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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下有無遺囑與生前信托的利弊。

(2008-03-19 20:49:31) 下一個
一.沒設立遺囑或信托(INTESTATE)

利:

* 生前不用麻煩規劃
* 不須設立費用
* 不花精神心力

弊:

* 法庭認證程序複雜繁瑣不易懂
* 各類有關費用甚為龐大甚至超過總遺產的3分之1以上
* 財產分配處置程序漫長,凍結時間平均1年至3年左右,甚至有超過5年、10年的例子
* 時有家族紛爭,精疲力竭現象
* 與遺產有關數額人際關係資料皆成為公共記錄,可能招引外界幹擾
* 無法享受遺產稅免稅額來省稅
* 如法庭依一定程序而沒能找到合法繼承人時所有遺產便會被“強迫充公”(Escheat)

二.有遺囑但是沒設信托(WILL)

利:

* 生前可控製及指定繼承人
* 設立費用不高
* 容易設立

弊:

* 遺產總值超出10萬美金($100,000)必須經由法庭遺產認證的手續(PROBATE)
* 遺囑依其意隻是在過逝後有效,在設立人生理或意識失去法定能力時,他(她)便可能失去財產的控製力,認證法庭在此涉入。
* 認證程序費用昂貴,一般須花4~10%以上的總遺產額,這筆費用付清之後才輪到遺產的分配
* 認證期間遺產凍結平均六個月到二年,甚至有超出三、五年的例子
* 認證及遺產有關資料全部成為公共記錄,也會招引家族間,生意競爭者,及雜人之幹擾
* 認證程依法律而辦,家族無控製遺產能力。
* 難以享受到遺產稅抵減免除額(TAX EXEMPTION)

三.遺囑內加設遺囑信托(TESTAMENTARY TRUST)

利:

* 與上述第二項類似
* 死者經由遺囑信托在過逝後仍可繼續控製遺產的分配

弊:

* 還是會先經過遺囑認證之程序,花費,及時間等。

四.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利:

* 避免法庭認證之手續,昂貴花費及防止遺產長期凍結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遺產。
* 有隱密性,遺產資料不會像遺囑一樣成為公共記錄
* 可以充分利用減免稅額之利,隻繳納最低的聯邦稅和州稅
* 可有最大幅度的控製支配能力
* 在設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誌判斷能力時,不須經由認證法庭指派資產護理者(CONSERVATOR)
* 極具伸縮性,設立人可依需要隨時修改,設立“附屬信托”(SUBTRUST),及“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務時代為處理,和“醫療預先指示”等,甚至可以廢止舊信托,重新設立新信托
* 任何一州都認定其法定效力
* 非常不易反駁爭辯,促進家族安定和諧

弊:

* 設立時須經過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家族財務計劃、稅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 資產移轉入信托的手續比較繁複
* 設立費用可能比前二者高

五.遺產規劃稅法

2001年6月7日布希總統簽署了經濟成長與減稅法案(ECONOMIC GROWTH AND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 OF 2001),新稅法便正式成立,其主要內容除減輕所得稅之外(INCOME TAX),對遺產稅亦逐漸廢除。在2010年那年去逝的人,全無須付遺產稅,2011年去逝的人則按1997年納稅人減稅法案(TAXPAYER RELIEF ACT OF 1997)的規定,大家現在正看好2011年變化與因應之道。附圖簡介聯邦遺產稅(ESTATE TAX),贈與稅(GIFT TAX),及隔代移轉稅之免稅額及最高稅率:

根據1997年的舊稅法遺產稅與贈與稅采用同一免稅額,但從2004年1月1日起。遺產稅的免稅額將逐漸增加,而贈與稅的免稅額則保持$1,000,000 不變,由於聯邦采取聯合免稅製(UNIFIED CREDIT EXAMPTION),遺產稅和贈與稅的使用息息相關。生前使用的贈與免稅額會直接影響到遺產稅免稅額數。贈與人可以每年免稅的送每位子女或他人美金 $11,000,父母兩人則可共送出$22,000免付贈與稅。須注意的是一旦超出$1,000,000(夫婦$2,000,000)便須依表二付贈與稅。

遺產如果指定給比贈與人年輕37.5歲以上,或差兩代及兩代以上時,便須注意隔代移轉稅之征收(表三)。依通貨膨脹指數調整由2001年到2003年的免稅額為$1,060,000。由2004年到2010年止則與遺產免稅額相同。

遺產稅的征算是從遺產毛額(GROSS ESTATE)扣掉包括喪禮費用,處理遺產的所有行政費用、醫療花費,各種債款,配偶及合格慈善機關贈與,再去除去逝那年的免稅額,便可以依照那年的應課稅率來繳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也繳付州政府遺產稅及支付外國(如尚有在中華民國,台灣的資產)的遺產稅,亦可以扣除這筆支出,避免雙重的負擔。


六.生前信托的規劃

(A)角色:牽涉生前信托契約關係共有三種角色,即信托人(SETTLOR, TRUSTOR 或 GRANTOR),受托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人負責將財產權轉到信托內(TRUST),轉換成法定頭銜(LEGAL TITLE),由受托人來管理、投資並依照信托契約的規定將?息(INCOME)和本金(PRINCIPLE)交給受益人。

(B)類別:生前信托分成可撤銷(REVOCABLE)及不可撤銷(IRREVOCABLE)兩大類。應與專業人士,如經濟規劃師(FINANCIAL ADVISOR),稅務顧問(TAX ADVISOR),會計師,及律師谘詢後,謹慎策劃。

(C)文件:可撤銷信托的規劃通常包括下列文件

1.可撤銷的生前信托(REVOCABLE LIVING TRUST)

2.生前信托證明書(CERTIFICATION OF TRUST)

3.倒入遺囑(POUR-OVER WILL)

4.信托資產(TRUST ASSETS)

5.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授權管理財務(FINACE),切身需要(PERSONAL MATTER)及護健指示(HEATH CARE DIRECTIVE)

(D)做法:可撤銷信托通常包括下列三種做法

1.基本的生前信托(隻適於單身及夫妻個別設立信托用)

2.A-B信托(隻適於夫妻共設信托用)

3.A-B-C信托(隻適於夫妻共設信托用)

(參閱表四)

在設立A-B信托時夫妻通常可當信托及共同受托人(CO-TRUSTEE),當其中一人過逝後原來的信托必須分成兩個信托,一個是存活配偶(SURVIVING SPOUSE)的信托(SURVIVOR’S TRUST),即A信托(TRUST A),另一個是去逝配偶(DECEASED SPOUSE)的免稅信托(CREDIT-SHELTER TRUST, EXEMPTION TRUST, 或BYPASS TRUST)此即B信托。

A信托包括存活配偶的一半共同財產(COMMUNITY PROPERTY)及個別財產(SEPARATE PROPERTY),此個別財產是配偶在婚前擁有的資產,一生中所收到的禮物,及配偶個人來自繼承的遺產。存活配偶可依個人意願來處置A信托內的財產,但亦須以存活配偶的社會安全卡號碼來報稅。

B信托內包括去逝配偶的財產(也是一半的共同財產及所有的個別財產)。依去逝那年的遺產總值,參閱表一後,如果財產價值不超過免稅額,則可全納入B信托。如果超出免稅額,則可替存活配偶設立一個C信托。

C信托又稱婚姻信托(MARITAL TRUST),因為雖然去逝配偶可指示未來的繼承人,存活配偶仍然享用其利益。此C信托通常使用Q-TIP信托(QUALIFIED TERMINABLE INTEREST PROPERTY TRUST)。

存活配偶可以享用B信托及C信托的孳息及使用權,可以在確知標準之內使用本金在教育,醫療,基本生活費上(ASCERTAINABLE STANDARD),也可以在每年領取$5,000或5%的本金(取較大者)作其它之用(5 與 5 權益)。等到存活配偶過逝後,C信托所剩的財產,就會並入存活配偶的遺產內,以充分利用存活配偶的免稅額,之後便給予去逝配偶指定的受益人。

七.結語

由於每個人或家庭有不同的情況與需求,信托的設立也?對不能同出一軌。生前信托在設立時雖然要花費較多的精神,但它確能帶給贈與人及收益人最大的益處,是資產規劃中不可或缺的策略。已經設有信托的人也須每2~3年根據新頒授的法律條款,家庭,經濟的變化,及個人的期望作適當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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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PENHSU 回複 悄悄話 謝謝分享﹗
風中秋葉 回複 悄悄話 讀此文更覺開卷有益,頗有收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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