稱大元大可汗……以敵(注9)國自居。”(注10)這時的明不能忍受南北之稱謂,拒絕承認與“北元”之間是平等的關係。

  對於明的態度,有學者認為承認平等是符合客觀事實的,即主張明與“北元”為平等的兩個王朝;同時也有學者認為不承認平等才符合客觀事實,即主張“北元”不是一個王朝。應當注意,上述爭議存在的前提是明的態度前後矛盾,因而必須在二者中去偽存真、有所取舍。但如果我們回過頭驗證這一前提是否成立,就會發現明的兩種態度並非絕對的互不相容。“君主沙漠,朕主中國”盡管含有一定程度的平等意味,但由於“沙漠”、“中國”(注11)均是地理概念,“主”亦僅僅描述了一種權力運行的狀態,因而不能草率的推出明與北元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兩個王朝”這一結論。“稱我以南朝,是將北等我也”並非普遍的反對“南”、“北”之間任何形式的平等,而是反對“南朝”與“北朝”因同樣作為王朝而享有平等。

  回到兩岸的情境中,應當看到大陸方麵同樣不是普遍的反對兩岸之間任何形式的對等,而是具體的反對有可能導致“兩個中國”的對等。更應當指出的是,基於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初衷,大陸方麵非但不是要拒絕一切對等的訴求,相反,其需要通過與台灣方麵的平等談判共同推進整合進程。

  對於對等的矛盾態度背後,是反對某一類對等而尋求另一類對等的雙重需求,而這種雙重需求的形成又與兩岸各自的雙重身份有關。P.R.C.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麵是目前全中國的代表,一方麵是大陸地區的合法政府。R.O.C.也具有雙重身份:一方麵是曾經的全中國代表,一方麵是目前台灣地區的合法政府。這種雙重身份並不是建構的,而隻是對現實的客觀反映。混同使用各自的雙重身份,會造成很多誤解。單就R.O.C.的雙重身份而言,不進行區隔,一般做法是隻使用第一種身份,會導致無法解釋R.O.C.既滅亡又存在的現實。單就P.R.C.的雙重身份而言,不進行區隔,一般也是隻使用第一種身份,會導致其因顧慮到造成兩個國家的事實而無法接受對等政治實體這樣的定位,而台灣方麵也不能接受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定位。

  在明確雙重身份後,可以進一步分析兩岸各自雙重身份的不同組合方式:

  1、P.R.C.的第一身份(國家代表的身份)和R.O.C.的第一身份,依大陸一方的觀點是繼承關係,同時考慮雙方的觀點是競合關係(注12),這是對位不對等。

  2、在P.R.C.的第一身份和R.O.C.的第二身份之間尋求對等,造成作為地區政府的R.O.C.升等為國家,造成兩個國家,這是錯位對等。

  3、P.R.C.的第二身份與R.O.C.的第二身份間是地位對等的,且這種對等不會造成兩個國家,這是對位對等。

  兩岸定位應追求對位對等。所謂兩岸的對位對等,至少包括以下幾層含義。首先,從造成兩岸現狀的原由來看,應追溯至1949年的內戰。1949年以來,兩岸間的敵對狀態並未得到解決,兩岸由交戰團體演變成了並峙、割據政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兩岸是對等的,而二者之間的問題應當通過和平協議得到解決。第二,從兩岸分治的現狀來看,應當承認大陸當局與台灣當局分別在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享有治權,在兩岸談判中對各自地區內的人民有代表權,是平等的談判雙方。第三,從兩岸整合的前景來看,任何對等權利的要求都不應損及主權的完整性,因而錯位的對等訴求是不可行的。

  3.以天下為一,則以正統歸

  自1980年魏鏞首創“多體製國家”理論,提出兩岸可作為政治實體“各自與其他國家建立外交關係”(注13),到沈君山在“一國兩治論”中提出“在一個象征性的國家主權之下,實行不同製度的兩個地區,各擁有獨立的治權。此治權是完全的,包括自衛權、外交權和在國際上具有國際人格的政治實體的權利”(注14),到1989年林鈺祥的“一國兩府”,再到1990年以來台灣當局在研擬《兩岸人民關係法》的過程中提出的“一國兩地區”,均包含有對等政治實體的思想。此外,這些理論都堅持了一國框架,這無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共同的瑕疵在於以雙重承認作為兩岸對等的關鍵指標,如前所述,這是一種兩岸身份錯位的對等,是我們所反對的。

  反對錯位對等,並不意味著拒絕與台灣方麵就外交空間展開談判。外交空間,即在國際上的代表性,誠如前文所指出,P.R.C.的第一身份與R.O.C.的第一身份競合,對於代表性的爭議的確是兩岸之間一個待解決的問題。一般而言,在國際上的代表性屬於國家權力的範疇,“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是成為主權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在兩岸的情形中,P.R.C.固然得到了國際社會主流國家的廣泛承認,但R.O.C.也保持著為數不多的邦交國,更與美國維係著涉及軍購此等重要權利的所謂“非官方關係”。在這種特殊情形下,想要斷言“P.R.C.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多少有幾分勉強。

  對於這個問題的處理,與國家主權的完整密切相關。主權具有完整性,表明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對主權的分割,將導致主權的效力範圍發生改變,進而造成國家分裂。旨在謀求雙重承認的錯位對等會導致主權的分割,但兩岸現狀尚不構成對主權的分割。兩岸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兩岸在主權上特殊狀況進行了界定。根據其間微妙的差別,可分為三類:張亞中引用部分秩序理論(注15),將兩岸看作無差別的部分秩序主體,認為中國的主權歸於全體中國人民,預示著構建第三主體來享有完整的中國主權(注16);熊玠版的“不完全繼承說”(注17)也具有將兩岸作為無差別的部分秩序主體的意涵,但認為部分相加即為整體,沒有進一步整合的設想,預示著主權由兩岸分享(注18);大陸學者提出的“非常態統治權說”(注19)和大陸版本的“不完全繼承說”(注20),通過區分主權的權威與權能要素,強調了兩岸權力狀態的差別,即P.R.C.擁有的權力屬於更高層級,預示著中國的主權應當完整的歸於P.R.C.政權。(注21)

  除熊玠版的“不完全繼承說”所主張的主權分享實際上構成主權分割外,上述理論在“整個中國的主權應當以完整的形式存在”這一點上形成了共識,這一共識是可貴的。無論由第三主體還是P.R.C.享有主權,通過推進整合來維護主權的完整性應作為兩岸共同努力的方向。

  史學家在評價明朝始終未能統一蒙古地區時,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明未“有天下”而不“得正統”,並引文為證:“言正統者,以天下為一,則以正統歸。”(注22)把“一”理解為統一後的中國,經由兩岸統合來解決P.R.C.與R.O.C.在正統也就是代表性這個問題上的分歧。解決的路徑可以是這樣的:問題的起點,是目前中國主權之權力與正當權威的暫時性遊離,即P.R.C.在權利能力層麵代表全中國,R.O.C.的第一身份因而處於落空的狀態;問題解決過程中,R.O.C.以第二身份代表台灣地區與P.R.C.(以第二身份代表大陸地區)平等談判,R.O.C.第一身份處於凍結狀態;問題解決的最終結果,是整合後的中國代表全中國,至此R.O.C.第一身份爭議得到解決。

  結語

  “中華民國”的定位,長期以來作為一個難解的爭議,橫亙於國共之間,阻礙了兩岸共同推進整合的努力。隨著台灣問題的延宕,P.R.C.與R.O.C.之間有從最初的相互否認向相互承認滑動的趨勢,卻囿於缺乏對R.O.C.的恰當定位,而使這種承認顯得曖昧不明。

  明對“北元”的複雜態度,啟發我們認識到對R.O.C.作出更準確定位的必要性與可能性。通過區分運、祀,以及區分國家、非國家政治實體兩種有差別的對等層級,本文進一步提出了區別使用P.R.C.和R.O.C.各自的雙重身份的建議,由於兩岸各自的第一身份是爭議的、棘手的,以第一身份進行談判必將陷於混亂並引致更多爭執,故應使用其相互可以承認的、對等的第二身份進行談判。此外,“北元”的曆史也提醒我們,突破“中華民國”定位困境的努力,是為了排除其在兩岸整合進程中的阻礙。在這一前提下,“中華民國”方有定位的可能性。但離開了這一前提,冒著分裂國家的危險為“中華民國”之定位而定位,則已超出了本文的初衷。

  注釋:

  (注1)《毛澤東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注2)根據1950年10月台灣國防研究院出版的《蔣總統集》第二冊(演講),1950年3月13日蔣介石在陽明山莊對國民黨幹部的講話是:“我自去年一月下野後,到年底止,為時不滿一年,大陸各省已經全部淪陷,今天我們實已到了亡國的境地了……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已成了亡國之民。”

  (注3)《台灣時報》,2010年6月2日。

  (注4)《太祖實錄》卷一九六,洪武二十二年五月癸巳。

  (注5)嚴從簡《殊域周谘錄》卷十六,韃靼。

  (注6)《太祖實錄》卷九三,洪武七年九月丁醜。

  (注7)《明實錄.太祖實錄》卷一一九,洪武十一年六月壬子。

  (注8)胡鍾達:明與北元--蒙古關係之探討[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1984年05期。

  (注9)敵,意為匹敵。

  (注10)《明經世文編》卷一二六。

  (注11)中國,意為中原。

  (注12)
  競合來自法律用語。刑法中有競合犯,民法中有民事責任競合。以民事責任競合為例,其包含以下三層含義:1、行為人隻實施了一個不法行為;2、該不法行為同時滿足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3、數個民事責任之間相互衝突,即不能相互吸收或同時並存,行為人隻能承擔其中一個。
  簡言之,競合指“一個不法行為,觸犯兩個法條,需要在兩個法條中擇一適用”的情況。可引申為兩種表述、主張在同一標的上的重合,且兩種表述、主張都是合理的,但二者相互衝突,需擇一。
  P.R.C.與R.O.C.第一身份的競合,指二者均主張對大陸及台灣地區擁有主權,二者的主張都是有依據的,且二者的主張是相互衝突的,需擇一。
  與用“繼承”來表述P.R.C.與R.O.C.的關係不同,“競合”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雙方主張均有其合理性,同時又表達了未來仍需在兩種主張中擇一的含義。

  (注13)中共中央統戰部編:《<一個國家、兩種製度>文獻和資料叢書》第四輯(上)第86-94頁,中國文史出版社1988年8月版。

  (注14)台灣《中國時報》,1987年9月1日。

  (注15)張亞中: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J],《中國評論》月刊2009年3月號,總第135期。

  (注16)依據該理論,兩岸雙方都是整個中國的部分,因此在整個中國事務上都隻是部分秩序主體。整個中國的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人民,兩岸政府隻是在其領域內代表人民行使主權的權力。

  (注17)熊玠等:主權共享,兩岸分治--“一個中國”原則麵麵觀學術研討會綜合座談紀錄[J],《海峽評論》1998年11月號,總第95期。

  (注18)熊玠的“不完全繼承說”認為P.R.C.迄今仍未擁有對台灣的主權,而R.O.C.仍然擁有對作為中國一部分的台灣的主權,故對於中國主權,P.R.C.稱為不完全繼承,R.O.C.稱為不完全喪失。該論點的提出旨在為中華民國存在的合法性提供支持,卻沒有認識到“不完全繼承與不完全喪失”是一種非常態,因而沒有進一步整合的構想。

  (注19)熊文釗、鄭毅:大陸對台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台灣問題的相關法理分析[J],《台灣研究》2008年。

  (注20)李秘:兩岸政治關係初探:政府繼承的視角[J],《台灣研究集刊》2010年第一期,總第107期。

  (注21)“非常態統治權說”指出,統治權包含權力和正當權威兩個要素。一般而言,一個政府對於特定區域所行使的統治權中,權力和正當權威是相統一的,此為常態。在極特殊的情況下,也可能出現權力和正當權威的遊離,是為非常態。當前的兩岸關係就處於這樣一種非常態的統治權的作用之下。與此相似的還有大陸版本的“不完全繼承說”,認為“1949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權利能力層麵的政府繼承,而尚未完成行為能力層麵的政府繼承”。

  (注22)徐一夔《正統篇》,載《明文衡》卷二四,四部叢刊本。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1年7月號,總第1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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