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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軍艦停泊他國港口有規矩 (圖)

(2007-12-02 05:14:14) 下一個

  中評社訊/日前,美國“小鷹”號航母停靠香港“未遂”事件,引起世界關注。那麽一國軍艦停靠他國港口或通過其領海,在國際法上有些什麽規定?軍事艦艇出訪和本國港口接待他國軍事艦隻方麵又擁有哪些規則和權利呢?

  海軍是惟一可攜“裝備”出訪軍種

  在世界軍事外交舞台上有一種普遍說法,即:海軍是和平年代惟一可以攜帶自己的“武器裝備”越過領土、領海,對別國進行友好訪問的軍種。事實上,在中美軍事交流中,海軍也是兩軍互訪最多、交會麵最大的軍種:1986年11月,美艦首次訪華;1989年4月,中國海軍首次訪美。此後,中美兩國海軍都曾多次互訪。這起到了促進兩國、兩軍相互瞭解、消除疑慮、建立信任的積極作用。而就在本周,應日本海上自衛隊邀請,中國海軍“深圳”號導彈驅逐艦於11月28日至12月1日對日本進行首次友好訪問,而日本海上自衛隊也將派艦艇回訪我國上海港。

  在兩國海軍互訪時,必須要雙方先達成初步意向,然後由一方提出邀請,另一方接受,雙方再磋商具體細節,比如協商到達目的港進行哪些訪問或交流活動,是否舉行聯合演習等。

  美航母此次入泊香港未經邀請

  與訪問不同,這次美國的“小鷹”號實現根本沒有經過中國軍方和政府的邀請,便直接開抵香港外海。從國際法角度看,一國軍艦事先未經邀請,就自作主張地通過我國領海進入香港“接受補給”,的確與理不通。當然,其中也有曆史遺留因素的作用。

  在港英政府統治時期,根據西方列強間的“利益共用”原則,美國軍艦可像英國軍艦一樣隨意入泊香港口岸。即使在冷戰時期,香港一直是美國軍艦在亞太地區的一個重要補給站。美國經常安排部署在西太平洋或是往返印度洋執勤的美軍艦船前往香港“接受補給”,幷對港英政府進行“訪問”。

  在香港回歸前,中美雙方於1997年初達成協議,允許美國軍艦在香港回歸祖國後繼續到香港進行維修和補給。但根據協議,美國軍艦訪港必須事先得到中國政府的允許,然後安排其在香港停泊的有關細節,如無線電通訊、後勤供應、往返的交通艇等。

  香港回歸後,每年平均有60至70艘美國軍艦訪港。其間,美國軍方也的確是提前向中國政府申請許可,在獲得批準後,才駛進香港接受補給。當然,中國政府也會視實際情況,有的予以批準,有的則拒絕,這也完全合乎國際法規定。

  “無害通過權”是問題焦點

  還有一個問題是,“小鷹”號訪港時,需途經香港以外的大片中國領海,這就涉及了海洋法上的“無害通過”問題。

  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7條規定:“所有國家,不論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他國領海的權力。”這裏無害通過權中的“無害”是指不妨礙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不違反有關法律。1997年11月17日,美國海軍“華盛頓”號航母通過蘇伊士運河時,艦載機不能起飛,偵察和火控雷達不能開機,所有武器均不能處於打開或運行狀態。同行的還有一艘“洛杉磯”級核動力攻擊潛艇,它在水下不僅不懸掛國旗,連舷號都要塗掉,但在通過位於埃及領海內的運河時,卻必須按照海洋法規定浮出水麵,幷且懸掛美國國旗,其電子設備和武器都要實行嚴格管製。

  軍艦在他國領海是否享有“無害通過權”的問題,海洋強權國家和主要沿海國一直存在嚴重分歧。美、英、日等海洋強國都主張,包括軍艦在內的所有船舶都可“無害通過”別國領海,無需提前通報,更無須獲得同意後再行通過。但許多沿海國家則認為,領海屬於國家領土的一部分,有權根據本國情況,宣布外國軍艦通過其領海是否取得預先許可。堅持這一立場的國家主要有:越南、印度、韓國、蘇聯(俄羅斯)等國。在冷戰時期,美蘇兩國就曾因此險些誘發一場戰爭。1988年2月12日,美國海軍的3艘巡洋艦和驅逐艦藉口“維護在他國領海內的船舶無害通過權”闖入蘇聯領海,一直行駛到距蘇聯黑海艦隊大本營——塞瓦斯托爾軍港7海裏處。蘇聯以美艦“侵犯領海且有危險動作”為由,命令兩艘護衛艦前往攔截。美蘇艦艇在蘇聯領海內劍拔弩張,戰爭一觸即發。蘇聯高層命令軍艦不得使用武器,於是蘇艦先向美艦發出抗議,然後發出 “我艦奉命撞擊你艦”的信號,開足馬力全速撞擊,雙方軍艦各有損傷。美艦為控製事態,迅速撤出蘇聯領海。時至今日,關於軍艦能否無害通過別國領海,還是各國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

  有的國家就擔心,比如當一國在本國領海舉行軍事演習時,其他國家的軍艦向該國政府提出請求,讓其“無害通過”該國領海。由於軍艦上都有先進的情報搜集設備和處理能力,雖然海洋法規定在他國領海通過時,電子設備及武器不得處於運行狀態,但這更多要靠軍艦的“自律”了。一旦電子設備運行,無疑會搜集諸多該沿海國的軍演秘密,從而危害該國安全。所以,沿海國有充分理由拒絕他國軍艦在此時通過其領海。

  中國政府認為:軍艦不同於一般船舶,不能同等對待。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明確規定:“作為國家行使主權的體現,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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