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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修改的防震減災法

(2008-05-23 17:18:58) 下一個
5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聽取國務院關於四川汶川大地震抗震搶險及救災工作情況的匯報後,在講話中指出,要研究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防震減災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抗震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提供法律保障。
  《防震減災法》修訂建議
  根據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防震減災法》的修訂將在6月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審議。
  《防震減災法》的修訂早在幾年前就由國家地震局牽頭啟動。目前尚不知此次修訂的具體內容,不過汶川大地震後,已經有很多民眾對此提出了具體意見。
  
意見首先集中在地震信息的發布上。按現行《防震減災法》規定,地震預報的發布權在政府,國家對地震預報實行統一發布製度,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發布。
  該法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從事地震工作的專業人員關於短期地震預測或者臨震預測的意見,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不得擅自向社會擴散。”
  不少意見認為,這種規定限製了地震預報的信息公開,使地震前的各種變化信息,埋沒在官僚體係的層層上報和研究會議中。建議修改《防震減災法》時改變地震預報製度,賦予地震部門地震更為獨立的預報發布權,對地震研究工作人員發布預測信息等放鬆管製。
  此外,還有意見認為,應該增加對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的抗震設防要求。
  《防震減災法》規定“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但對何為 “重大建設工程”,目前並無明確界定。這些意見認為,應當明確將學校、醫院等建築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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